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主动放弃缴纳社保,发生工伤怎么办?劳动纠纷

成都律师 2021-12-13 13:50
汪某于2017年3月8日入职某公司任保洁员一职,入职后同年4月1日汪某向公司提出自动放弃缴纳社保声明,写明公司直接向汪某支付200元社保补助,而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汪某本人自负,与公司无关。

汪某在同年6月16日的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当场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汪某与肇事司机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汪某的丈夫向该地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调查,该地人社局认定:汪某在上班途中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汪某生前所任职的某公司认为汪某已经与公司签署了自动放弃缴纳社保声明,不服该认定,遂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汪某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该地人社局所作工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并无不当。

裁判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这是保障公民在工伤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也是法律明确规定的用人单位的义务,并不是由职工和用人单位自由协商处分的权利。而且是否缴纳社会保险费与认定工伤并无直接关联,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申请以及认定工伤并不以伤(亡)者是否缴纳社会保险费为依据。 律师分析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缴纳工伤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之一,此规定具有强制性,因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排除用人单位法定缴纳义务的声明或者协议,当然无效。此外,认定工伤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工伤认定的相关规定来进行。用人单位是否缴纳工伤保险费并不是认定工伤的前提条件。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的,劳动者在被认定为工伤后,仍然可以依法请求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了应当认定为工伤的七种情形,第十五条规定了视同工伤的三种情形。工伤的认定中,较为重要的因素是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则规定了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三种情形,即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残或者自杀的。除此之外,即使劳动者对于自身的伤亡结果存在过失,也不能否定工伤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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