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未生效终结执行怎么办其他

张律师 2022-10-30 07:39

一、判决未生效终结执行如何处理

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判决书未生效的,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被执行人不需要执行判决,待判决书生效后才需要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二、判决书生效时间

我国司法实践中实行的是二审终审,一审和二审的判决书生效的各有不同。

1、民事一审判决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规定,上诉期间是15天,因此一审判决书的生效时间是在上诉期过了之后,也就是判决的15天以后生效。

2、行政一审判决书。一审判决为收到判决书15日如不上诉,自动生效。

3、刑事一审判决书。一审判决为收到判决书10日内如不上诉,自动生效

4、二审判决。二审终审制度的意思就是二审就是最后一次审判,二审是没有上诉这个说法的。所以,民事、行政和刑事的二审判决书在送达时就生效。

双方不是同时收到的,分别计算上诉期间。如果上诉期是法定假日的,延期计算。

三、终结执行后怎么恢复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人民法院按照执行程序要求,履行了法定执行手续,采取了相应强制措施,穷尽了执行手段和方法,仍然无法使案件得以执结,在查明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时无履行能力的情况下,执行工作暂时没有必要继续进行,由法院裁定本案执行程序阶段性终结,本执行案件即告结案,因而暂时结束执行程序的一种结案方式。2009年3月19日,中央政法委和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法发[2009]15号),这部司法文件首次规定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业已在全国法院系统内运用。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与执行终结不同,它只是一种阶段性程序终结,并不是案件不再执行的彻底终结,有几种情况下,是可以恢复执行的。1.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确切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法院恢复执行。2.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请求法院予以查明,法院查明确有可供执行财产,恢复执行。3.法院依职权主动发起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主动恢复执行。

根据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执行实施案件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报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恢复执行案件予以立案。该意见第五条的规定,执行实施类案件类型代字为“执字”,按照立案时间的先后顺序确定案件编号,单独进行排序;但执行财产保全裁定的,案件类型代字为“执保字”,按照立案时间的先后顺序确定案件编号,单独进行排序;恢复执行的,案件类型代字为“执恢字”,按照立案时间的先后顺序确定案件编号,单独进行排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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