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碳排放法律法规政策(如何逐步完善碳排放权交易的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其他
1.如何逐步完善碳排放权交易的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
1.进一步明确碳排放权交易的法律法规,着力构建碳排放权交易的法律体系。
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深入研究碳排放权的产权性质和商品属性,为碳排放权的顺利交易创造有利条件。要对碳排放权市场的主体资格确立统一的法律标准,明确碳排放交易市场参与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规范碳排放权市场交易的条件、程序和内容;制定碳排放交易所创建、运行和管理的统一规定等。
2.加快推进碳排放交易市场监管的法制建设。我国应尽快完善有关环境法规和环境法律,成立相应的组织管理机构,切实履行好监管职责。
建立市场参与主体法律登记、碳排放交易指标法律报告、碳排放量法律监测等一系列法律监管和保障机制,促进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依法健康运行。3.制定完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量的具体核算办法。
应针对不同行业企业的特点,在组织营运边界设定、二氧化碳排放源的识别和确认、选择恰当的计算方法和排放系数等方面做出具体细致的规定,为企业参与碳排放权交易奠定良好的技术基础。4.尽早出台与碳排放权交易有关的财务会计规范。
2.我国有关低碳经济的政策法规
发展低碳经济,是中国实现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绿色发展、低代价发展的迫切要求和战略选择。
既促进节能减排,又推进生态建设,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与国家正在开展的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在本质上一致,与国家可持续发展经济政策吻合。 当前,气候变化成为国际社会国家间合作与博弈的焦点。
发达国家以应对气候变化的重大挑战为契机,形成新的执政理念,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加大技术创新投入,以便在未来的产业竞争和新技术革命方面抢占制高点。在这样的形势下,我国要发展以提高碳利用率为标志的低碳经济。
第一,建立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法规,形成低碳发展的长效机制。走低碳发展之路,制度创新和技术创新是关键。
因此,我国应开展应对气候变化法立法可行性研究。在相关法规修订中,增加应对气候变化的有关条款。
如可以在规划、项目批准、战略环评的技术导则中加入气候影响评价的相关规定,逐步建立应对气候变化的法规体系。应加强管理能力建设,提高各级政府、企业及公众适应和减缓气候变化的能力。
探索建立有利于应对气候变化的长效机制与政策措施,从政府、企业和公众参与等方面推动低碳转型。借鉴国外发展低碳经济的经验和教训,制定气候变化国家规划,在条件相对成熟时创建碳市场,研究制定价格形成机制;制定财税激励政策,综合考虑能源、环境和碳排放的税种和税率,引导企业和社会行为,形成低碳发展的长效机制。
第二,建设低碳城市和基础设施,为我国未来的低碳发展创造条件。将低碳理念引入设计规范,合理规划城市功能区布局。
在建筑物的建设中,推广利用太阳能,尽可能利用自然通风采光,选用节能型取暖和制冷系统;选用保温材料,倡导适宜装饰,杜绝毛坯房;在家庭推广使用节能灯和节能电器,在不影响生活质量的同时有效降低日常生活中的碳排放量。我国一些地方特别是有些城市发展低碳经济的热情很高,应该出台相关的指导意见,规范低碳经济的内涵、模式、发展方向和评价体系等。
重视低碳交通的发展方向。加强多种运输方式的衔接,建设形成机动车、自行车与行人和谐的道路体系;建设现代物流信息系统,减少运输工具空驶率;加强智能管理系统建设,实行现代化、智能化、科学化管理;研发混合燃料汽车、电动汽车等新能源汽车,使用柴油、氢燃料等清洁能源,减轻交通运输对环境的压力。
第三,加强国际合作,形成低碳研发技术体系。走低碳发展道路,技术创新是核心。
应采取综合措施,为企业发展低碳经济创造政策和市场环境。应研究提出我国低碳技术发展的路线图,促进生产和消费领域高能效、低排放技术的研发和推广,逐步建立起节能和能效、洁净煤和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以及森林碳汇等多元化的低碳技术体系,为低碳转型和增长方式转变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
应进一步加强国际合作,通过气候变化的新国际合作机制,引进、消化、吸收先进技术,通过参与制定行业能效与碳强度标准、标杆,开展自愿或强制性标杆管理,使我国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低碳技术、设备和产品达到国际先进乃至领先水平。第四,提高认识,鼓励利益相关方参与。
低碳发展不但是政府主管部门或企业关注的事情,还需要各利益相关方乃至全社会的广泛参与。由于气候变化涉及面广、影响大,因此,应对气候变化首先需要各政府部门的参与,同时需要不同领域不同学科专家共同参与,加强研究、集思广益、发挥集体智慧。
同时,应加强相关的舆论宣传。 第四,建立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法规,形成低碳发展的长效机制。
走低碳发展之路,制度创新和技术创新是关键。因此,我国应开展“应对气候变化法”立法可行性研究。
在相关法规修订中,增加应对气候变化的有关条款。如可以在规划、项目批准、战略环评的技术导则中加入气候影响评价的相关规定,逐步建立应对气候变化的法规体系。
应加强管理能力建设,提高各级政府、企业及公众适应和减缓气候变化的能力。 探索建立有利于应对气候变化的长效机制与政策措施,从政府、企业和公众参与等方面推动低碳转型。
借鉴国外发展低碳经济的经验和教训,制定气候变化国家规划,在条件相对成熟时创建碳市场,研究制定价格形成机制;制定财税激励政策,综合考虑能源、环境和碳排放的税种和税率,引导企业和社会行为,形成低碳发展的长效机制。 第五,建设低碳城市和基础设施,为我国未来的低碳发展创造条件。
将低碳理念引入设计规范,合理规划城市功能区布局。在建筑物的建设中推广利用太阳能,尽可能利用自然通风采光,选用节能型取暖和制冷系统;选用保温材料,倡导适宜装饰,杜绝毛坯房;在家庭推广使用节能灯和节能电器,在不影响生活质量的同时有效降低日常生活中的碳排放量。
我国一些地方特别是有些城市发展低碳经济的热情很高,应该出台相关的指导意见,规范低碳经济的内涵、模式、发展方向和评价体系等。 重视低碳交通的发展方向。
加强多种运输方式的衔接,建设形成机动车、自行车与行人和谐的道路体系;建设现代物流信息系统,减少运输工具空驶率;加强智能管理系统建设,。
3.河北省内车辆过户有什么标准
一、河北省车辆落户上牌的标准规定,在2016年4月起就规定需要是国五排放的机动车,规定东部沿海11个省市,只能国五车辆落户上牌。
二、标准
经国务院同意,2016年1月14日,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关于实施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公告》(2016年第4号)(以下简称《公告》);
要求“东部11省市(包括指辽宁 北京 天津 山东 江苏 浙江 上海 福建 广东 广西 海南)自2016年4月1日起;所有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汽油车、轻型柴油客车、重型柴油车(仅公交、环卫、邮政用途),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
三、不能过户的车辆
1、未经批准擅自改装、改型及变更载货重量、乘员人数的;
2、达到报废年限的(如车况较好,经特殊检验合格后可以过户,但不准转籍;
3、属控购车辆无《申报牌照证明章》的;
4、申请车主与原登记车主印章不相符;
5、违章、肇事未处理结案的或公安机关对车辆有质疑的;
6、未参加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
7、进口汽车属海关监管期内,未解除监管的;
8、人民法院通知冻结或抵押未满的。
扩展资料
依照政策规定,对外省转入我市的机动车,未达到“国五”排放标准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转入手续,对达到“国五”标准的不得另设门槛。
对本省跨设区市流通的机动车,除排放水平低于“国一”标准的汽油车和“国三”标准的柴油车以外(即黄标车除外),只要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尾气排放和安全技术标准的,均可迁入。
据市车管所相关负责人介绍,想要办理二手车转入的车主,需先到原车辆所在地车管所提取档案,之后开车到我市车管部门验车、拆档案,审理合格后便可办理转入手续,特别注意的是原车管所在封存档案后,车主切勿私自拆封档案,造成损失自行承担。
参考资料:中国政府网-关于实施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公告
河南省人民政府网-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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