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和监督机制不健全(我国现行的法律监督机制及其弊端)其他
1.我国现行的法律监督机制及其弊端
第一,法律监督体制不健全。
在形式上虽有党、国家机关、社会组织等多层次的监督系统,而实际上除党和社会组织外,绝大多数监督形式是隶属有关国家机关的“内部监督”,是一种自上而下的纵向监督,因而,要从全社会,从宏观上实施监督,特别是实施自下而上的监督,往往难以进行,而各个监督系统和各个系统内的不同方面,缺乏相互间的制约和监督的横向联系机制。 第二,监督渠道不畅通。
在法律和制度上虽然规定了人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的权利,但由于缺乏具体制度和措施的保障,人民群众所能了解到的情况很有限,即使群众有意见,由于渠道不畅,往往也得不到及时反映和处理。 第三,监督标准不明确。
从我国监督机制的历史和现状来看,导致监督效率低下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权责不明、尺度不定、关系复杂、互相推诿。
在监督实践中,对监督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没有从法律制度上作出明确的规定。导致监督主体难以有效地行使监督权利。
有的又规定多种监督主体对同一监督对象或对同一监督对象的同一行为实施监督,实际上有名无实,谁也不进行监督,相互推诿。不能落实。
总的来说,我国现行的法律监督制度,很不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很不适应民主政治建设和加速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因此,完善和强化法律监督机制。
乃是目前健全与加强法制建设的关键环节。
2.我国现行的法律监督机制及其弊端
第一,法律监督体制不健全。在形式上虽有党、国家机关、社会组织等多层次的监督系统,而实际上除党和社会组织外,绝大多数监督形式是隶属有关国家机关的“内部监督”,是一种自上而下的纵向监督,因而,要从全社会,从宏观上实施监督,特别是实施自下而上的监督,往往难以进行,而各个监督系统和各个系统内的不同方面,缺乏相互间的制约和监督的横向联系机制。
第二,监督渠道不畅通。在法律和制度上虽然规定了人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的权利,但由于缺乏具体制度和措施的保障,人民群众所能了解到的情况很有限,即使群众有意见,由于渠道不畅,往往也得不到及时反映和处理。
第三,监督标准不明确。从我国监督机制的历史和现状来看,导致监督效率低下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权责不明、尺度不定、关系复杂、互相推诿。在监督实践中,对监督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没有从法律制度上作出明确的规定。导致监督主体难以有效地行使监督权利。有的又规定多种监督主体对同一监督对象或对同一监督对象的同一行为实施监督,实际上有名无实,谁也不进行监督,相互推诿。不能落实。
总的来说,我国现行的法律监督制度,很不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很不适应民主政治建设和加速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因此,完善和强化法律监督机制。乃是目前健全与加强法制建设的关键环节。
3.会计监督机制不健全,监督职能不能充分发挥
来自中旭商贸服务中心 一、会计监督的重要意义 (一)会计监督是建立现代制度的基本要求 (二)会计监督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 (三)会计监督是维护所有者权益的需要? (四)会计监督是现代内部控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会计监督的现状 (一)财务人员的综合素质较低 (二)会计法的宣传不到位 (三)财务信息失真,有些会计管理工作随意性较大 (四)管理体制不全,内部控制制度失调。
三、会计监督职能的强化措施 (一)建立健全有关法律法规体系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机制 (二)加强外部监督即社会审计监督和监督的作用 (三)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作用是执行 (四)培养高素质的会计人才,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和法制意识建设 (五)监理会计人员统一管理,完善会计委派制。
4.为什么要建立健全依法行使权力的制约机制和监督机制
完善公共权力运行监督机制是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新形势下“加快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的四项重要措施之一,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确保权力正确行使。
这是党中央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大决策,是新形势下反腐败工作得以深化的重要标志。 一、加强对权力运行机制监督的思考 (一) 要加快行政体制改革,规范用权行为。
一是要转变政府职能,减事放权,削减行政行为。要把改革审批制度作为政府职能转变的切入点和突破口,要坚持权责一致的原则,减少或合并交叉、重复的审批事项。
二是要科学设事,严格规范审批内容、条件,确定审批时限,最大限度地减少审批人员的自由量裁权。三是科学分解事权,严格内部制约机制。
要调整部门、单位间的职能分工,合理划分职责权限,分解行政职能,改革事业单位职能,把该分解的事权划分清楚,把具有行政职能的权力归位于行政机关,把该事业单位管理的事项应按权限规范。形成部门、单位之间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机制,以保证权力运行的有序性,减少权力运行的随意性,增强权力运行的公开性,维护权力运行的严肃性。
四是要改革管理体制。当前,贪污、贿赂等经济腐败增多,主要原因之一是部门、单位行政管理过细,管理薄弱和管理环节过多而造成漏洞的增多。
尤其财务管理过于分散和隐蔽,财务监督机制过于松散和无力。因此,必须对现行管理机制和财务管理体制进行改革,从根本上堵住贪污、贿赂的“财源”渠道,杜绝行政行为违纪违规现象的发生。
(二)要搞好权力分解,建立科学的权力制衡机制。权力分解,就是使分解的权力相互之间形成一种制衡关系,才能产生有效的制约效果。
权力的分解是防止权力脱离人民利益的一项重大措施,也是社会主义政治文化发展的高度结晶。如果多项权力由一个集中的权力所支配,就很难形成权力间的制约关系,如果一个权力依附于另一个权力,权力之间形成隶属关系,则意味着权力形同虚设,不能形成有效的制约。
权力的分解达到权力的相互制约,其目的是使每一项权力的行使都限定在一定范围之内,并有纠正和限制其他权力的能力和容忍其他权力纠正和限制自己的能力。这样,权力既是监督制约其他权力的主体,又是其他权力制约的对象,这样构成权力与权力之间的制约关系,使各项权力在合理构建的权力体系中和谐运作,最大限度地减少内耗。
(三)要强化权力责任追究,保证权力合法运行。在我国政体框架中,尽管在赋予权力的时候,也赋予了相应的责任。
但在社会实践中,我们体会到的却是大量没有责任或几乎没有责任的权力。在权力几乎肆无忌惮地横发淫威的时候,责任却总是羞答答地躲在后面。
党的十四大以来,我国已经出台了各种条规制度2500多项,国家也相继出台了《行政监察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对规范权力运作、预防和惩治腐败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腐败问题仍然很严重,重要原因就是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视法律法规于不顾和心存侥幸心理。
因此,要强化对领导干部和握权人的责任与用权行为进行考核,建立科学规范的公务员行政行为准则,明确用权不当应负责任的追究制度和措施,以保证权力的合法运行。一要落实监督主体的责任,建立监督主体失察责任追究制。
对应该监督而没有监督、应采取措施而没有采取措施,以致出现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有相应的问责措施。二要完善责任追究机制,特别是完善监督主体具体实施监督过程中的责任追究机制。
如,重大工程招投标出了问题,除对招标人作出处理外,也要追究监督责任人的责任。又如,在干部考察中,对拟提拔对象相关责任人要签字负责,对今后发现提拔前存在问题者,也要追究考察人、推荐人的责任,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等。
要继续加大对腐败案件的查处力度。对以权谋私的腐败案件,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迁就,切实做到惩处一个,教育一片。
(四)要健全监督制度,促进权力机制有效运行。对权力进行监督制约,是新形势下对党员干部的关心和爱护。
每位领导干部既是监督者又是被监督者,既有监督他人的权力又有接受他人监督的义务。所以,要养成监督和被监督的习惯。
一是要完善自律预警制度,加强各级领导干部和权力行使者的思想政治教育与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自律意识,构筑思想道德防线,树立正确的权力观。二是要定期召开案件通报大会,以案示警。
三是要加强异体监督的管理机制,如对专项资金和审批和项目的后续管理,要制定措施,全程介入,跟踪检查,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和权力运行机制沿着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科学有效运行。 (五)要探索内在规律,做到“三个依靠”。
要结合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积极探索权力监督制约的特点和规律,找准最佳“着力点”和突破口,制定切合实际的监督制约措施。一是依靠法制。
要建立健全依法行使权力的制约机制。既要坚持遵守党纪政纪条规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又要坚定不移地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
5.保护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保护管理职能还未全部落实到位
在层面上,国家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 还未出台,保护法规不健全。
1995年原地矿部发布了《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但对于主要化石和化石产地的保护管理没有详细的规定,当时古生物化石的管理只好参照 《文物保护法》 执行,但由于职能交叉,使一段时间的管理处于真空状态。随着国土资源部(原地矿部)1999年4月颁发的 《关于加强古生物化石保护的通知》,2002年出台的《古生物化石管理办法》 的实行,以及2003年与国家文物局联合下发的 《关于进一步明确古生物化石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物办发 [2003] 41号),对化石及产地的保护管理权限做了明确规定,但具体到基层行政管理与执法部门,至今认识还有差距,宣传和执法力度不够。
在省级层面上,古生物化石保护管理的地方法规体系尚未建立,古生物化石保护规划尚未制定。《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古生物化石保护管理规定》 明确要求,各级政府要开展古生物化石资源调查,发布实施古生物化石保护规划。
2006年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豫政办 [2006] 54号文明确提出,“重要古生物化石产地的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会同同级文物管理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古生物化石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对大型或者集中赋存的重要古生物化石产地,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167号)的有关规定,设立古生物化石自然保护区。”
但至今尚未全面开展该项工作。在市县级具体行政管理层面上,重要的化石产地保护等级虽然较高,但由于缺少古生物化石专项保护经费、管理机构和执法队伍,许多地方的古生物化石的保护管理难以有效落实。
古生物地质遗迹资源自然保护区和地质公园的管理机构还不健全,管理体系还未完全理顺,管理职能未全面落实。省级以下保护点,目前主要是地方行政实施保护,因保护的非连续性、间断性,存在损毁的潜在危险,单一保护体制困难较多,效果不理想。
特别是古生物化石法规不健全,难以与公安等部门建立共同责任机制,难以联合执法而有效地打击和遏制盗挖、走私古生物化石的现象发生。
6.反腐倡廉教育重在正面示范还是反面警示”(我是反方)
笔者认为,警示教育和先进典型的教育是相辅相成的,但在当前我国法律法规、监督机制不健全的客观背景下,反腐倡廉要重在警示教育。
首先:从心理学的角度讲,人都有惰性,再加上处于市场经济追求物质利益、个人利益的大环境中,自觉不自觉的都会产生“中饱私囊”的想法,这不是不懂法律,而是抱有侥幸心理。文强的腐败之路所以,光靠示范教育引导其自律是肯定不行的,模范之路通常不是简单易行的,回报也不丰厚,加之人性本恶,所以应该正视人性之弱点,通过他律,以案明纪、以案说法,通过深入剖析反面典型违法违纪的原因来警示他人引以为戒,使广大领导干部长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从外部给予警示和强制。
其次,从经济学成本收益理论分析,掌握公权力的人,除了百姓安居乐业之后给自己带来精神上的成就感以外,廉政是难以带来什么个人物质上的收益的,试想一下,如果廉政还能廉出百万富翁、廉出家财万贯的话,那大家谁还腐败?都廉政就好了嘛。因此,由于廉政不具有明显的物质收益,示范教育也就难以起到显著的效果。反过来,另一条路,即警示教育,则可以在人们心中形成对不廉政所带来的处罚和畏惧。不廉政所带来的危害,从自毁前途到被判死刑不一而足,如果由此可以在人们心中形成畏惧的话,则是促进大家廉政的一条有效途径。
可见,仅靠示范教育并不能取得理想的效果,因为绝大部分掌握权力、可能涉及腐败的人,他们从小到大都已经接受过不少的廉政教育了,焦裕禄、孔繁森已经在他们的耳朵里都磨出茧子了,但他们之所以还有一部分人义无反顾地走向了腐败,则是因为他们自认为可以天衣无缝、自认为自己不会被抓。所以,警示教育则是戳破他们幻想泡沫的一条途径,告诉他们“伸手必被捉”。
“不虑于微,始成大患;不防于小,终亏大德”,反腐倡廉“路漫漫其修远兮”,腐败与反腐败是一场斗智斗勇的博弈,在重视教育尤其是警示教育的同时,更需要完善的制度和严格公正的执行,从根本上杜绝权利集中,根除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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