无锡环保法律法规(环保法律法规有哪些)其他

赵律师 2022-12-09 18:00

1.环保法律法规有哪些

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法规主要有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宪法》中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九条、第十条、滴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的国家法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4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拓展资料:

2014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环保法修订案》,被称为“史上最严厉”的新法将于2015年1月1日施行。

成都已完成对8727家违法排污企业的整治,前三季度PM2.5浓度较2013年同期下降10%。大庆市也已责令33家存在污水处理设施运行不正常和超标排放的各类工业企业限期整改,关停取缔国家明令淘汰的小造纸厂8家。此外,2014年苏州的各级环保部门出动执法人员12万人次,其中9件环境违法案件移送公安机关,20多名犯罪嫌疑人被行政拘留。

为配合“史上最严”的新环保法“动真格”,环保部2014年10月发布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信息公开的4套具体办法,并在中国环境网上公开征集意见。8种环境违法行为纳入按日计罚,按日计罚的最大处罚期限为30天。

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是当前环境问题难以解决的一个重要原因。而“按日计罚”的最大特点,就在于重罚。业内人士算过一笔账,2005年松花江水污染事故造成严重损害,根据原来处罚的办法最多罚100万元,九牛一毛。新环保法实施后,启动按日计罚,那可能就是每天罚900多万元。这恐怕没有哪家企业能够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百度百科

2.环保法法律法规有哪些

环保法法律法规如下: 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并采取措施按期达标。 第二十九条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

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予以保护,严禁破坏。 第三十条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应当合理开发,保护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依法制定有关生态保护和恢复治理方案并予以实施。

引进外来物种以及研究、开发和利用生物技术,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对生物多样性的破坏。 第三十一条国家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国家加大对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确保其用于生态保护补偿。

国家指导受益地区和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或者按照市场规则进行生态保护补偿。 第三十二条国家加强对大气、水、土壤等的保护,建立和完善相应的调查、监测、评估和修复制度。

第三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促进农业环境保护新技术的使用,加强对农业污染源的监测预警,统筹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防治土壤污染和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石漠化、地面沉降以及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体富营养化、水源枯竭、种源灭绝等生态失调现象,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 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提高农村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第三十四条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进行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建设,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标准,防止和减少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三十五条城乡建设应当结合当地自然环境的特点,保护植被、水域和自然景观,加强城市园林、绿地和风景名胜区的建设与管理。 第三十六条国家鼓励和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和再生产品,减少废弃物的产生。

国家机关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组织应当优先采购和使用节能、节水、节材等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 第三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对生活废弃物的分类处置、回收利用。

3.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8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第四条 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第五条 国家鼓励环境保护科学教育事业的发展,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普及环境保护的科学知识。

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 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 环境监督管理 第九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凡是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一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监测制度,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环境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价,拟订环境保护规划,经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三条 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检查机关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十五条 跨行政区的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防治工作,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者由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作出决定。

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严禁破坏。

第十八条 在国务院、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建设其他设施,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限期治理。

第十九条 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必须采取措施保护生态环境。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防治土壤污染、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沼泽化、地面沉降化和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源枯竭、种源灭绝以及其他生态失调现象的发生和发展,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及植物生产激素。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进行海岸工程建设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

4.环保处罚法律依据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4、《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6、《北京市环境噪声管理暂行办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9、《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10、《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

5.国家环保最新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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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发布者:涓??涓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环境保护法是旨在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制定的调整人们在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的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到目前为止,我国已基本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基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为主体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一、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1、我国的环境法律、法规体系由以下三个层次组成:?环境保护法律?环境保护法规?环境标准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国家环境法的权限高于地方环境法规的权限;法律权限高于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权限高于行政规章。即上一层次的权限高于下一层次的权限。我国参加和批准的国际环境公约和协定高于国内环境法的效力。特别法的效力高于普通法的效力,新法的效力高于旧法的效力。例外是,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效力高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效力。在管理工作中运用环境法时,应当首先运用层次较高、权限高的环境法律、法规,然后是环境规章,最后才是其他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在标准的执行中,若无地方标准则执行相应的国家标准。2、体系简述(1)宪法宪法是由国家最高权利机关制定、规定国家根本制度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大法。宪法是国家其他一切法律制定的依据,任何法律法规均不得与宪法相抵触。(2)环境保护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中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该法确立了我国境内的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资源及环境保护协调发展以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本方针

6.急求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光看法律也没用,还得看你们所处的流域,当地的环境背景。

关键的还得看你们当地环保局,要主动与其接触,他们自然会提醒你们应该注意哪些,应该怎么做!毕竟最终的定价权在他们手中,同样的行为,可以罚1W,也可以罚你10W。而且有的地方环保部门也有地方处罚办法,下面罗列了一些,仅供参考水污染处罚标准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水污染防治法》第41条《水污染防治法》第46条第1款第3项;《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39条第6项: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向水体排放含病原体的污水的《水污染防治法》第36条《水污染防治法》第46条第1款第3项;《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39条第7项: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向地表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的《水污染防治法》第29条《水污染防治法》第46条第1款第3项;《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39条第3项: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向海域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的《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15条第1款《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27条第3项: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含汞、镉、铬、氰化物等可溶性剧毒渣向水体排放或直接埋入地下的《水污染防治法》第31条第1款《水污染防治法》第46条第1款第3项;《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39条第1项: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水污染防治法》第32条《水污染防治法》第46条第1款第3项;《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39条第4项: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向水体排放或倾倒放射性废水或废物的《水污染防治法》第34条《水污染防治法》第46条第1款第3项;《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39条第2项: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向水体排放含热废水的《水污染防治法》第35条;《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17条《水污染防治法》第46条第1款第3项;《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27条第5项: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船舶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的《水污染防治法》第40条第1款《水污染防治法》第46条第1款第3项;《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39条第5项: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标准的《水污染防治法》第27条《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23条第2款《水污染防治法》第46条第1款第3项;《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46条第2款: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责令停业、关闭在岸滩采用不正当的稀释、渗透方式排放有毒、有害废水的《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13条《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27条第1项: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向海域排放超标废水或将处理后的残渣弃置入海的《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14条第2款、第15条第2款、第16条《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27条第5项: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拆船时任意排放或丢弃污染物,造成污染的《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13条第1款、第14条《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17条第1款第4项: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在岸滩堆放、弃置或处理废弃物的《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11条第1款《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27条第6项: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在岸滩批准使用场所内擅自堆放、处理未经批准的废弃物的《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12条第2款《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27条第6项: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在岸滩露天堆放剧毒、放射性、易溶解和易挥发性物质的废弃物的《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12条第2款《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27条第6项: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在地表水体岸坡堆放垃圾、倾倒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废弃物的《防止船舶垃圾和沿岸固体废物污染长江水域管理规定》第13条《防止船舶垃圾和沿岸固体废物污染长江水域管理规定》第27条第5项:给予书面警告或处以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在地面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物和其他污染物《水污染防治法》第33条《水污染防治法》第46条第1款第3项;《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39条第4项: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规定时间及时关闭沿岸垃圾或工业固体废物堆放场点的《防止船舶垃圾和沿岸固体废物污染长江水域管理规定》第12条《防止船舶垃圾和沿岸固体废物污染长江水域管理规定》第27条第4项: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没有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水污染防治法》第31条第2款《水污染防治法》第46条第1款第3项;《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39条第7项: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运输、存贮农药和处置过期失效农药,造成水污染的《水污染防治法》第30条第2款《水污染防治法》第46条第1款第3。

7.新环保法环境污染罪是怎样规定的

规定的环境污染罪量刑标准 严重污染环境的十四项标准: 1、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2、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3、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4、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5、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6、致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 7、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8、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都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9、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10、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 11、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12、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13、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14、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规定的环境违法犯罪处罚的情形 第一,一般行政处罚。《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了一般行政处罚案件的立案条件,如要对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违法行为进行初步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的予以立案。

依据《处罚办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经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部门负责人审查,要对违法事实成立、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且,按照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这是所有行政处罚都应当具备的,也即一般行政处罚。 一般行政处罚可以是《行政处罚法》等具有行政处罚类法律规定的各个种类。

第二,按日连续处罚。在符合一般行政处罚并实施罚款的基础上,排污者出现以下几种排放污染物的情形: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排放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违法倾倒危险废物,以及其他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受到罚款处罚并被“责令立即改正”而拒不改正;或者依据新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而拒不改正,就构成适用按日连续处罚的前提条件。

第三,再次重新处罚。《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再次复查时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已经改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之后的检查中又发现排污者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重新作出处罚决定,按日连续处罚的计罚周期重新起算。

按日连续处罚次数不受限制”。正如《处罚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当事人未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仍处于继续或者连续状态的,可以认定为新的环境违法行为。

这就是说,排污者违法排放污染物,违法行为符合环保法律法规规定处罚构成要件的,按照法定程序实施处罚;责令改正期限届满而继续存在的,可以认定为新的环境违法行为而重新实施处罚。 通过以上内容,我们可以了解到哪些情形会构成严重污染罪,同时也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作为一个守法的好公民我们应该遵守法律保护环境,同时也应该为了我们的生活也应该成为环境的守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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