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居住类证明相关的法律法规(社区居委会出具证明是否有法律效应)其他
1.社区居委会出具证明是否有法律效应
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具有法律效应
以南京市为例:
首批社区(村)证明类盖章事项准入目录
1、证明农村村民自建住宅(含险房翻建)的情况。
2、婚姻登记档案遗失,婚姻登记机关出函,社区知晓情况下,证明当事人婚姻状况。
3、证明收养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证明送养人生活困难,无力抚养子女。
4、居民在家正常死亡的,证明死者身份和死亡事实。
5、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与其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担任监护人的,当事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同意证明。
6、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由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加盖公章。
7、迁往农村地区的户口迁移,由村(居)委会证明申请人在农村地区实际居住并认可。
8、农村地区户口分户,由村委会确认户内人员同意分户的协议。
9、证明系列天使基金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身体现实状况。
扩展资料
社区(村)证明类盖章事项不准入目录:
1、公墓安葬证遗失补办,证明该承办人在本社区居住。
2、居民(包括暂住人员)的骨灰需要带回原籍安葬,证明该居民在本社区居住,但祖籍在异地。
3、居民个人申请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树木移植、砍伐、大修剪,由所属街道(含社区)盖章证明情况是否属实。
4、部分公证事项需要查明人员身份、亲属和财产关系的证明。
5、证明申请人拟利用住宅作为经营场所,为此征求了本单元全体业主的意见,本单元全体业主对此表示同意或不反对。
6、农村地区因历史原因(涉及多部门)无法取得集体土地房屋所有权证或建房许可证的,证明申请人实际拥有房屋并居住。
7、疑难户口,需社区(村)配合调查的,证明申请人实际居住状况和自然状况等事项。
参考资料来源
人民网-南京公布首批社区证明类盖章事项准入目录清单
2.有没有关于社区有权出具哪些证明的规定
社区居委会出具证明或盖章的事项主要包括以下范围: 1、根据辖区居民的需要,社区居委会确实能够证实的情况; 2、经过社区居委会申请或核实的最低生活保障、抚恤金、残疾保障金、子女助学金和减免学杂费等项; 3、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社区居委会出具证明或盖章的事项; 4、原则上不出具短期居住证明,不为空表盖章; 5、证件丢失类证明,原则上以个人声明丢失或挂失为主,社区一般不再出具相应证明; 6、居民要求社区居委会出具相关证明时,必须提交户口簿和本人身份证等合法有效证件,并为社区居委会提供关于需证明事项的有关信息;社区必须对需要证明的情况进行详细核实,确定无误后方可证明或盖章。
每个地区相关规定有些不同,具体你可以去当地政府网站查询。
3.社区工作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是什么
1、关于社区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相关常识可以参看社区居委会工作实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2、社区居委会工作实务:主要介绍社区建设的一些基本的实务和技能,所讲内容有社区工作基本知识和社区主要工作实务。
3、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是为了加强城市居民委员会的建设,由城市居民群众依法办理群众自己的事情,促进城市基层社会主义民主和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
扩展资料:
社区工作者的知识结构至少应当包括三个部分:
第一,社区工作自身的理论体系和实务模式。社区工作作为社会工作主要方法之一具有一套独特的工作原则、步骤和方法,社区工作者必须首先了解自己的工作的特殊和特点,掌握基本的专业理论知识和技巧。
第二,相关行为科学及社会科学的知识方法。在现代社会工作的专业化过程中,吸收了各种现代科学成果。
如果说,从事个案和小组工作更需要掌握一些社会心理学、精神医学、文化人类学知识的话,社区工作则更需要政治学(如公共行政学)、社会学(如组织社会学)以及经济学、教育学知识。
第三,社区背景知识。较全面、深入了解一般社区结构、服务事业及公共或私人机构的功能特点,并熟悉社区生活习俗,从而容易适应工作环境,建立积极的社会关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社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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