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户盗窃被房主砍死 防卫过当怎么判断?其他
7月21日,海南省定安县一男子入户盗窃被发现后持刀砍伤房主,房主持镰刀反击将男子砍伤,该男子后经现场抢救无效死亡。近日,该案件引发网友关注,房主是否担责成了热议的焦点。律师认为,对于持刀入户抢劫被反杀,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7月22日,海南定安县公安局发布了一则警情通报。通报称,7月21日凌晨4时许,定安县黄竹镇南海居一小区四楼的房主林某标从自家经营的早餐店返回家中时,发现一名陌生男子一手持刀、一手拿着现金从家卧室里走出。林某标上前阻止其离开时被该窃贼砍伤,随手操起镰刀反击,在搏斗中将对方砍伤。该窃贼逃至楼下准备骑摩托车逃离时,再次被追赶的房主林某标阻止,并弃车继续逃跑。
在逃跑距离案发现场约八百多米外一围墙处,该窃贼体力不支瘫倒,被林某标及闻讯赶来的群众抓获并交给民警。警方来到时发现窃贼已生命垂危,后经现场抢救无效死亡。目前,房主林某标正在医院救治。定安县公安局正在开展侦查工作,并邀请定安县检察院介入调查。
7月24日,极目新闻记者尝试向定安县公安局询问案件最新进展情况,并未得到回复。
房主是否应该承担相应责任,引发了众多网友的讨论。从警情通报来看,盗贼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了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被认定为入户抢劫。我国刑法并没有专门规定入户抢劫罪,而是将入户抢劫行为作为抢劫罪的一种情节加重犯罪。
对于持刀入户抢劫被反杀,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本案中,如对正在进行的抢劫的嫌犯,事主采取防卫行为而造成嫌犯死亡,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但如嫌犯已处逃跑状态,事主主动出手将其致死,则不属于正当防卫,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处罚。
防卫过当怎么判断
(1)防卫人明知自己的防卫行为会明显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而造成重大损害,为了达到正当防卫目的而放任这种重大损害发生的,是间接故意的防卫过当。
(2)防卫人知道自己的防卫行为可能明显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但轻信这种重大损害不会发生,是过于自信过失的防卫过当。
(3)防卫人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明显超过了正当防卫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至发生重大损害的,是忽视大意的过失。
对于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由于这些不法侵害行为性质严重,且强度大,情况紧急,因此,采取正当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所谓“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是指与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类似的暴力犯罪,如在人群中实施爆炸犯罪等。
防卫过当本身不是独立的罪名,对防卫过当应根据防卫人主观上的罪过形式及客观上造成的具体危害结果来确定罪名。从司法实践来看,防卫过当行为触犯的罪名主要有(间接)故意杀人罪、过失致死罪、(间接)故意伤害罪和过失重伤罪。为了表明防卫过当的情况,在制作判决书时,应当注明因防卫过当而构成某种犯罪。
对于防卫行为虽然造成不应有的重大损害,但客观事实能够证明防卫人主观上确实不具有故意,也不具有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属于意外事件,不应负刑事责任。
哪些情形不属于防卫过当
对于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由于这些不法侵害行为性质严重,且强度大,情况紧急,因此,采取正当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所谓“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是指与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类似的暴力犯罪,如在人群中实施爆炸犯罪等。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防卫过当不是具体的独立的罪名,它只是表明防卫行为的性质,对构成何罪没有决定性的影响,刑法也没有专门条款规定防卫过当的罪名和具体适用的法定刑,因而不能定所谓的“防卫过当罪”。防卫过当,只是作人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量刑情节考虑。
对于防卫行为虽然造成不应有的重大损害,但客观事实能够证明防卫人主观上确实不具有故意,也不具有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属于意外事件,不应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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