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鲁0322刑初38号徐某某某、张某某某集资诈骗罪、集资诈骗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金融保险

刘涛律师 2025-06-03 03:34

案件详情

案号:(2021)鲁0322刑初38号
案由:集资诈骗
法院:高青县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21-10-21
裁判金额:11260152元

参与方:

公诉机关:山东省高某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某
被告人:徐某某某

智能摘要

本案为一起集资诈骗案件,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2月份以来,被告人徐某某林、张某某某在北京鑫某某公司集团北京融泰天祥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融泰天祥公司”)东营第一分公司任职期间,利用为鑫某某公司集团推销理财产品的工作便利,私自印制“银信私人财行”、“中融国信”存单,私刻“银信私人财行”、“北京融泰天祥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印章,以年收益率10.5%-11%的高利回报为诱惑,通过孙某某、冯某某、阮某某、王某某6、王某某7、徐某某3、韩某某、张某某、吕某某等客户经理在高某某县辖区向142名不特定群众非法集资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2813000元,吸收资金全部汇入徐某某林个人建设银行账户(尾号7465)。追缴以徐某某林、张某某某、徐某某2、肖萍等人名义在北京融泰天祥商务有限公司投资的理财产品共计146万元及收益,责令被告人徐某某林、张某某某退赔集资参与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7915151.95元(集资人员名单及损失见附件)。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徐锡林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15日起至2032年3月11日止,已扣除先期羁押日期三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张燚鑫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15日起至2025年9月1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责令被告人徐锡林、张燚鑫退赔集资参与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7915151.95元(集资人员名单及损失见附件)。因集资人已通过债权转让方式将债权转让给孙某、冯某、徐某3、王某6、阮某等人,上述人员可根据债权转让手续依法按比例承受上述债权。四、追缴以徐锡林、张燚鑫、徐某2、肖萍等人名义在北京融泰天祥商务有限公司投资的理财产品共计146万元及收益;追缴以张燚鑫、肖萍、张绪武、李海燕、郭慧名义在河北康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的理财产品共计81万元及收益;追缴徐锡林名下的鲁E3××**奥迪A8轿车;追缴徐锡林购房款27.5万元;追缴徐某2的购房款40万元。上述追缴的财产并入责令退赔项一并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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