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和解新途径是怎样的其他
执行和解新途径是怎样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检举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损害他人、集体、国家或者社会利益的违法行为,要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调查处理。被举报行为侵犯的客体主要是他人利益、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并不要求举报人必须是所举报的违法行为的受害者。
被举报的违法行为侵犯的客体具有公共性,这是举报不具有撤销可能性的根本原因。此外,举报人“不再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调查处理”的声明涉嫌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的规定,作为违法行为知情人,拒不协助或者配合国家职能机关的调查,将给自己带来不利后果。
投诉是指消费者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反映自己在食品药品消费过程中相关权益受到不法侵害的事实,请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协助解决争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被投诉违法行为侵犯的客体是消费者个人合法权益。投诉权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赋予消费者的法定权益,理应受到法律和国家有关部门的保护。
一般而言,被投诉违法行为侵犯的客体如果仅为消费者个人合法权益,投诉人作为违法行为的唯一受害人,可以任意处置自身权益(包括放弃、和解、诉讼等)。但实践中,被投诉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侵害的往往是复杂客体,既侵害个体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侵害食品药品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表现出很强的公共性,故即使消费者没有投诉或达成和解,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取得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相关线索和证据后,仍然应该依据法定职责积极对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开展调查处理。
由此可见,仅侵害消费者个人合法权益的投诉,消费者的和解往往意味着投诉事宜的处理终结,侵害复杂客体的食品药品投诉,消费者的和解则仅意味着对自身权益的处置,并不代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必须终止对违法行为的调查。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各个部门接到的关于各种原因的投诉举报数量大幅增长。在投诉举报后,当事双方和解也时有发生。如果您遇到的问题,通过和解的途径没法达成,推荐使用法律手段,律聊网在线律师为您提高法律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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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纠纷能否和解
法律咨询:我爸是湖北老河口市人,农村户口.在今年6月底在工地上摔伤,致脚后跟粉碎性骨折,前期的治疗费用都已经出了,以后还需要拆去钢板的费用还没有出。由于是小建筑工地,老板没有营业执照,我爸跟着老板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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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在达成和解协议时未放弃剩余债权,即便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其仍有权依剩余债权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要旨:?如果无证据证明执行和解中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也无证据证明存在不依法履行和解协议的情形,一般不应任意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但对于和解协议中债权人未明确放弃的剩余债权,债权人仍有权据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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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中债权人可否提出和解申请
一、破产程序中债权人可否提出和解申请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不能提出和解申请。根据法律规定,申请和解的只能是债务人,由债务人申请和解并提出和解协议后,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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