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其他
1.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8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第四条 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第五条 国家鼓励环境保护科学教育事业的发展,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普及环境保护的科学知识。
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 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 环境监督管理 第九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凡是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一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监测制度,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环境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价,拟订环境保护规划,经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三条 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检查机关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十五条 跨行政区的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防治工作,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者由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作出决定。
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严禁破坏。
第十八条 在国务院、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建设其他设施,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限期治理。
第十九条 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必须采取措施保护生态环境。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防治土壤污染、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沼泽化、地面沉降化和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源枯竭、种源灭绝以及其他生态失调现象的发生和发展,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及植物生产激素。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进行海岸工程建设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
2.环保法律法规有哪些
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法规主要有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宪法》中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九条、第十条、滴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的国家法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4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拓展资料:
2014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环保法修订案》,被称为“史上最严厉”的新法将于2015年1月1日施行。
成都已完成对8727家违法排污企业的整治,前三季度PM2.5浓度较2013年同期下降10%。大庆市也已责令33家存在污水处理设施运行不正常和超标排放的各类工业企业限期整改,关停取缔国家明令淘汰的小造纸厂8家。此外,2014年苏州的各级环保部门出动执法人员12万人次,其中9件环境违法案件移送公安机关,20多名犯罪嫌疑人被行政拘留。
为配合“史上最严”的新环保法“动真格”,环保部2014年10月发布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信息公开的4套具体办法,并在中国环境网上公开征集意见。8种环境违法行为纳入按日计罚,按日计罚的最大处罚期限为30天。
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是当前环境问题难以解决的一个重要原因。而“按日计罚”的最大特点,就在于重罚。业内人士算过一笔账,2005年松花江水污染事故造成严重损害,根据原来处罚的办法最多罚100万元,九牛一毛。新环保法实施后,启动按日计罚,那可能就是每天罚900多万元。这恐怕没有哪家企业能够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百度百科
3.我国现有哪些法规 条例涉及生态环境保护
法规条例如下: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排污费征收工作稽查办法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黄河水量调度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不知你要不要“法律”,我也找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年修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年修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年修正)
差不多了
4.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及管理体系
摘要:面对日益严重的海洋资源衰竭、海洋环境污染、海洋生境破坏等问题,应对这些问题的立法倍受关注,在保护海洋资源、防治海洋环境污染、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等方面均有了相应的法律。
本文认为需要遵循生态系统规律,从海洋生态系统的角度来立法保护海洋资源、防治海洋环境污染;建立健全科学的海洋生态法体系需要注重研究海洋生态规律和海洋生态系统的特性,由三个层次的海洋生态法律有机地形成海洋生态法体系。关键词: 海洋生态系统 海洋生态法体系一、海洋生态环境问题海洋生态环境问题指因自然变化或人类活动而引起或可能引起的海洋生态系统失衡和生态环境恶化,以及由此给人类和整个海洋生物界的生存和发展带来的不利影响。
我们探讨海洋生态系统法律保护,重点是关注围绕人类活动引起的海洋生态环境问题。海洋生物资源衰竭是人类过度开发利用海洋生态系统生物成分而引发的海洋生态环境问题。
海洋生物在海洋生态系统中居于核心地位,其生物产量也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重要生物资源,在人口迅速上升和陆地资源有限的矛盾之下,人们期望海洋生态系统能够成为缓解这一矛盾的有力工具,而海洋生物稳定的生产量对人类持续利用海洋生态系统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由于人类过去未能认识到海洋生态系统的物质能量循环规律及其生物产量的有限性,在开发利用海洋生态系统时过度捕捞鱼类等海洋生物资源,致使早在十九世纪中叶就出现了海洋生物资源衰竭的现象,时至今日,海洋生物资源衰竭已成为重大的海洋生态环境问题。
海洋生态系统的非生物成分与生物成分之间通过物质能量流动、循环构成具有一定生产能力的整体,当非生物成分的物质发生异变超过一定程度时,会防碍海洋生态系统正常的物质能量流动过程,结果是:难以维持海洋生物成分对物质能量的需求而降低生物量;一部分非生物成分通过海洋生态系统物质能量循环进入并残留于海洋生物中,进而进入人体;海洋生物成分发生变异,异种海洋生物取得优势发展而彻底毁坏原有海洋生态系统的生产能力。所谓的海洋环境污染就是人类活动增加了某些海洋非生物成分物质而防碍了海洋生态系统的正常物质能量循环,发生上述三种结果的现象。
重金属元素,如汞、镉、铅、铬(总铬和六价铬)、铜、锌、镍以及过渡元素砷、硒等,是地壳的天然成分,在海洋非生物成分中有一定比例,人类活动使过量的重金属元素进入海洋,逐渐富集,并最终造成污染。 石油烃进入海洋生态系统,首先是海洋生物的毒性作用,石油烃可以粘附在海洋生物甚至鸟类的身体表面,妨碍其正常的呼吸和运动。
其次,石油可以在海洋生物,特别是经济生物体内累积,进而影响到其食用价值。无机氮、磷等营养元素大量进入海洋生态系统,浓度过高导致海水富营养化,其本身对海洋生物及海洋生态系统危害不大,但高浓度的无机营养盐却给海水中赤潮生物,特别是藻类赤潮生物的增长提供了良好的物质基础,其大量生长则导致了世界性的海洋灾害??赤潮而使海洋生态系统生物成分异化,对原有海洋生态系统产生严重危害。
人类活动产生的有机物种类繁多,其中持久性的有机污染物,如有机氯农药、多氯联苯等最终进入海洋生态系统。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高毒性、难降解、易于生物积累等特性给海洋生态系统的物质能量循环及海洋生物生产数量和质量造成严重影响,其致癌或类似激素的功能能够影响生物的生殖过程,也给海洋生态系统及人类健康造成危害。
此外,海洋生境破坏也是一类严重的海洋生态环境问题,如过度开采珊瑚礁资源,不仅对依赖珊瑚礁生存的海洋生物造成严重影响,同时也使其丧失了护岸功能,导致海岸蚀退。 红树林区创造了海洋生物或其他生物栖息、繁衍、避敌害、生长发育的极为有利的生态环境,是鱼虾、蟹贝类动物栖息繁殖的重要场所,水产资源丰富,生物生产力较高。
红树林形成一道缓解或抵抗风暴、海浪对海岸冲击的天然屏障,消浪、促淤、护岸作用明显,但红树林破坏也相当严重。 总之,由于海洋生物资源衰竭、海洋环境污染、海洋生境破坏等导致的海洋生态环境问题危害到海洋生态系统功能的发挥,直接表现为海洋生物成分和海洋生物多样性减少、生产能力下降。
如在一些污染比较严重的区域,潮间带生物群落的多样性指数有明显下降,由耐污种类取代了敏感的生物种类,甚至出现无生物区。 二、海洋生态系统的法律保护人类开发利用海洋资源的一系列活动已造成日益严重的海洋生态环境问题,人与海洋之间的矛盾也日益尖锐,将人类开发、利用、保护海洋生态系统的行为纳入法律调整也已形成一定规模,从1867年的《英法渔业条约》到1982年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海洋生态法律保护正不断发展。
已有的众多涉海的国际公约、条约、协议等法律文件以及多边协议、双边协议等在不同程度上强调了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其中多数都是从开发利用海洋资源,防治海洋环境污染的角度来进行法律保护。在开发、利用、保护海洋资源方面,《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之一就是各国对海洋和海底资源的开发利用。
各国之间的竞争。
5.我国有哪些保护环境的法律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989-12-26]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008-12-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2008-09-04]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2008-03-24]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2002-10-08]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2002-06-0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008-03-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2008-07-25]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000-09-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005-04-0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1996-10-29]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1996-10-29]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2007-01-10]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2001-08-31]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1998-04-2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1991-06-29]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1985-06-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2005-0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002-08-29]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2000-10-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1989-08-29] 环境保护法规规章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007-03-06]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1998-12-0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2000-03-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1991-05-08]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2003-06-16]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002-03-15]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2008-09-01] 有机食品认证管理办法 [2001-04-27]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2001-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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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夫妻个人债务及共同债务案件法律适用
发布部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文号:沪高法执[2005]9号为进一步规范夫妻个人债务及共同债务的执行程序,统一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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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顾问职业主要职责有哪些
一、作为企业法律顾问,主要负责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1、解答企业经营人员的法律问题。,企业在日常经营过程中,时不时会遇到一些法律上的问题,大到公司破产,小到员工社保,法律顾问均可通过电话或信函方式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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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行为的纪律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第二条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介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和省关于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除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和处理外,需要追究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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