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与欧盟最新反倾销立法比较研究其他

法闻 2022-11-22 06:13

一、关于倾销的确定

无论是中国法还是欧盟法,都认为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即为倾销。于是出口价格与正常价值这两个因素的确定便成为确定倾销的关键。就出口价格而言,中国法与欧盟法的规定基本相同,主要差别体现在正常价值的确定上。这些差别有些是因为国情不同,而另一些则不能不说是由于立法经验的高下之分造成的。中国法规定确定正常价值的方法有两种:1.进口产品的相同或类似产品在出口国市场上的可比价格,以该产品出口到第三国的可比价格(简称国内市场价格)为正常价值。2.如无以上可比价格,则以该产品出口到第三国的可比价格(简称第三国价格),或以该产品成本加合理费用、利润为正常价值(简称结构价格)。

确定正常价值的第一种方法(即国内市场价格),可分为市场批发或转售价格与市场消费价格两种。因为前者是将产品卖给用于赢利的商人,而后者是将产品卖给用于消费的消费者,因而在实际销售中,前者的价格往往要比后者低得多。倾销的确定是在于出口价格是否低于正常价值,如以较高的消费价格为正常价值,则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的可能性增大,较易认定为倾销;而如以较低的批发或转售价格为正常价值,那么倾销的认定便会较为困难。同为国内市场价格,但由于销售环节的不同,对倾销的认定便可能产生截然相反的影响。我国反倾销条例对此没有明确区分,在实践中很可能会使反倾销执法者无所适从,或者造成执法的畸轻畸重。相对而言,欧盟法在这方面则显得较为全面,它明确规定作为正常价值的国内市场价格,应为有利于确定倾销成立的消费价格。类似的情况也出现在第三国价格的确定上。我国的《反倾销条例》规定,在没有出口国市场价格的情况下,正常价值可以按照出口商向一个第三国出口该产品的价格确定。但在实践中这样的第三国很可能不止一个,而出口商向不同的国家销售产品时,根据不同的市场状况,其价格定位的高低也会有很大差异。在这些高低各不相同的第三国价格中,究竟选哪一个作为正常价值,也会对倾销的认定产生极大影响。欧盟法对此则作了进一步解释,欧盟法规定,如以第三国价格来确定正常价值,应选其中最高的,也就是最有利于认定倾销成立的价格。相比之下,中国法在这方面的规定没有欧盟法那样周全,给反倾销认定带来诸多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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