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街头艺术法律法规(当街卖唱依据什么法律条款)其他

法临 2022-12-02 04:27

1.当街卖唱依据什么法律条款

当街卖唱依据什么法律条款?目前法律并不支持当街卖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街头卖唱涉嫌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大批人围观还容易引发交通事故。 另外一点可能也无法回避,如果你只是“唱”肯定没问题,没有任何一个国家禁止公民为大家无偿歌唱。

关键是“卖”,是不是有非法经营的嫌疑呢?事实上,在不影响公共秩序的前提下,在街头卖唱,公安部门一般不会管,但城管会管。 我国《著作权法》第3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文字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等作品。

第10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可见,歌曲属于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

根据法律,歌曲属于我国著作权保护的范围,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只有在公益表演翻唱节目,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的情况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街头卖唱则是以商业为目的,卖唱的“卖”之一字决定了表演者并非是基于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商业目的,很明显侵犯了著作权人的著作权。

不过这种侵权属于民事范畴,不告不理!除非原唱起诉,否则司法机关不会干涉 当街卖唱属于文化现象 应理解宽容 街头卖艺是一种正常的社会现象,也是一个文化现象,从古自今就存在,这种现象不仅仅是国内有,国外也有,街头卖艺和街头乞讨应当区别看待。譬如:一些乞讨人员在卖艺过程中,强讨强要,污染环境、噪音扰民,有关部门是有法可依、是要管理的;从另一方面讲,街头卖艺也是人的一种生存之道,他们通过展示自己的才艺而有所收获,国内还有靠流浪卖艺一举成名的,只要他们不影响别人的正常生活,社会各界应给他们多一点理解和宽容。

街头艺人是都市里的一种文化现象。一个城市要有多样的文化,街头艺术就是其中的一种,但如果发现街头艺人滋扰他人,扰乱社会秩序,影响交通,污损、占据公共设施,破坏城市市容环境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或者城市管理部门提出执法建议。

2.占道在法律法规上有何规定

一、非法占用城市道路、广场、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从事经营活动或在上述地域摆放灯箱牌匾、散发宣传品(广告)等,必须坚决依法予以取缔。

二、沿街门店必须店内经营,不得在店外堆放商品;从事餐饮的经营户不得出店设桌;不得在店外摆放炉灶;车辆清洗站点不得占道洗车和占道作业。

三、严禁在街头、主干道、快慢车道上流动售报售物。

四、务工人员必须进入劳务市场,不得围集街头、道路两侧、城市出入口等地段从事劳务活动。

五、违反本通告的,由市政市容、公安、工商、环保、劳动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处罚;对阻挠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非法占道经营户的各种费用,一经发现,将依法、依纪予以严肃处理。

3.行为艺术违法吗

相信我们都知道近日一对情侣在大理夜晚拍摄裸照的事情,网安大队民警在网上巡查时发现,“便便是个野孩子”在微博发布帖文,里面还配有一组夜色下一丝不挂、不堪入眼的裸照,这样的行为是否违法呢? “街头拍裸照”,是行为艺术?是道德失守?还是违法行为? 从爆出的照片看,这对情侣赤身全裸,并配合多个挑逗性动作,让人无法直视。

照片一经发出,网上一片哗然,引来网友热议,大家一致谴责他们的不文明行为,也引起了部分网友的暴怒,“行为艺术?滚!”由此看来,如此的裸体艺术并不为绝大多数人所认可和接受,毕竟人不是动物,还是要知羞耻、讲廉耻的,任何时候都要遵守公序良俗和法律法规,不能拿“艺术”当作街头拍裸照的“遮羞布”。 对公序良俗和社会文明的公然挑衅 很显然,这对情侣街头拍裸照的行为显然是对公序良俗和社会文明的公然挑衅,他们利用网络传播淫秽信息的行为,更触碰了社会道德底线和法律底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这对情侣分别被处以行政拘留15日和13日的处罚,纯属咎由自取,一点都不冤,只能说是“活该”。 不知从什么时候起,类似的在公共场所裸体、裸照等不雅行为时有发生,并通过网络持续发酵,似乎成了一些年轻人追求人体艺术的一种时尚,诸如此前曾发生的“西藏318国道上裸骑事件”“故宫博物院内拍摄裸照事件”“西藏羊卓雍错裸照事件”等。

殊不知,这种不分场合、不顾伦理的行为,明显是超出了社会道德底线和法律底线,其结果只能是事与愿违,“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不可否认,当下一些年轻人想“一夜成名”到了疯狂的地步,总是希望通过网晒裸照等出格行为获得关注而成为“网红”,走到哪里就“脱”到哪里,甚至不惜大尺度炫弄赤裸的身体,毫无廉耻与羞耻地扯下了身上最后的那块“遮羞布”,还美名其曰“行为艺术”,真是恬不知耻。

如果任由这类所谓“行为艺术”的行为泛滥,满大街都是“裸奔哥”“裸奔姐”,那么我们的文明高地、道德高地必将失守坍塌,实在堪忧。 说穿了,“街头拍裸照”并网晒,折射出的是这些人价值观的扭曲,不以为耻反以为荣,完全不顾社会公德与社会责任,公然把自己的精神堕落凌驾于法律之上,用裸照把自己推向了舆论的风口浪尖,实在是可悲。

本来,情侣“秀恩爱”也无可厚非,但要懂得自重自爱,特别是对自己的隐私,更应该且爱且珍惜,至于街头拍裸照并网晒,这显然是“不作不死”的节奏,完全远离了“人体艺术”的范畴,实属违法失德的色情之举。 毋庸置疑,公共场所上演“不雅行为”,并非什么“艺术行为”,也不是一个文明人所该有的行为。

类似这对情侣街头拍裸照,并毫无忌惮地网上暴晒,毫不顾及他人感受,彰显公共空间意识不足、文明素养缺失、法律意识薄弱,为公序良俗所不容。任何人都应尊重公众的选择权、尊重社会公序良俗、尊重法律法规,任何时候都要把法律和规矩挺在前面。

4.你好请问哪条法律规定不能街头卖唱

街头卖唱可能会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扩展资料

处罚阶次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罚款基准:单处200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多次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者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公安机关治安处理过;

(2)阻碍、抗拒有关工作人员维护公共场所秩序;

(3)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4)经公安机关制止,不听劝阻的;

造成交通堵塞、秩序混乱时间在30分钟以上的,可按情节较重适用处罚。罚款基准: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5.街头卖唱在法律上属于侵犯版权的行为吗

严格意义上是的

就看追究不

大家用盗版软件,买盗版光盘,都算

这样的事情每天内个地方都在不断的发生着

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对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分别做了规定。其中,第四十六条规定了下列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

(5)剽窃他人作品。

(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8)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11)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了下列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3)未经表演得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4)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5)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6)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7)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8)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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