嫖娼什么意思啊?其他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第67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同时,我国《刑法》在第358条到362条分别规定了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传播性病罪等,其刑罚从管制到无期徒刑不等。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卖淫嫖娼还可以进行收容教育。“收容教育”来源于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以下简称《卖淫嫖娼决定》),决定第四条规定:“对卖淫、嫖娼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强制集中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使之改掉恶习。期限为六个月至二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1993年国务院公布《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对实施中的问题作了具体规定,这是目前公安机关“抓嫖”主要的操作依据。
1997年全国人大对《刑法》进行全面修订,肯定《卖淫嫖娼决定》“有关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的规定继续有效”。但值得指出的是,收容教育虽然名曰“教育”,其实与刑罚没有本质的区别,都是限制甚至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区别在于这种措施是公安机关的“自留地”,几乎不接受任何司法审查。也正因为如此,法学界对于收容教育制度一直持否定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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