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救患者财物法律法规(我国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法律法规有哪些)其他

孙律师 2022-12-08 20:24

1.我国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法律法规有哪些

1. 关于突发性事件、应急管理的相关规定散见于各类法律以及行政法规之中。现按大类梳理一二。

2. 安全保护类: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关于原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

3. 交通救援类: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搜救民用航空器规定等;

4. 应急管理类: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5. 医疗卫生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2.医生紧急情况下救人,应不应当受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12月13日发布了《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针对争议颇多的 急救是否必须征得患者亲属签字 这一情况,“解释”提出五种情形下,医院可立即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

紧急情况经批准的医疗措施医院不担责

“解释”首先明确了适用范围,除了诊疗活动外,同时 将医疗美容也纳入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范围。 而对于现实中是否“亲属签字才手术”的争议,“解释”做出了明确说明。

最高法负责人介绍,侵权责任法规定了紧急情况下医疗机构实施紧急医疗措施的内容,但实践中对于如何认识该条中“难以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同意”以及紧急救助情形下的责任承担问题分歧较大。

对此,“解释”列举了五种情形,可以认定为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不能取得患者近亲属意见:

近亲属不明的;

不能及时联系到近亲属的;

近亲属拒绝发表意见的;

近亲属达不成一致意见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遇上述情形, 医务人员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立即实施相应医疗措施,患者因此请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不予支持 ;但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怠于实施相应医疗措施造成损害,患者请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解释说,这一规定,是本着鼓励和维护医疗机构在患者处于紧急情况下积极施救的价值导向,同时也明确规定了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样不仅有利于指导实务操作,有利于规范医疗机构行为,也有利于保障生命垂危等紧急情况下患者得到及时救治,维护其生命、健康权益。

不提交病历可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而作为医疗纠纷中最为重要的证据之一??病历 ,一向是医患双方争执的焦点。在这方面,医院往往占有天然优势。

对此,“解释”详细规定了病历的范围:

医疗机构保管的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出院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解释”还规定, 患者向法院申请医疗机构提交由其保管的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等,医疗机构未在法院指定期限内提交的,法院可以依照侵权责任法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同时,患者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也应当提交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患者若无法提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可依法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

“解释”还规定, 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说明义务并取得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书面同意。

鉴定意见应经当事人质证

医疗鉴定、损害鉴定,也是能够决定案件走向的重要因素。 因此,“解释”提出,即使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但法院对相关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

“解释”还明确规定:鉴定意见应当经当事人质证。

当事人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经法院审查同意,或者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应当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双方当事人同意鉴定人通过书面说明、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的,也可以准许。

无健康、不可抗力等理由,鉴定人拒绝出庭作证,当事人对鉴定意见又不认可的,法院对该鉴定意见不予采信。

当事人还可申请通知一至二名具有医学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对鉴定意见或者案件的其他专门性事实问题提出意见。具有医学专门知识的人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经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另外,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解释”提出,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进行认定,可以综合考虑患者病情的紧急程度、患者个体差异、当地的医疗水平、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资质等因素。

选编:北京日报

3.医患纠纷法律法规有哪些

您好!

最新的医疗纠纷法律法规如下:

1、首先是《侵权责任法》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主要注意的点有:1、医务人员过错,必须向医院追讨赔偿;2、医疗机构有三项免责事由(患者不配合、抢救生命垂危已经尽力、当时医疗水平所限)。

2、其次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十七条起到最后的那些法律条款。这些条款告诉您如果出现医疗纠纷以后,应该怎么索赔,有哪些费用可以索赔。

3、最后有两个注意点:一是我国有一个《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但由于立法的原因,这个条例对医疗事故的赔偿,还不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赔偿。因此,索赔时应注意避开引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二是医疗事故是举证责任倒置,即医院对其没有过错承担证明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即无论是医疗事故还是医疗过错,只要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就得赔偿。同时,改变了以往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完全由医疗机构举证证明自己“清白”才能免责的做法,转为必须由患者证明医疗机构有过错,否则医疗机构免责。下列情形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4.跪求有关急救医疗操作规范的相关法规

第一章 常见疾病诊疗 ?、心脏骤停 指突然发生的生心脏有效排血量为零的状态,多见于心脏病,也见于其他系统疾病如窒息性哮喘、急性脑血管病、中毒、电解质紊乱、正重创伤等患者。

诊断依据: 突然发生的意识丧失。 大动脉脉搏消失。

呼吸停止。 心电图表现VF、VT或严重心动过缓或呈等电位线(心脏停搏)。

救治原则: 一、心室颤动 1.室颤持续则连续三次电击:能量递增为200、200~300、360J,其间电极板不离开皮肤。若电击后 心电图出现有组织电活动或呈直线则不必再电击。

2 .开放气道或气管插管。 3.便携式呼吸器人工呼吸。

4.标准胸外按压。 5.开放静脉通道,静脉注射肾上腺素lmg/次,每3~5分钟l次。

6.持续心电监护 7.可酌情应用胺碘酮150~300mg、利多卡因1.0~1.5mg/kg、硫酸镁1~2g。电击、给药、按压循环进行。

二、无脉搏电活动(PEA)和心脏停搏 1.开放气道或气管插管。 2.便携式呼吸器人工呼吸。

3.标准胸外按压。 4.开放静脉通道,静脉注射肾上腺素1mg/次或静脉注射阿托品lmg。

5.持续心电监测。 注意点: 每次给药后静脉注射0.9%盐水20m1,抬高注射肢体20°~30°数秒钟,以加快药物到达中心循环,并不间断胸外心脏按压。

肾上腺素、阿托品等药物可以气管内给药,剂量加倍,用10ml生理盐水稀释后注人气管,然后立即用力挤压气囊3至5次。 无电除颤器时,立即在心前区叩击复律,并随即开始心脏按压。

转送注意事项: 1.自主心跳恢复后,或现场急救已超过30分钟应立即转运。 2.在公共场合抢救心脏骤停时,不宜时间过长,可边抢救边运送。

3.及时通报拟送达医院急诊科。 yzszgr 2004-12-17 05:55 二、急性心肌梗死 诊断依据: 1.大多有心绞痛病史。

2.剧烈心绞痛持续时间超过半小时,含服硝酸甘油片不缓解。 3.心电图表现为相对应导联高尖T波、ST段抬高、T波倒置及病理性Q波。

救治原则: 1.吸氧。 2.生命体征监测(心电、血压、脉搏、血氧饱和度)。

3.开通静脉通道。 4.无低血压时,静脉滴注硝酸甘油15μg/分钟。

5.硫酸吗啡3~5mg肌肉注射或加人到25%GS20m1缓慢静脉注射或地西泮5~10mg静脉注射。注意吗啡的毒副作用。

出现心律失常、心力衰竭、心源性休克时给予相应救治。 6.嚼服阿司匹林150mg。

转送注意事项: 1.及时处理致命性心律失常。 2.持续生命体征和心电监测。

3.向接收医院预报 yzszgr 2004-12-17 05:56 三、急性左心衰竭 心力衰竭是由于原发的心机舒缩功能障碍,心脏超负荷或心脏舒张受限,从而在有足够静脉回流和血管舒缩功能正常的情况下,心排血量不能满足机体代谢需要的临床综合征,表现为静脉系统淤血,动脉系统和组织灌流不足。左心功能受损而致肺静脉淤血,进而引起肺水肿,有时数分钟即达高峰。

常见于大面积心肌梗死或心脏慢性病变的急性加重。 诊断依据: 1.病史:劳力性呼吸困难,夜间阵发性呼吸困难史,心脏病史。

2.临床表现:突然发生呼吸窘迫,咳嗽、喘息,咯白色或粉红色泡沫痰,甚至不断涌出。病人被迫坐起,颜面发绀。

两肺内早期可闻及哮鸣音,硝晚出现湿性罗音。可有第三或第四心音。

心率加快,呈奔马律。可有心房颤动或室性早搏等心律失常。

初期血压可升高,可扪及交替脉。 救治原则: 1.纯氧面罩吸人,使动脉血氧饱和度达到95%以上。

对意识模糊或呼吸无力者可气管插管,甚至给以机械辅助呼吸(CPAP)或经鼻BiPAP(双水平气道正压通气)。 2.使患者呈半坐位,双小腿下垂。

3.含服硝酸甘油0.5mg,每3~5分钟1次,然后静脉点滴硝酸甘油,从10μg/min开始,10分~15分钟增加5μg~15μg/min,直至250pg/min。使收缩压维持在90~100mmHg。

对顽固性高血压或对硝酸甘油无反应者可静脉点滴硝普钠从2.5μg(min.kg)开始。 4.静脉注射呋塞咪40mg,若患者正在服用此药可先给80mg,30分钟后无效可加倍。

5.静脉注射硫酸吗啡2mg,注意此药可抑制呼吸,在老年人或COPD,患者中慎用。 转送注意事项: 1.保持呼吸道通畅。

2.持续吸氧。 3.保持静脉通道畅通。

4.使患者呈半坐位,小腿下垂,尽可能舒适 yzszgr 2004-12-17 05:58 四、高血压急症 指高血压病人由于情绪波动、过度疲劳等因素,脑循环自身调节失调,外周小动脉暂时性强烈痉挛,血压急剧增高,导致心、脑、肾等靶器官进行性损害等一系列表现。 诊断依据: 1.可能有高血压、肾炎、妊娠中毒等病史。

2.临床症状多样化,患者有突然出现剧烈头痛、头晕、恶心、呕吐、心悸、烦躁不安、视力模糊、皮肤潮红、发热等症状甚至昏迷、抽搐,也有出现心悸、呼吸困难、急性左心衰、肺水肿、半身麻木、偏瘫、失语等症状。 3.血压急剧上升,收缩压超过26kPa(200mmHg)或舒张压超过17。

3kPa(130mmHg)。 救治原则: 在院前急救时以稳定病情,及时转送医院为基本目标。

高血压急症院前只处理症状(如高血压脑病症状),不处理原发病。 1.安慰患者及其家属,使其情绪稳定。

必要时给予地西泮(安定)等。 2.吸氧。

严密监测意识、瞳孔、生命体征等变化,保持呼吸道通畅。 3.控制血压:院前的条件有限,时间短暂,对不伴有其他合并症、疾病的可使用缓和的降压药品。

但血。

5.卫生法律法规是否规定了医院对患者的人身财产安全保障,承担管理义

律师函可以起到对法律权利义务的提醒、警告作用,但在法律上并没有强制力;如果有必要的,债务人应当及时报警。通过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任何公民的合法财产,生命健康以及住宅的安宁安全等权益,依法受法律保护;没有法律规定,也没有有权机关的授权,任何人到其他公民的居住处进行打骂吵闹,毁坏财物的,就是一种没有法律依据的非法行为!情节轻微的,可以批评教育,予以训戒;涉嫌非法拘禁或侵入他人住宅、故意毁坏财物、故意伤害的,轻则予以治安管理处罚;重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还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一、民间纠纷可以调解:《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 :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 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故意伤害他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 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 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 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三、故意毁坏财物:《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非法拘禁或侵入住宅:《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 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五、赔偿《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

第一款: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第二款: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以上违法行为,如果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刑事责任。

6.最新关于医患纠纷的法律条文

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印发《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卫生局:为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经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制定了《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切实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4年4月22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 为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践,制定本意见。

一、充分认识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重要性加强医药卫生事业建设,是实现人民群众病有所医,提高全民健康水平的重要社会建设工程。经过多年努力,我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取得显著成就,但医疗服务能力、医疗保障水平与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之间仍存在一定差距。

一段时期以来,个别地方相继发生暴力杀医、伤医以及在医疗机构聚众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严重扰乱了正常医疗秩序,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良好的医疗秩序是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体现,也是增进人民福祉的客观要求。

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有利于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为患者创造良好的看病就医环境,为医务人员营造安全的执业环境,从而促进医疗服务水平的整体提高和医药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二、严格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对涉医违法犯罪行为,要依法严肃追究、坚决打击。

公安机关要加大对暴力杀医、伤医、扰乱医疗秩序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查处力度,接到报警后应当及时出警、快速处置,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及时立案侦查,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证据,确保侦查质量。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依法批捕、起诉,对于重大涉医犯罪案件要加强法律监督,必要时可以对收集证据、适用法律提出意见。

人民法院应当加快审理进度,在全面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准确定罪量刑,对于犯罪手段残忍、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被告人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涉医犯罪行为,要依法从严惩处。(一)在医疗机构内殴打医务人员或者故意伤害医务人员身体、故意损毁公私财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分别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故意杀害医务人员,或者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严重后果,或者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二)在医疗机构私设灵堂、摆放花圈、焚烧纸钱、悬挂横幅、堵塞大门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医疗秩序,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经劝说、警告无效的,要依法驱散,对拒不服从的人员要依法带离现场,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聚众实施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依法予以治安处罚;造成严重损失或者扰乱其他公共秩序情节严重,构成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在医疗机构的病房、抢救室、重症监护室等场所及医疗机构的公共开放区域违规停放尸体,影响医疗秩序,经劝说、警告无效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严重扰乱医疗秩序或者其他公共秩序,构成犯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处罚;构成非法拘禁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四)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罚;采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情节严重(恶劣),构成侮辱罪、寻衅滋事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五)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医疗机构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罚;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六)对于故意扩大事态,教唆他人实施针对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以受他人委托处理医疗纠纷为名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的有关规定从严惩处。

三、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医疗纠纷(一)卫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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