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法律法规的重要性(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规的重要性)其他
1.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规的重要性
(一)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的关系会计职业道德是会计法律制度正常运行的社会和思想基础,会计法律制度是促进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形成和遵守的制度保障。
1、两者有着共同的目标、相同的调整对象,承担着同样的职责,2、在作用上相互补充;3、在内容上相互渗透、相互重叠;4、在地位上相互转化、相互吸收;5、在实施上相互作用、相互促进。 会计法律是会计职业道德的最低要求。
(二)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的主要区别1.性质不同:会计法律体现国家意志具有很强的他律性;会计职业道德具有很强的自律性。2.作用范围不同:会计法律制度侧重于调整会计人员的外在行为和结果的合法化;会计职业道德则不仅要求调整会计人员的外在行为,还要调整会计人员内在的精神世界3.表现形式不同:会计法律制度表现形式是具体的、明确的、正式形成文字的成文规定;会计职业道德存在于人们的意识和信念之中。
4.实施保障机制不同:会计法律制度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会计职业道德需要会计人员的自觉遵守。
2.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规的重要性
(一)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的关系会计职业道德是会计法律制度正常运行的社会和思想基础,会计法律制度是促进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形成和遵守的制度保障。
1、两者有着共同的目标、相同的调整对象,承担着同样的职责,2、在作用上相互补充;3、在内容上相互渗透、相互重叠;4、在地位上相互转化、相互吸收;5、在实施上相互作用、相互促进。 会计法律是会计职业道德的最低要求。
(二)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的主要区别1.性质不同:会计法律体现国家意志具有很强的他律性;会计职业道德具有很强的自律性。2.作用范围不同:会计法律制度侧重于调整会计人员的外在行为和结果的合法化;会计职业道德则不仅要求调整会计人员的外在行为,还要调整会计人员内在的精神世界3.表现形式不同:会计法律制度表现形式是具体的、明确的、正式形成文字的成文规定;会计职业道德存在于人们的意识和信念之中。
4.实施保障机制不同:会计法律制度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会计职业道德需要会计人员的自觉遵守。
3.论述:会计法规有哪些
改革开放以来,经过20多年的发展,我国已经建立了会计法规体系的框架,形成了由《会计法》为主导,以会计准则为主干,以会计制度为基础的一整套会计法规体系。
但是,不可否认我国现行的会计法规体系仍存在诸多问题,严重地降低了会计信息的质量。一、会计法规不完善引起会计信息失真 会计信息失真包括合法的会计信息失真和不合法的会计信息失真。
所谓不合法的会计信息失真就是指会计信息的“有意造假”或“故意造成会计信息失真”的行为,如:虚增利润、掩盖亏损;侵占流转税款;设置账外账、私设“小金库”;隐瞒交易或事项等行为。合法会计信息失真是指会计人员在遵循会计规范提供会计信息的过程中,由于会计系统本身的局限性,会计法规要求提供的会计信息与企业实际情况不相符合,使会计信息未能相对真实地反映经济活动和会计事项的内容,这样的不一致是由会计法规本身所造成的。
首先,会计处理过程中包含了大量的不确定因素,如固定资产折旧年限、预计残值,这些预计有很大的主观成分,会影响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其次,会计假设决定了会计在一定程度上必须依赖估计和判断,这就包含了主观因素。再次,对于相同的会计事项,往往可以有多种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可供选择,这种可选择性虽然也有一定的原则以供遵循,但也带有较强的主观性。
如存货的计价方法,选择不同的方法有不同的结果,这种选择未必反映客观真实。因此,会计法律、规范的不健全在某种程度上为会计信息的不真实提供了空间。
二、会计法规体系存在的问题1999年新修订的《会计法》虽然综合了多方面的意见,解决了会计工作的定位问题,但也只能说是我国的会计立法刚刚走向“博弈”,离“纳什均衡”还有一定的距离。因此,会计立法也就难免有漏洞和不完善之处。
具体来讲,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会计法规的不完全性1.制定机构中代表多方利益的机构和关系不充分。制定机构中代表多方利益的机构和关系较少,或者代表性过窄,会计法规就难免有一定的偏向性。
目前来看,我国已有的会计法规基本上属于政府行为,客观、公正、独立的投资者代表过少。2.会计法规的制定者有一定的主观性。
由于国家法律、会计制度、会计准则都是由人来制定的,人们在制定这些法规、制度的过程中必然或多或少地掺杂进一些个人的主观判断,而且由于人们认识水平的有限性和认识对象的复杂性,使得各种规范本身就不能完全符合客观实际,因而在这些法规、规范准则指导下所产生的会计信息就有可能偏离实际情况,造成合法会计信息失真。3.会计法规中信息披露的规定不恰当。
由于会计法规的这种不完全性,致使会计法规对一些重要信息的披露没有做出规定,这些重要的信息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对于一些无形资产和人力资源,会计准则中也没有恰当合理的处理方法;二是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等非经济信息,现行的会计法规没有要求加以反映;三是会计法规对于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得过于原则性,法律责任界定模糊,现实中的操作性差。(二)会计法规的可选择性 由于各企业的具体情况不一样,会计法规不可能制定得很完备,只能对企业提出基本的原则和规范,这就导致了对同一会计事项的处理有多种备选的会计处理方法。
目前来讲,我国会计法规的规定还不够细化,会计人员所拥有的“自由载量权”相对较大,这就给会计信息有意造假以可乘之机,产生了会计信息失真的可能性。(三)会计法规与国际惯例存在差异1.从会计准则起草阶段来看,起草的依据不同。
如在美国,起草阶段首先拟定出准则初稿,待委员会多数成员讨论通过后,发布“揭示草案”,再次以书面形式和公众听证会形式,公开向公众征询书面和口头意见;而我国在会计准则制定过程中过多地依据他国已有会计准则的比较研究报告,并且起草拟定的整个过程对普通公众都是保密的,缺少多次征求意见的环节和公众的反馈意见。2.从征求阶段来看,征求意见的范围和形式不同。
从范围上讲,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的征询意见的范围是全体社会公众,而我国似乎则更重视社会上层。从形式上讲,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征求公众意见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书面意见和口头意见,而我国则更重视书面意见的征询。
3.从准则制度的独立性上来看,我国的会计准则制定机构过多地依附于官方意见,就准则本身而言,它是一个技术性很强的过程,其中如果涉及到过多的官方干预,则势必在某种程序上影响到准则的技术质量。4.从内容上看也有所不同。
如固定资产折旧方面,我国现阶段考虑到国家财政的承受能力,除了在某些高科技行业外,绝大多数的行业都采取平均折旧法,这使得我国企业固定资产回收期相对较长,不符合会计上的稳健性原则,加大了企业的经营风险。三、解决问题的几点建议(一)会计法规制定的原则应体现中国特色并与国际惯例接轨 我国在制定会计准则的过程中,一方面应充分考虑国情,使会计准则尽量能为我国企业的良性发展服务,并要加快无形资产、人力资源、国际业务等方面的具体会计准则的研究步伐。
另一方面,我国已经加入WTO,WTO要求各个。
4.会计法律制度应用的意义
会计法律法规体系是会计工作规范的总称。
会计法律法规体系按权威和法律效力区分,可分为四个层次: 第一层次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统一制定的会计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二层次是指由国务院制定的会计行政法规,如《总会计师条例》; 第三层次是指由财政部统一制定的会计规章制度,比如《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制度等等; 第四层次是指由国务院其他部门、解放军总后勤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等地方制定的适用于本部门、本地实际情况的会计工作管理的规定、办法、规则、通知等等。
5.论述:会计法规有哪些
改革开放以来,经过20多年的发展,我国已经建立了会计法规体系的框架,形成了由《会计法》为主导,以会计准则为主干,以会计制度为基础的一整套会计法规体系。
但是,不可否认我国现行的会计法规体系仍存在诸多问题,严重地降低了会计信息的质量。一、会计法规不完善引起会计信息失真会计信息失真包括合法的会计信息失真和不合法的会计信息失真。
所谓不合法的会计信息失真就是指会计信息的“有意造假”或“故意造成会计信息失真”的行为,如:虚增利润、掩盖亏损;侵占流转税款;设置账外账、私设“小金库”;隐瞒交易或事项等行为。合法会计信息失真是指会计人员在遵循会计规范提供会计信息的过程中,由于会计系统本身的局限性,会计法规要求提供的会计信息与企业实际情况不相符合,使会计信息未能相对真实地反映经济活动和会计事项的内容,这样的不一致是由会计法规本身所造成的。
首先,会计处理过程中包含了大量的不确定因素,如固定资产折旧年限、预计残值,这些预计有很大的主观成分,会影响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其次,会计假设决定了会计在一定程度上必须依赖估计和判断,这就包含了主观因素。再次,对于相同的会计事项,往往可以有多种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可供选择,这种可选择性虽然也有一定的原则以供遵循,但也带有较强的主观性。
如存货的计价方法,选择不同的方法有不同的结果,这种选择未必反映客观真实。因此,会计法律、规范的不健全在某种程度上为会计信息的不真实提供了空间。
二、会计法规体系存在的问题1999年新修订的《会计法》虽然综合了多方面的意见,解决了会计工作的定位问题,但也只能说是我国的会计立法刚刚走向“博弈”,离“纳什均衡”还有一定的距离。因此,会计立法也就难免有漏洞和不完善之处。
具体来讲,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会计法规的不完全性1.制定机构中代表多方利益的机构和关系不充分。制定机构中代表多方利益的机构和关系较少,或者代表性过窄,会计法规就难免有一定的偏向性。
目前来看,我国已有的会计法规基本上属于政府行为,客观、公正、独立的投资者代表过少。2.会计法规的制定者有一定的主观性。
由于国家法律、会计制度、会计准则都是由人来制定的,人们在制定这些法规、制度的过程中必然或多或少地掺杂进一些个人的主观判断,而且由于人们认识水平的有限性和认识对象的复杂性,使得各种规范本身就不能完全符合客观实际,因而在这些法规、规范准则指导下所产生的会计信息就有可能偏离实际情况,造成合法会计信息失真。3.会计法规中信息披露的规定不恰当。
由于会计法规的这种不完全性,致使会计法规对一些重要信息的披露没有做出规定,这些重要的信息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对于一些无形资产和人力资源,会计准则中也没有恰当合理的处理方法;二是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等非经济信息,现行的会计法规没有要求加以反映;三是会计法规对于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得过于原则性,法律责任界定模糊,现实中的操作性差。(二)会计法规的可选择性由于各企业的具体情况不一样,会计法规不可能制定得很完备,只能对企业提出基本的原则和规范,这就导致了对同一会计事项的处理有多种备选的会计处理方法。
目前来讲,我国会计法规的规定还不够细化,会计人员所拥有的“自由载量权”相对较大,这就给会计信息有意造假以可乘之机,产生了会计信息失真的可能性。(三)会计法规与国际惯例存在差异1.从会计准则起草阶段来看,起草的依据不同。
如在美国,起草阶段首先拟定出准则初稿,待委员会多数成员讨论通过后,发布“揭示草案”,再次以书面形式和公众听证会形式,公开向公众征询书面和口头意见;而我国在会计准则制定过程中过多地依据他国已有会计准则的比较研究报告,并且起草拟定的整个过程对普通公众都是保密的,缺少多次征求意见的环节和公众的反馈意见。2.从征求阶段来看,征求意见的范围和形式不同。
从范围上讲,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的征询意见的范围是全体社会公众,而我国似乎则更重视社会上层。从形式上讲,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征求公众意见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书面意见和口头意见,而我国则更重视书面意见的征询。
3.从准则制度的独立性上来看,我国的会计准则制定机构过多地依附于官方意见,就准则本身而言,它是一个技术性很强的过程,其中如果涉及到过多的官方干预,则势必在某种程序上影响到准则的技术质量。4.从内容上看也有所不同。
如固定资产折旧方面,我国现阶段考虑到国家财政的承受能力,除了在某些高科技行业外,绝大多数的行业都采取平均折旧法,这使得我国企业固定资产回收期相对较长,不符合会计上的稳健性原则,加大了企业的经营风险。三、解决问题的几点建议(一)会计法规制定的原则应体现中国特色并与国际惯例接轨我国在制定会计准则的过程中,一方面应充分考虑国情,使会计准则尽量能为我国企业的良性发展服务,并要加快无形资产、人力资源、国际业务等方面的具体会计准则的研究步伐。
另一方面,我国已经加入WTO,WTO要求各个成。
6.关于会计职业道德的重要法律法规有哪些
以处理会计事务的各种经济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会计事务是国家对各种社会组织的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进行分析、检查的经济管理活动。会计法规一般包括会计准则、成本核算准则、财务报告制度、会计制度等。
西方国家的会计法规一般分两大类:一类是政府会计法规,由议会或政府制定颁发,如美国1921年公布的《预算和会计法》,1956年公布的《会计和审计法》;日本1947年公布的《会计法》,1948年公布的《公认会计士法》等。另一类为企业会计准则,由政府或会计的职业团体、学术团体制订。由职业团体或学术团体制订的准则虽无法律效力,但有权威性。在美国,执业会计师协会先后发布过若干会计准则,成为会计师所遵守的、公认的企业会计工作规范。在日本,企业会计准则,一般由大藏省制定颁布,具有法律效力。此外,许多西方国家在商法、公司法和税法中还有关于企业会计方面的具有效力的规定。
当代中国执行的是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于1985年通过、1993年12月29日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该法分为总则、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法律责任、附则等6章。除《会计法》外,中国还制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总会计师条例》、《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
会计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会计法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各种会计法规性文件的总称,包括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会计规章等。狭义的会计法仅是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通过一定的立法程序,颁发施行的会计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就是狭义的会计法。
我国会计法律制度体系包括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和会计规章。其基本构成如下:
(1)会计法律。它是指调整我国经济生活中会计关系的法律总称,即1985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修正、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2)会计行政法规。它是指调整我国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会计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发布,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拟定经国务院批准发布,制定依据是《会计法》。如,1990年12月31日国务院发布的《总会计师条例》,1992年12月16日国务院批准,同月31日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以及近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等具体会计准则。
(3)会计规章。它是指由主管全国会计工作的行政部门?财政部就会计工作中某些方面的内容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其职责制定的会计方面的文件,如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等,也属于会计规章,但必须报财政部审核批准。会计规章的制定依据是会计法律和会计行政法规。如财政部发布的《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政部与国家档案局联合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
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与宪法和会计法律、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也是我国会计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由上述可知,《会计法》是会计法律制度中层次最高的法律规范,是制定其他会计行政法规、会计规章的依据,也是指导会计工作的最高准则。
我国第一部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于1985年1月21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同年5月1日起施行。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对会计法作了修改。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根据进一步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对会计工作提出的新的要求,审议通过了重新修订的会计法。重新修订后的会计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7.会计法在现代社会中的重要作用有哪些
(一)进一步提高对贯彻会计法重要性的认识,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服务。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作出了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决定,这是党中央为完成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继续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而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依法加强和规范会计工作,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为实现资源合理配置,提高经营决策、投资决策和宏观经济决策的科学性提供基础依据;要求加强财务会计监管和内部会计控制,促进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和充分披露,有效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财务风险与金融风险,有效制止经济舞弊和违法犯罪,有效促进收益的合理分配和利益关系的协调顺畅,维护社会公众利益;要求加强会计标准的国际协调,切实发挥会计信息作为国际通用的商业语言的桥梁、纽带作用,促进扩大对外开放水平,增强我国经济的国际竞争力。
会计法是会计工作的基本法律规范。要充分发挥会计工作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的职能作用,必须进一步严格贯彻实施会计法,确保会计业务依法办理、会计信息真实完整、会计监督效能有效发挥。
各级人大要在健全会计法制的同时,认真抓好会计法的法律监督;各级政府要认真做好贯彻实施会计法的组织工作,加强对会计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会计工作的管理,继续深化会计制度改革,加强会计监督,整顿会计秩序;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实行会计秩序的综合治理;各单位负责人要切实履行法定职责,依法支持会计人员开展工作,依法建账,依法对外提供会计信息;广大会计工作者要增强法制观念和诚信意识,依法进行会计核算,有效实施监督控制,自觉抵制违法会计行为,不断提高会计工作质量。 (二)进一步完善会计法律制度,为发挥会计职能作用提供法律保障。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法制完备是市场经济健康运行的重要基础和前提。以会计法为中心的会计法律制度体系的初步形成,为发展市场经济提供了有力支持,但形势在发展,环境在变化,实践在丰富,理论在创新,各种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这就要求我们必须与时俱进,把握发展规律,体现时代特征,进一步完善会计法律制度,更好地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
在完善会计法律制度的进程中,要始终注意维护法制统一,体现会计法制的公正公平,促进监管资源的合理配置,有效发挥相关法律的整体效能;要加强对地方会计立法的指导,确保地方性会计法规符合立法法的规定和会计法的基本原则,在保持会计法制协调统一的前提下,有效发挥地方性会计法规的区域性功能;要继续完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细化会计核算程序和会计监督要求,深化符合我国国情、与国际惯例接轨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建设,增强准则制度的科学性、适应性,进一步规范和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三)进一步深入开展会计法制宣传和诚信教育,为会计工作创造良好环境。
高度重视并切实抓好法制宣传工作,是传播法制观念、树立法制意识、普及法制知识的必然要求,是推动法制实施的重要措施。要继续通过生动活泼、行之有效、群众喜闻乐见的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会计法实施以来的成绩经验,宣传会计工作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作用,宣传各单位、单位负责人和会计人员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宣传并监督落实会计法对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保护措施和奖励条款,使会计法的基本精神进一步深入人心。
要通过宣传教育,进一步增强各单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信息的自觉性,认真履行会计法规定的各项义务;要通过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的认识,引导和督促单位负责人支持会计人员的工作,帮助解决会计人员在依法履行职责时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认真落实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同时,警示违法干预会计工作、指使强令做假账的行为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要通过宣传教育,进一步强化广大会计人员、注册会计师的法制观念和诚信意识,增强依法进行会计核算,独立、客观、公正地办理审计鉴证业务的使命感和责任感,以良好的职业素养和高质量的服务赢得社会的尊重,进一步提高会计行业的社会公信力。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继续认真贯彻会计法“对认真执行本法,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的规定,使表彰奖励工作经常化、制度化。
要通过表彰奖励和广泛宣传,弘扬正气,树立新风,努力营造守法规、讲诚信、爱会计、学先进、比贡献的社会氛围,不断增进社会各界对会计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为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和实施会计监督,进一步发挥会计职能作用创造良好环境。 (四)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切实整顿和规范会计秩序。
法制是基础,教育是保证,监督是关键。进一步规范会计秩序,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发挥会计工作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服务功能,从根本上说,要靠全面、严格地贯彻执行会计法。
会计法实施以来,各级财政部门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多次组织力量开。
8.会计法律规范对会计职业道德的作用
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的联系 1、根本目标一致 会计职业道德是通过调整会计职业活动中的各种经济利益关系维护国家正常的经济秩序,更好地为单位、为国家聚财、理财、用财、生财,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而会计法律制度是通过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的行为规范来维护国家正常的经济秩序,从而也达到为单位利益和国家利益更好地聚财、理财、用财、生财的目的,更好地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2、根本任务相同 会计职业道德和会计法律制度都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工具,都是规范和加强会计工作,搞好会计管理、会计核算、会计监督的管理手段,任务都是为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的。 3、调整对象相同 会计职业道德和会计法律制度都是会计行为规范,都是调整在会计工作领域中人与人之间相互的会计关系,都是规范会计工作主体的会计行为的。
4、反映的意志相同 会计职业道德和会计法律制度都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反映的都是以执政党为代表的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共同的国家意志和利益,都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要求的会计行为规范。 (二)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的区别 1、性质不同 会计法律制度是国家会计政策法律化的表现形式,充分体现了统治阶级在会计活动中的愿望和意志,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是约束和调整会计从业人员的最基本的要求,是通过国家机器强制执行,具有很强的他律性。
而会计职业道德并不都是统治阶级的愿望与意志,很多来自于职业习惯和约定俗成,主要依靠社会舆论和会计从业人员的自觉性,自愿执行,基本上是非强制性的,具有很强的自律性。 2、作用范围不同 会计法律制度侧重于调整会计人员的外在行为及其结果,具有较强的客观性。
会计职业道德不仅要求调整会计人员的外在行为,还要求调整会计人员内在的精神世界,着重要求的是会计人员动机的善良、高尚和纯洁,具有较强的主观性。 3、表现形式不同 会计法律制度一般表现为禁止性规范和命令性规范,对违反会计法律制度的行为应视其后果进行禁止性追究,并视情节轻重而给予经济制裁、行政制裁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而会计职业道德的表现形式既有明确的成文的规定,也有不成文的规范,尤其是那些较高层次的会计职业道德,存在于人们的意识和信念之中,并无具体的表现形式,它依靠社会舆论、道德教育、传统习俗和道德评价来实现。 4、实施保障机制不同 会计法律制度有一套实施保障机制,这种保障机制不仅体现在其法律规范的内容中具有明确的制裁和处罚条款,而且体现在设有与之相配合的权威的制裁和审判机关,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
而会计职业道德既有国家法律的相应要求,又需要会计人员的自觉遵守。当人们对会计职业道德上的权利与义务发生争议时,并没有权威机构对其中的是非曲直明确作出裁定,或者即使有裁定也是舆论性质的,缺乏权威机构对裁定执行的保障。
(三)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的相互作用 1、作用上相互补充 在规范会计行为中,会计法律制度的强制功能和会计职业道德的教化功能是相互补充的。会计行为不可能都由会计法律制度进行规范,不需要或不宜由会计法律制度进行规范的行为,可以通过会计职业道德规范来实现。
会计法律只能对会计人员不得违法的行为作出规定,不宜对他们如何勤勉敬业、提高技能、强化服务等提出具体要求。因此,在规范会计行为中,会计职业道德是会计法律制度的重要补充。
2、内容上相互渗透、相互重叠、相互吸收 会计法律制度是会计职业道德的最低要求。凡是会计法律制度不允许的行为,都是会计职业道德要谴责的行为;而会计法律制度所规定的行为,又都是会计职业道德所倡导的行为。
3、实施过程中相互作用,相互促进 会计职业道德是会计法律制度正常运行的社会和思想基础,而会计法律制度则是促进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形成和遵守的重要保障。会计法律规范的制定和施行的过程,从一定意义上讲,也是会计工作主体自我道德教育、培养的过程,通过对违反会计法行为的法律制裁,对依法、守法、执法、护法行为的表扬、奖励,使会计法律规范在培养会计职业道德上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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