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种子法律法规(对种子法律作出了哪些规定)其他
1.对种子法律作出了哪些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种子 的生产者和经营者必须保证提供给农民的种子符合质量标准。
种子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种子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种子仍然可能会 造成减产或无产危害的,应当立即告知作为消费者的农民,并采取防 止减产或无产的恶性后果发生的措施。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 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2.目前我国对种子生产有哪些法律法规
选用优良品种是发展蔬菜生产的一条重要措施。
而作为优良 的蔬菜种子,其品种本身应该优良,而且种子须具备纯净一致、饱满完整、健全无病虫、生活力强等基本条件。要获得大量优质 种子,必须在较高的农业生产条件下^采用先进的农业技术措 施,建立起一整套科学的田间管理制度,保证蔬菜作物的正常生 。
长发育。同时在整个生产过程中,还应做到每个技术环节?包括 播种、田间管理、收获、脱粒、翻晒、清选、运输、贮藏及种子 处理等)都符合规定的要求,要随时随地防止发生差错,尽量避 免环境及人为的不良影响。
为了确保品种和种子质量安全,保护广大农民的利益,我国 先后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其中目前实行的主要法律法规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颁布的、2000年12 月1日起实施、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11次 会议修订;1997年10月10日颁涂的《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委 员会章程》和《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1997年3月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国家标准GB/ 3543。 1?3543。
7?1995《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1996年和1999 年颁布的豆类(GB4404。 2?1996);瓜类(GB16715。
1?1996) 和瓜菜作物种子(GB16715。 2-16H5。
5?1999)质量标准等。
3.种子法确立了那些主要法律制度
《种子法》分为总则、种质资源保护、品种选育与审定、种子生产、种子经营、种子使用、种子质量、种子进出口和对外合作、种子行政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11章,共78条。确定了以下主要法律制度:一是种质资源保护制度。二是品种审定制度。三是新品种保护制度。四是种子生产管理制度。五是种子经营管理制度。六是种子质量管理制度。七是种子进出口审批制度。
首先是源保护制度。它的主要内容是国家依法保护种质资源;国家有计划地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交流和利用种质资源,定期公布可供利用的种质资源目录;国家对种质资源享有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境外提供种质资源的,应当经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是品种审定制度。主要内容是主要农作物品种和转基因农作物品种在推广应用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发布广告,不得经营、推广。国家确定的主要农作物为:水稻、玉米、小麦、棉花、大豆、油菜和马铃薯,各省还确定了1-2种主要农作物,目前我国大面积种植的转基因作物是抗虫棉花。
三是新品种保护制度。主要内容是国家对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的植物品种,授予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未经品种权人同意,任何人不得以商业目的生产或销售该品种的种子。选育的品种得到推广应用的,育种者依法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
四是种子生产管理制度。主要内容是主要农作物和转基因品种的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种子生产者具备一定的条件,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许可证;商品种子生产应当执行种子生产技术规程和种子检验、检疫规程;商品种子生产者应当建立种子生产档案。
五是种子经营管理制度。主要内容是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种子经营者必须先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凭种子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种子经营者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以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种子经营者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可以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但应办理营业执照。
种子经营者拥有自主经营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种子经营者应当建立种子经营档案,应当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种子的简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使用条件的说明与有关咨询服务,并对种子质量负责。
销售的种子应当加工、分级、包装,附有标签。标签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
种子广告的内容应当符合本法和有关广告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主要性状描述应当与审定公告一致。调运或者邮寄出县的种子应当附有检疫证书。
六是种子质量管理制度。主要内容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种子质量监督;种子检验机构和种子检验员要具备一定的条件,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实行最低种用标准基础上的真实标签制度,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为生产需要必须使用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种用标准的农作物种子的,应当经用种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七是种子进出口审批制度。主要内容是从事商品种子进出口业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具备农业部核发的种子经营许可证和外贸部门核发的从事种子进出口贸易的许可;进出口种子必须实施检疫,禁止进出口假、劣种子以及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进口商品种子的质量,应当达到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此外,《种子法》还规定了救灾种子储备制度、外资企业审批、种子行政管理者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经营活动、种子使用者拥有自主购种权、因种子质量问题造成损失应予经营者应予赔偿等制度等等。
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对种子生产有哪些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共十一章 七十八条,现将其中与种子生产关系密切的内容摘录如下:《种子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种子法所称的种子是指农作 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
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种子法f第三条和第五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农业、林业 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 工作。
《种子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对种质资源享有主权,任何单 位和个人向境外提供种质资源的应当经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 管部门批准。
《种子法?:第十二条规定,我国实行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 生产获品种权品种的种子需要品种权人的许可,并有委托书。
《种子法》第十五条至十九条规定,我国实行主要农作物品 种和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制度,主要农作物审定分省级和国家级, 主要农作物品种只有通过审定才能在相应区域范围内推广。 《种子法》第十四条规定,转基因植物品种的选育、试验、审定和推广应当进行安全性评价,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控制措施。
《种子法'》:第四章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五条主要规定主要农作 物和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种子生产许可证实 行分级核发;申领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条件。 明确规定种子生产许 可证应当载明的法定项目和关于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违法行为;商 品种子生产者应当建立种子生产档案和执行种子生产技术规程和 种子检验、检疫规程等。
《种子法》第七章就种子质量作了详细规定,包括农业、林 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种子质量的监督;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及其种子检验员的条件;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和假、劣种子的 判断标准和依据;在不可抗力原因下,低于种用标准的种子使用 审批程序;从事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使用以及管理等活 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植物检疫法规。 《种子法》。
第十章对种子生产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 如第五十九条规定,违反种子法规定进行种子生产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没 收种子及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并处以罚款;有违法 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 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第六十条规定,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 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 规定生产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 正,没收种子及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 款j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 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第六十一条规定,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及违法所得, 并处以处于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5.涉及种子质量的法律有哪些
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民法通则、刑法等。
农业部: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主要农作物种子范围规定、农作物种子商品包装规定等。其他:各省人大制定的种子条例和办法、各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农民个人自繁、自用、剩余的常规种子在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管理办法、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关于两种主要农作物的规定、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品种审定和品种引进具体规定等。
就种子而言,最主要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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