摄像师身体不适坐地休息3次被辞劳动纠纷

长春律师 2023-01-07 07:02

刘亮(化名)在公司电视购物直播栏目中担任摄像师职务,长期站立及守候在摄像机旁的工作导致他双侧下肢静脉曲张。在一次直播时,刘亮离开直播间13分钟、靠墙坐地休息3次,公司以他“长时间外出及多次远离机位坐下构成脱岗”为由决定与他解除劳动关系。刘亮认为自己没有明显失职行为,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公司向他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职工:工作时因身体不适如厕、坐地休息不属违纪

刘亮诉称,他作为电视购物直播栏目摄像师,职责是架设摄像机位、卡定祯、在直播过程中操作摇臂控制摄像机。每个直播班次由2个人负责5台摄像机,每班次时长40至60分钟不等,两班次间不一定有休息时间。由于长期从事摄像工作,他自2017年便患上双侧下肢静脉曲张、下肢酸胀不适等疾病。

2021年9月12日上午,他连续直播4个多小时没有休息。中午,他用十几分钟吃完午饭。接下来,便开始下午的直播。在下午的直播过程中,他因肚子不舒服离开直播间去了一次厕所,返回后又在靠墙位置坐下休息几次,但公司以这些行为违反企业规章制度为由与他解除劳动关系。

刘亮认为,公司的解聘决定违法,遂要求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5万元。其理由是公司没有禁止摄像师坐着工作的规定或惯例,现场监控录像中其他摄影人员也存在偶尔坐下的情况。再者,其去厕所前已经通过通话包提前告知现场导播、导演,如厕期间他也一直戴着通话包。况且,除了他,现场还有一名摄影师看管着5个摄像机,而这些摄像机在较长时间内是不需操作的。因此,其不存在脱岗行为,更没有因他如厕出现直播事故。

公司:长时间外出、数次远离机位坐地休息是脱岗,可以解聘

公司辩称,为规范职工工作行为,公司制定多个制度规定进行约束,刘亮对此是知悉的。其中,《摄像组演播室纪律规定》,禁止出现直播脱岗现象,如违反本规定,将无条件接受公司调岗、降薪、甚至开除。《演播区管理办法》规定,节目制作人员,必须在节目录制开始前30分钟调试好所有设备,并在演播室候场,不得随意离开。禁止与他人长时间闲聊天、随意坐地、乱涂乱画等行为。《员工手册》规定,工作时间未经请假擅自脱岗3次以上,属于严重破坏公司管理秩序,将对此进行辞退处分且永不录用。

从事发当天下午的监控可以看出,刘亮在直播过程中无故外出,外出时长达13分钟,回到演播室后依然未认真监管机位,而是在远离机位在一旁坐地休息。刘亮坐在靠墙位置离开操作设备、擅离直播间等脱岗行为,严重违反公司相关制度规定,公司依据规章制度解除其劳动关系合法的。

法院:公司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在刘亮工作时外出一事上,根据其与现场导演的通话录音可知,他若日常去卫生间与现场导播、导演说一下即可。在当天,他提前向现场导播、导演告知了需要去卫生间这件事,公司也认可工作期间允许刘亮去卫生间,因此,在刘亮已经提前报备的情况下,其外出13分钟去卫生间的行为并无不妥,不构成脱岗。

针对刘亮多次远离机位坐地休息一事,通过查看监控可知,直播间现场5台摄像机的机位相对固定,刘亮一直佩戴通话包并与导播保持联系,虽然他时而站起时而坐下,但并无明显失职行为,且另一名摄像师在相应期间也坐地休息2次,故不宜认定刘亮的行为构成脱岗。

针对解除劳动关系的依据,根据公司提交的《员工手册》中关于“严重破坏公司管理秩序行为”的规定,相较于“连续旷工3天”“工作期间未经请假擅自脱岗3次以上”等予以辞退处分的行为,刘亮的行为尚未达到此类严重过错的程度,且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刘亮的行为给公司造成了损失。

据此,法院认为公司与刘亮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系违法解除,并判决公司向刘亮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5万元。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但被二审法院驳回。

法官提示

对员工应罚当其过,避免构成侵权

《劳动法》第25条及《劳动合同法》第39条均规定,员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时,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审理本案的法官认为,用人单位据此解除劳动合同时需要满足以下两个要件:

一是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合法有效。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合法有效需要满足经过民主程序、合法合理、有效公示三个条件。其中,民主程序是指用人单位应当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的程序制定规章制度,相关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需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合法合理是指规章制度不得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既要符合法律,也要合情合理,不得过度放大乃至超越劳动过程和劳动关系的范畴。有效公示是指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应当向劳动者进行公示。例如,可以向员工发邮件、微信进行告知,在工作场所进行张贴,或在公司网站上进行公示,最好留存送达告知的签收手续。

二是员工存在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

首先,根据公司规章制度表述判断何种行为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本案中,《员工手册》规定,员工若出现“连续旷工3天”或“工作时间擅自脱岗3次以上”,公司可以予以辞退。其次,结合员工具体的工作岗位、职业特点,从主观恶性程度、影响范围、后果的严重性等多个方面考虑是否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本案中,摄像工作需长期站立,容易形成静脉曲张等疾病,工作期间不允许其坐下对于劳动者实属过苛,刘亮适当坐下休息,属于合理行为;摄像机机位相对固定,现场还有其他摄像师,刘亮因内急等正当理由短暂外出应当被允许;且刘亮事先已告知导播、导演,期间佩戴通话包保持联系,也未有擅自脱岗的主观故意。

公司在制定规章制度以及处罚员工时需要严格把控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适用,避免侵犯员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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