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确认劳动关系是否受仲裁时效的限制?劳动纠纷
确认劳动关系是否受仲裁时效的限制?
实务中,有两种截然相反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不受仲裁时效的限制。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仅限于请求权,确认劳动关系系确认之诉,属于形成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确认劳动关系是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确认,根据民法理论,确认之诉不受时效限制。
第二种意见:确认劳动关系也不能脱离劳动争议,既然劳动争议有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规定,确认劳动关系也应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实践中持此类意见的包括江苏、天津、江西、广东、黑龙江、内蒙古、山东、四川等多地的高级法院。因此,确认劳动关系是不是受仲裁时效限制,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今天,刊发一则湖北省的案例,基本案情如下:1983年12月武汉市汉阳区劳动局向陈春萍(女,1963年4月4日出生)发出《集体所有制录用新工人通知》,将其安置到运输公司工作。2001年11月,陈春萍与公司签订了《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协议书》,获得19年的工龄补偿,并于2013年享受退休待遇。陈春萍认为其在1983年12月之前的临时工期间未能计入工龄导致其退休待遇减少,从2017年开始反映问题和投诉,并于2018年12月28日申请劳动仲裁。 一审法院认为,陈春萍要求确认1981年11月至1983年12月期间的临时工工龄系确认劳动关系之诉,陈春萍在2001年买断工龄,此时已经知道自己1983年以前的工龄没有被确认,但直至2018年12月28日申请仲裁,已超过仲裁时效。判决驳回陈春萍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0年12月29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鄂民申5260号民事裁定书,认为陈春萍申请劳动仲裁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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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申请书
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申请书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 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住所地: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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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
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 申请人:______性别: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岗位):________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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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协议书
劳动争议调解协议书 甲方:______性别: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岗位):________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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