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禁毒法律法规有(我国现行禁毒法律法规有哪些)其他
1.我国现行禁毒法律法规有哪些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十九条 国家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实行管制。
禁止非法种植罂粟、古柯植物、大麻植物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可以用于提炼加工毒品的其他原植物。禁止走私或者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
4、《戒毒条例》第十二条符合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条件的戒毒人员,由本人申请,并经登记,可以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登记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的戒毒人员的信息应当及时报公安机关备案。
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5、《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五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并会同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对造成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行为进行查处。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刑法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戒毒条例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2.我国已经制定的有关禁毒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哪些
我国已经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主要有:(1)《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以下简称《禁毒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3)《强制戒毒办法》(1995年1月12日国务院第170号令发布施行);(4)《强制戒毒所管理办法》(2000年3月30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5)《卫生部关于戒毒医疗机构须报禁毒机构审批的通知》(卫医发[1999]第386号);(6)《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01年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通过);(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禁毒法》实施后该决定废止);(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禁毒法》实施后,上述已经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与《禁毒法》不一致的,应以《禁毒法》为准。
3.我国有关禁毒的行政法规主要有哪些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1984年9月20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了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实行特殊管理办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1986年公布、199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对吸食鸦片、注射吗啡、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等予以处罚。 (3)《麻醉药品管理办法》。
1987年11月28日,国务院发布《麻醉药品管理办法》,对我国麻醉药品的种植、生产、运输、进出口、使用的管理作了严格的规定。同时还规定了违反该法的处罚措施。
(4)《精神药品管理办法》。1988年12月27日国务院发布《精神药品管理办法》,对我国精神药品的种植和生产、供应、运输、进出口、使用的管理作了严格的规定。
同时还规定了违反该法的处罚措施。 (5)《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
1990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有很多条款内容涉及禁毒的行政处罚问题。规定对吸食、注射毒品的,由公安机关处15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毒品和吸食、注射器具。
(6)《强制戒毒办法》。1995年1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强制戒毒办法》,是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制定的一项重要行政法规,对我国依法开展禁吸戒毒工作,教育和帮助吸食、注射毒品成瘾人员戒除毒瘾,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治安秩序,起到了重要作用。
4.禁毒法律法规条款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根据医疗、教学、科研的需要,依法可以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第三条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履行禁毒职责或者义务。
第四条禁毒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方针。 禁毒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国务院设立国家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国的禁毒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禁毒工作的需要,可以设立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禁毒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禁毒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国家鼓励对禁毒工作的社会捐赠,并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第八条国家鼓励开展禁毒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缉毒技术、装备和戒毒方法。 第九条国家鼓励公民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予以保护,对举报有功人员以及在禁毒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国家鼓励志愿人员参与禁毒宣传教育和戒毒社会服务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志愿人员进行指导、培训,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章禁毒宣传教育 第十一条国家采取各种形式开展全民禁毒宣传教育,普及毒品预防知识,增强公民的禁毒意识,提高公民自觉抵制毒品的能力。
国家鼓励公民、组织开展公益性的禁毒宣传活动。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禁毒宣传教育。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禁毒宣传教育。 第十三条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禁毒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禁毒宣传教育。
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四条新闻、出版、文化、广播、电影、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禁毒宣传教育。
第十五条飞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码头以及旅店、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负责本场所的禁毒宣传教育,落实禁毒防范措施,预防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在本场所内发生。 第十六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禁毒宣传教育。
第十七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等部门,加强禁毒宣传教育,落实禁毒防范措施。 第十八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毒品危害的教育,防止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进行其他毒品违法犯罪活动。
第三章毒品管制 第十九条国家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实行管制。禁止非法种植罂粟、古柯植物、大麻植物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可以用于提炼加工毒品的其他原植物。
禁止走私或者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条国家确定的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种植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
国家确定的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的提取加工场所,以及国家设立的麻醉药品储存仓库,列为国家重点警戒目标。 未经许可,擅自进入国家确定的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的提取加工场所或者国家设立的麻醉药品储存仓库等警戒区域的,由警戒人员责令其立即离开;拒不离开的,强行带离现场。
第二十一条国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管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实行许可和查验制度。 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实行许可制度。
禁止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储存、提供、持有、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 第二十二条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进口、出口实行许可制度。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对进口、出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依法进行管理。禁止走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
第二十三条发生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被盗、被抢、丢失或者其他流入非法渠道的情形,案发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同时依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或者有证据证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应当及时开展调查,并可以对相关单位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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