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代位权诉讼的若干实务问题其他

离婚找律师 2022-10-29 02:50

【关键词】代位权诉讼实务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这是我国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代位权制度,并且将代位权的行使方式限定为诉讼方式。本文拟就我国代位权诉讼的若干实务问题作一探讨。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未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可否作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了“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等诸多代位权诉讼的起诉条件,那么“债权合法”是否是指债权已经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呢?笔者认为,这一问题牵涉到如何把握代位权诉讼的起诉条件问题。同其他普通民事案件一样,人民法院在决定受理代位权诉讼案件之前,必须对其是否符合起诉条件进行立案审查。但是,法院对起诉条件的审查仅仅是形式上的审查。只要原告(债权人)提供了得以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初步形式证据,法院就应当认定符合代位权诉讼的起诉条件而予以立案受理。就“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要件的审查而言,只要原告(债权人)提供其对债务人享有合法债权的初步证据,如债权凭证、欠条、送货单等等,就可以认定债权人的起诉符合该要件,而并非要以债权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作为必要条件。至于债权人的债权实质上是否合法,则涉及到对证据的分析、判断等实体性问题,是案件进入开庭审判后才要解决的问题,立案审查阶段无需、也无法对此作深入的查证。

二、债权人可否就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行使代位权

债权人代位权的产生,以债权人对债务人存在合法的债权为前提。那么,对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是否可以产生债权人代位权呢?笔者认为,债权虽然超过诉讼时效,但并不等于债权已由原来的合法债权转变为非法债权,而只是说该债权已由原来的完全债权转变为不完全债权。此时除了债务人自愿履行其债务外,该债权已经失去了法律强制力的保护,债权人也不得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基于此,债务人责任财产的增加或减少已同债权人无多大关系了。此情况下,如允许将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作为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基础,势必造成对债务人事务的不正当干涉。同时,由于我国代位权行使的方式是提起诉讼的方式,且按《合同法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我国债权人代位权适用“债权人直接受偿原则”,允许债权人就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行使代位权,客观上又会造成本不应受法律强制力保护的不完全债权却重新被赋予了法律的强制力。因而,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不能产生债权人代位权。

延伸阅读
  • 离婚诉讼中要怎样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1)提出申请的人必须是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2)须提交申请书。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在程序上应该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

  • 离婚诉讼如何申请法院调查证据

    在离婚纠纷中,如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法规具体来说:一、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条件在离婚纠纷中,申请法院调查取证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当

  • 离婚诉讼后法院会不会调查对方

     1、离婚诉讼中,如果当事人没有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法院是不会主动调查的。但下列情况法院可以调查取证,如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

您身边的法律专家 快速匹配专业律师,
一对一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已提供49958次咨询
0/500 发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