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家鑫案始末交通事故

法知 2022-11-10 03:36

2010年10月20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药家鑫驾驶陕Axxxxx号红色雪佛兰小轿车从外国语大学长安校区由南向北行驶返回西安市区,当行至西北大学西围墙外翰林南路时,将前方在非机动车道上骑电动车同方向行驶的被害人张妙撞倒。

药家鑫下车查看,见张妙倒地呻吟,因担心张妙看到其车牌号后找麻烦,随即拿出其背包中的一把尖刀,向张妙胸、腹、背等处捅刺数刀,致张妙主动脉、上腔静脉破裂大出血当场死亡。

杀人后,药家鑫驾车逃离,当行至翰林路郭南村口时,又将行人马海娜、石学鹏撞伤,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交警大队郭杜中队接报警后,将肇事车辆扣留待处理。

同月22日,长安分局交警大队郭杜中队和郭杜派出所分别对药家鑫进行了询问,药家鑫否认杀害张妙之事。同月23日,药家鑫在其父母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杀人事实。

2011年4月22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药家鑫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药家鑫不服,提出上诉。

药家鑫一审被判处死刑

2011年5月20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药家鑫故意杀人一案进行了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依法裁定驳回药家鑫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故意杀人罪犯药家鑫于2011年6月7日上午在陕西省西安市被依法执行死刑。

药家鑫被执行死刑

案件审理中的突出问题

(一)激情杀人说。案件发生后,药家鑫的律师辩护说,这是一起交通肇事转型的故意杀人案件,药家鑫是一念之差,属于激情杀人。他的成长道路没有污点,学习优秀、得过各种奖励,且有自首情节。希望法庭从宽量刑,给他一条改过自新的路。

(二)教授呼吁、同学请愿。2011年5月,西安有5位教授决定联名呼吁免除药家鑫死刑,他们认为“药家鑫案的审理并不是在一个很公平的舆论环境中进行的,被社会舆论所影响,舆论喊杀声一片,这不是一个好的社会现象, 大众对一个年轻人的审判,不能在一个非理性、非平和的心态下去进行,这牵扯到对一个生命,对一个人的尊重”。而大多数人的观点却是“此案证据确凿,事实清楚,必须按律治罪”!庭审现场辩护人律师向法庭提交3份材料,包括报纸对药家鑫主动递交悔过书的报道,上学期间的13份奖励,被告人校友、同学、邻居的4份请愿书,请求法庭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药家鑫当庭向张妙家属下跪

(三)药家鑫为官二代、富二代说。经查,药家鑫母亲是西安北方华山机械有限公司职工(西安北方华山机电公司是中国兵器北方公司下设一军工厂),已经退休;其父亲药庆卫曾经是总后西安军事代表局驻该厂军代表(军方派驻军工企业负责监督、验收工作的人),前些年离职自谋职业。

相关法律问题

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

药家鑫杀害张妙一案,并不存在激情杀人一说,属于典型的故意杀人。

药家鑫在庭审现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药家鑫故意杀人犯罪的动机极其卑劣,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因此被判处死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药家鑫

由此我们可以发现,药家鑫撞到张妙后,即使驾车逃逸导致张妙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其仅仅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内量刑判决,并不会判处死刑。况且当时事故并不严重,张妙伤势并未达到重伤,如果其积极救助,主动赔偿,甚至不构成刑事犯罪。然而,药家鑫却选择了一种最残忍、也是最愚蠢的手段,将张妙无情地杀害。

案件带给我们的思考

每个人的生命都是唯一的,任何人都不能无故剥夺别人的生命。药家鑫从小接受教育,在父母、同学、老师眼中都是一个好孩子、好学生,但其法律道德的缺失,到了令人震惊的地步。

药家鑫担心张妙记住其车牌号,担心以后张妙找麻烦,为逃避责任杀人灭口,将被害人当场杀死,这种淡薄的法律意识、泯灭的人性、道德的沦丧,是拿再多的奖状和证书都填补不了的人生缺陷。

药家鑫担心张妙找麻烦

连捅8刀把一起普通交通事故演变成故意杀人案,药家鑫的举动缺乏人性,突破了人伦底线,引发公愤也是必然。失去正义和道德的看守后,人性的残忍和暴虐,便随时等待机会发泄。

法律对药家鑫的惩处,不再是一起普通的交通肇事和普通的杀人案,而是一起关涉到人性和公共安全、司法公正和法律信仰、公众心理安抚和社会公平正义的社会事件。

药家鑫给我们思考

药家鑫案已经结束了很多年,但他带给我们的思考,远远不止这些,希望悲剧不会再次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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