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的相关法律法规(常用劳动法律法规有哪些)劳动纠纷

王律师 2021-12-13 13:50

1.常用劳动法律法规有哪些

劳动基准法是有关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最低标准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用人单位可以采用高于但不能低于基准法所规定的标准。

我国的劳动基准法主要规定在:《劳动法》第4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5章(工资)、第6章(劳动安全卫生)、第7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具体规定有:

1、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方面:

《国务院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1994年)、《全国年节及纪念日的放假办法》(1999年)

2、工资方面: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工资支付暂行规定》(1994年)、《最低工资标准》(2004年)

3、劳动安全卫生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1991年)、《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1995年)、《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1996年)

4、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方面: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88年)、《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1994年)

2.有关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已经触犯了国家劳动法的规定。你可以向劳动仲裁委进行举报。

我国的劳动法规定如下:

一 工 作 时 间

1.基 本 工 时 :国 家 实 行 劳 动 者 每 日 工 作 时 间 不 超 过 8 小 时 ,平 均 每 周 工 作 时 间 不 超 过 40 小 时 的 工 时 制 度 .

2.延 长 工 作 时 间 : 一 般 每 日 不 超 过 1 小 时 ; 特 殊 情 况 下 , 每 日 不 超 过 3小 时 ,但 是 每 月 不 得 超 过 36 小 时 .

二 休 息 时 间

1.用 人 单 位 应 当 保 证 劳 动 者 每 周 至 少 休 息 1 日 .

2.劳 动 者 连 续 工 作 1 年 以 上 的 ,享 受 带 薪 年 休 假 .

3.用 人 单 位 应 当 在 元 旦 , 春 节 ,国 际 劳 动 节 , 国 庆 节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休 假 节 日 安 排 劳 动 者 休 假 .

4.女 职 工 生 育 享 受 不 少 于 90 天 的 产 假 .

三 加 班 待 遇

1.安 排 劳 动 者 延 长 工 作 时 间 的 ,支 付 不 低 于 工 资 的 150%的 工 资 报 酬 .

2.休 息 日 安 排劳 动 者 工 作 又 不 能 安 补 休 的 ,支付 不 低 于 工资 200%的工资报酬 .

3.法 定 休 假 日 安 排劳 动 者 工 作的 ,支 付 不 低 于 工 资的300% 工 资 报 酬

注 :用 人 单 位 包 括 个 体 工 商 户 ,私 有 企 业, 集 体 企 业 ,国 有 企 业 等

3.劳动法三十八条规定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如下: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扩展资料:

劳动者权利

(1)平等就业的权利。《劳动法》规定,凡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有平等就业的权利,即劳动者拥有劳动就业权。劳动就业权是有劳动能力的公民获得参加社会劳动的切实保证按劳取酬的权利。公民的劳动就业权是公民享有其他各项权利的基础。如果公民的劳动就业权不能实现,其他一切权利也就推动了基础。

(2)选择职业的权利。《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自身的素质、能力、志趣和爱好,以及市场信息等选择适合自己才能、爱好的职业,即劳动者拥有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利。选择职业的权利有利于劳动者充分发挥自己的特长,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这既是劳动者劳动权利的体现,也是社会进步的一个标志。

(3)取得劳动薪酬的权利。《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有权依照劳动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取得劳动薪酬。获取劳动薪酬的权利是劳动者持续行使劳动权不可少的物质保证。

(4)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这是对劳动者在劳动中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以及享受劳动权利的最直接的保护。

(5)享有休息的权利。我国宪法规定,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为此,国家规定了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

(6)享有社会保险的福利的权利。为了给劳动者患疾病时和年老时提供保障,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即劳动者享有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在内的劳动保险和福利。社会保险和福利是劳动力再生产的一种客观需要。

(7)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所谓受教育既包括受普通教育,也包括受职业教育。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是劳动者实现劳动权的基础条件,因为劳动者要实现自己的劳动权,必须拥有一定的职业技能,而要获得这些职业技能,就必须获得专门的职业培训。

(8)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劳动法》规定,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劳动者享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即劳动者享有依法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仲裁委员会和法院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的权利。其中,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用人单位、工会和职工代表组成,劳动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的代表、同级工会、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9)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包括:依法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包括: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依法享有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利,劳动者依法享有参加社会义务劳动的权利,从事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发明创造的权利,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拒绝执行的权利,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举报和控告的权利,对违反劳动法的行为进行监督的权利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劳动法

4.劳动法相关法律

劳动合同法相关法律法规文件汇编(2008年修订版)》主要内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等。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年9月1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年12月29日)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5年3月25日)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2007年12月14日)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2007年12月14日) 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1994年11月14日)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1994年12月1日)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1994年12月3日)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1994年12月6日) 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1994年12月14日)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1995年5月10日)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节选)(1995年8月4日) 最低工资规定(2004年1月20日) 集体合同规定(2004年1月20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2003年5月30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2003年7月31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2005年5月25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关于开展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2006年8月17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2006年12月2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4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6年8月14日)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2008年9月18日)。

5.劳动法的规定条例

比较常见的单位对试用期的错误认识有:

1、规定很长的试用期期限。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但是单位并不是可以随意决定使用期的具体长短的。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满一年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2、动辄要求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承担违约责任。法律规定,在试用期内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在试用期劳动者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是他的法定权利,并无违约可言。

3、仅仅订立一份试用期合同。如果用人单位仅与劳动者签订一份试用期合同,劳动者就相当于正式员工,因为按照上海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即为劳动合同期限。如果用人单位要解聘劳动者,则应按照程序给出正式的解聘理由,劳动者还可以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同时,如果是续订劳动合同不得规定试用期。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4、约定是试用期工资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水平。这种情况比较普遍,而法律规定,试用期工资应当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的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水平(2008年上海市最低工资为960元)。

5、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试用期是劳动合同的一部分,签订合同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已经形成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缴纳保险,劳动者有权主张自己的应得利益。

6、试用期内无正当理由辞退劳动者。按照上海市劳工合同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劳动者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一般来说,很少有单位可以做到第二点,因为许多用人单位公布的招聘条件比较简单,但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要求却越来越严格。劳动者遇到这种情况,若向仲裁机构提出申请,一般都可以胜诉。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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