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结执行的法定特殊情形其他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院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执行终结有以下几种情形:
1、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
执行程序的启动大部分由于当事人提出申请。如果申请执行人自行撤销申请,放弃了要求执行的权利,按照“不告不理”的民事诉讼原则和意思自治的私法精神,应该尊重申请执行人的选择,裁定案件的终结执行。
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
执行应当有明确的执行依据,当执行所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后被予以撤销,执行也就失去了基础。
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
有义务就要有承担义务的主体,当义务承担主体消亡,而这种义务又没有继承主体时,义务便归于消灭。执行工作中被执行人一般都是义务的承担者,当他死亡,其又无财产可供执行,也没有义务继承主体出现,权利人的权利已经无法实现,在这种情况下,裁定案件终结执行是唯一的选择。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
这类案件的“权利人”就是有权享受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的人。这种权利与特定的身份不可分割,只能由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被赡养人、被扶养人、被抚养人所享受,而不能转让或继承。因此,这种权利是随着权利人死亡而灭失的。所以,如果这类案件权利人死亡,应该终结执行程序。
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
这是终结执行的“情理性”立法规定,但必须满足几个要件:
(1)被执行人必须是公民;
(2)执行内容只能是借款;
(3)不能再执行的原因只能是生活困难无力偿还、无收入来源又尚失劳动能力。
三个原因必须同时具备。强制执行不是将被执行人逼上绝路,所以这种情况下处于人道主义考虑,只能终结执行。
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这是一个弹性条款,由人民法院根据执行工作中的具体情况,参考立法精神而决定是否终结执行。
终结执行
在民事诉讼中,已经开始的强制执行因发生某种法定的特殊情况不能继续进行,因而结束执行程序。中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①申请人撤消申请的。②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消的。③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④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⑤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⑥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终结执行一般应以书面形式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终结执行是一种非正常的结束执行,执行程序不再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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