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访法律法规依据(依法治国的重要依据是什么重要的依据)其他
1.依法治国的重要依据是什么重要的依据
宪法是依法治国最重要依据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并对宪法作为根本法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重要地位进行了阐述,对如何发挥宪法作用以及如何贯彻依宪治国的要求作出全面系统的制度安排,从完善宪法理论和加强宪法实施等角度提出了明确的目标要求。
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的重要论述,核心思想是突出强调宪法作为根本法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基础性地位和重要作用。依法治国与依宪治国的关系可以简化为“法”与“宪”的关系。宪法是根本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居于统帅地位,依宪治国是依法治国的基础和首要内容。
2.上访的法规是什么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的信访行为,都必须按照国家《信访条例》、各省《信访条例》和各省《逐级信访制度》的规定依法、逐级、有序上访。
依法: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接受和服从国家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做出的答复和处理意见。
逐级:根据各省〈逐级信访制度》规定,信访人反映问题,应先向直接责任归属机关或单位提出,不同意直接责任归属机关或单位的处理意见,可逐级向上反映。
信访事项一般实行乡、县处理,市级复议制度,应由乡级受理的信访事项,信访人应先到乡级反映。乡级处理以后,如不同意,再到县一级反映,由县级再作处理。信访事项经县级处理,信访人仍不满意的,可持县级答复意见书到市级对口申请复议。
有序:上访人要按规定程序上访,遵守信访秩序,维护党政机关办公秩序,遵守社会公德,爱护公共设施。坚决反对集体上访,多人反映共同问题、建议和要求的,一般应当采取书信等形式,确需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推举4人以下代表,超过4人的一般不予以接待,必须选定4人以下代表,方予接待办理。
3.缠访闹访处理法律规定
无理缠访闹访,情节严重的话会涉嫌 1、寻衅滋事罪。
2、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 3、妨害公务罪。
4、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5、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我国依法治国的根据是什么
近年来,在探讨“依法治国”与“依宪治国”的关系时,有的同志没有摆对宪法的位置,认为“依法治国”首先就是“依宪治国”。
我认为,如果说“依宪治国”是“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在这种意义上说“依法治国”首先得“依宪治国”是可以的。但要“依宪治国”,光靠宪法还不够,还必须有贯彻宪法各项原则规定的各个部门的普通法和各类法规。
没有大量的符合宪法的法律、条例、法规、规章,或者有了这样的规范、规章,却不加重视,任人违犯,不加过问,那么“依宪治国”也必然落空。因此,必须加强违宪审查,坚持依法办事。
同时,我以为我们必须把“依法治国”的“法”,理解为是以宪法为核心的我国各种法律规范的整个系统。“依法治国”就包含“依宪治国”的意思在内了,“依法治国”的“法”是以宪法为母法的整个法律系统。
如果说“依宪治国”是“依法治国”的前提和基础,那么依普通法律、法规治国,也应是依宪治国不可或缺的体现和保证,否则“依宪治国”就会落空。所以,我们不应把“依宪治国”和“依法治国”两个口号割裂开、对立起来,而要看到它们内在的统一。
这个道理一样适用于“依法执政”与“依宪执政”。(。
5.人民调解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和社区管理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包括宪法、行政法规、民法通则、合同法等。
社区涉及的法律规定不是很多,往往是所在社区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根据社区实际情况自行指定规则,其社区可有不同职务的带头人,相当于干部,职责也不同。
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职责
1、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社区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爱护公共财产。
2、协助政府部门在社区开展民事调解、社会治安、劳动就业、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和流动人员管理等工作,协助保护城市生态环境,维护本社区的交通、通讯、能源等市政公共设施。
3、向社区居民会议或社区成员代表会议负责,并定期汇报工作,努力完成其提出的各项任务。
4、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开展共驻共建,管理和维护集体资产。
5、发展社区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6、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兴办有关的社会福利事业,指导、管理社区安老、助残等社区服务机构。
7、协助政府部门做好社区内失业人员及离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与服务工作。
8、参与业主委员会对本社区的物业管理和服务进行指导、监督和支持。
9、加强社区与社区之间的联系,促进团结、互助,就共同关心的问题与政府部门及其他社区进行合作。
10、向政府部门反映社区居民的意见、要求并提出建议。
11、组织社区居民对政府部门的各项政务进行民主评议和民主监督。
12、依法积极培育和发展社区民间组织,协助政府部门加强对社区民间组织的指导与帮助。
13、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允许范围内,自主决定社区各项事务。
主任岗位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带头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带领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履行职责。
2、主持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全面工作,定期召开居民委员会工作会议,督促各下属委员会做好本职工作,协调居民委员会成员之间的关系,充分发扬民主,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努力建设一个团结协作、办事公道、作风正派的社区领导集体。
3、积极推进社区建设,为居民群众提供生活便利、环境优雅、文化活跃、治安良好、人际关系和谐的文明社区。
4、负责财经审批,认真执行财会管理制度,坚持民主理财,做到帐目清楚,定期公开。
5、虚心接受政府极其部门的指导,积极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汇报和反映社区工作情况,及时反馈社区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6、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不断提高政策、业务水平。
副主任岗位职责
1、当好主任的参谋和助手,协助主任完成社区工作和上级布置的任务。
2、除抓好分管工作外,协助主任布置、检查、督促和总结工作,帮助和指导下设工作委员会及居民小组的工作。
3、负责社区各类资料,数据的积累和保管,及时汇总和上报各类信息。
4、协助主任管理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财产及资金的收入和支出,积极发展社区服务等公共福利事业。
5、主任不在时,代行主任职责。
委员岗位职责
1、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引导社区群众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2、按照分工履行相应的工作职责,并做好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和居民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3、深入社区,了解民情,听取意见,为社区居民群众提供政策咨询,办事求助,解决社区居民提出的有关问题,并及时向居民委员会反馈有关问题和意见,提出可行性建议。
4、加强与政府部门、驻社区单位的联系和沟通,发挥好桥梁和纽带作用,全面推进社区各项事业的发展。
5、维护班子团结,搞好班子成员之间的协调和合作。
6.信访工作人员在群众上访现场取证的法律依据有
我给你看一个城管的执法条例还有一个税务稽查取证办法以做参考,请看城管的执法条例第12条,是关于取证权的,13条那些什么都是行政权了,信访局是没有的。
内容很多都贴不下了。最后再附一个无理上访的管理办法,这样的文件应该部门内部是很多的,各地的也都不同。
我想之所以没有法律相关的明示可能是因为,本来信访就是要解决激化矛盾的,一般不宜在法律条文里再明文规定怎么处罚,那不是进一步激化矛盾么? ,不存在侵犯隐私权的问题。个人认为,你局工作人员的做法是完全正确的。
根据我国国情及国外有关资料,下列行为可归入侵犯隐私权范畴: 1、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和电话号码。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
3、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 4、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 6、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诸于众。
7、干扰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对其进行调查、公布。 8、将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会公布。
9、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诸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 10、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
不存在侵犯肖像权的问题,你单位人员的手段完全合法。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赢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由此可见,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通常应具备两个要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赢利为目的。 常见的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主要是未经本人同意、以赢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业广告、商品装潢、书刊封面及印刷挂历等。
对于侵犯肖像权行为,受害人可自力制止,例如请求交出所拍胶卷,除去公开陈列肖像等,也可以依法请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或赔偿损失等。 赔偿损失请求权,不以财产损害为要件。
其他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侵犯肖像权也作出一些相应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以赢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附: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市辖区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是指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综合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全部或者部分行政处罚权的行为。
第三条 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是本级人民政府综合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关,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发生在本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的派出机构,以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的名义综合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领导、监督、检查、协调全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 各级公安、民政、国土房管、建设、水利、卫生、环保、规划、市政园林、市容环卫、工商、人民防空、爱卫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能协助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下列行政处罚权: (一)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二)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三)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五)建设工程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六)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七)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具体内容,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综合行使后,相关行政机关不得再行使。相关行政机关依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的行政管理及监督职责,不因行政处罚权的综合行使而改变。 第七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与相关行政机关的职权有争议的,按本市行政执法协调的有关规定处理。
下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之间对案件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上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指定管辖。 第二章执法规范 第八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应当经过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培训并取得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后方可上岗。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 第九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依法制定统一的操作规范。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时需要采取登记。
7.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有哪些
我国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有法可依是指法律法规要完善,做到解决问题能有法可循,是后三者的基本前提和基础。
有法必依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中心环节;即指一切国家机关,党派团体、社会组织和任何个人,都必须遵守法律、依法办事。
执法必严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关键;即指执行的司法机关及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法律的规定实施法律,坚决维护法律权威和尊严。
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保障。即指任何公民只要是违反了法律,必须受到追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四个方面层层递进,环环紧扣,相互依存,缺一不可
8.违法上访,信访人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公安机关会根据违法情形进行处理,一般情况下只需对其进行劝阻、批评和教育,若违法情形严重会依法做出警告、训诫、制止I治安管理处罚等处罚,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法律根据《信访条例》第十八条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二十条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三)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可以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
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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