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伤残鉴定对比交通事故
级别项目2006版2014版
条款内容条款内容
一级增加
删除第3款颈4以上截瘫,肌力≤2级。
合并
更改第4款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第3款重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第5款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第4款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C.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第8款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第7款双下肢膝上缺失及一上肢肘上缺失。
第9款双下肢及一上肢严重瘢痕畸形,活动功能丧失。第8款双下肢及一上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级别项目2006版2014版
条款内容条款内容
二级增加
删除第10款双下肢高位缺失。
第12款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
合并第19款双侧上颌骨完全缺损。第17款双侧上颌骨或双侧下颌骨完全缺损。
第20款双侧下颌骨完全缺损。
更改第5款双手全肌瘫肌力≤3级。第5款双手全肌瘫肌力≤2级。
第14款双膝、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第12款双膝、双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第15款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第13款同侧上、下肢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第16款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第14款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
中4个及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第40款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25mL/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450μmol/L(5mg/dL)。第37款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持续<25mL/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450μmol/L(5mg/dL)。
级别项目2006版2014版
条款内容条款内容
三级增加第14款双膝以下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删除第3款重度癫痫。
第13款一侧肘上缺失。
合并第25款一侧上颌骨完全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cm2。第24款一侧上颌骨或下颌骨完全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cm2。
第26款一侧下颌骨完全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cm2。
更改第1款精神病性症状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者。第1款精神病性症状,经系统治疗1年后仍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者。
第2款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第2款精神病性症状,经系统治疗1年后仍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第7款中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第6款中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第14款一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拇指对掌功能丧失。第12款一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拇指功能完全丧失。
第15款双髋、双膝关节中,有一个关节
缺失或无功能及另一关节伸屈活动达不到0°~90°者。第13款双髋、双膝关节中,有一个关节
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及另一关节重度功能障碍。
第23款静止状态下或仅轻微活动即有呼吸困难〔喉源性)。第22款喉或气管损伤导致静止状态下或仅轻微活动即有呼吸困难。
第31款一侧全肺切除并血管代用品重建大血管术。第29款一侧全肺切除并大血管重建术。
级别项目2006版2014版
条款内容条款内容
四级增加第2款重度癫痫。
第12款一侧肘上缺失。
删除第5款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
第15款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能。
第49款尿道狭窄,需定期行扩张术。
第51款未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
合并
更改第2款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社交能力者。第3款精神病性症状,经系统治疗1年后仍缺乏社交能力者。
第10款双拇指完全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第10款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
第56款肾上腺皮质功能明显减退。第54款放射性损伤致肾上腺皮质功能明显减退。
第57款免疫功能明显减退。第55款放射性损伤致免疫功能明显减……
级别项目2006版2014版
条款内容条款内容
五级增加第4款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
第20款四肢大关节之一人工关节术后遗留重度功能障碍。
删除第1款癫痛中度。
第5款一手全肌瘫肌力3级。
第28款一侧眼球摘除者。
第35款舌缺损>1/3,但<2/3。
第44款十二指肠憩室化。
第55款双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第57款未育妇女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
第59款未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
第62款未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
合并第63款肺功能中度损伤。第56款肺功能中度损伤或中度低氧血症。
第64款中度低氧血症。
更改第11款面部瘢痕或植皮≥1/3并有毁容标准之一项。第10款面部瘢痕或植皮≥1/3并有毁容标准中的一项。
第12款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以电生理检查为依据)。第11款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
第15款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第14款肩、肘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
第17款一手拇指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功能丧失。第16款一手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功能完全丧失。
第23款双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维持眼压者。第23款双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控制眼压者。
第25款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2~0.25。第25款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2。
第30款一般活动及轻工作时有呼吸困难。第29款喉或气管损伤导致一般活动及轻工作时有呼吸困难。
第38款肺叶切除术并血管代用品重建大血管术。第36款肺叶切除术并大血管重建术。
第46款直肠、肛门切除,结肠部分切除,结肠造瘘。第43款肛门、直肠、结肠部分切除,结肠造瘘。
第46款两侧睾丸、副睾丸缺损。第50款两侧睾丸、附睾缺损。
第54款生殖功能重度损伤。第51款放射性损伤致生殖功能重度损伤。
第58款已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第53款双侧卵巢切除。
级别项目2006版2014版
条款内容条款内容
六级增加第1款癫痫中度。
第7款一手全肌瘫肌力3级。
第27款一侧眼球摘除,或一侧眼球明显萎缩,无光感。
第57款尿道狭窄经系统治疗1年后仍需定期行扩张术。
第61款双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第64款子宫切除。
第65款双侧输卵管切除。
删除第14款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畸形伴根性神经痛(神经电生理检查不正常)。
第53款青年脾切除。
第61款已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
合并第19款一侧踝以下缺失。第20款一侧踝以下缺失。或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第20款一侧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更改第2款精神病性症状影响职业劳动能力者。第3款精神病性症状,经系统治疗1年后仍影响职业劳动能力者。
第8款轻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第10款轻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第9款不完全性失语。第11款不完全性感觉性失语。
第15款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或连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第16款一手一拇指完全缺失,连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
第23款一前足缺失,另一足除拇趾外,2~5趾畸形,功能丧失。第23款一前足缺失,另一足除拇趾外2~5趾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第24款一足功能丧失,另一足部分功能丧失。第24款一足功能完全丧失,另一足部分功能丧失。
第25款一髋或一膝关节伸屈活动达不到0°~90°者。第25款一髋或一膝关节功能重度障碍。
第37款舌缺损>1/3,但<1/2。第38款舌缺损>舌的1/3,但
第45款血管代用品重建大血管。第46款大血管重建术。
第59款生殖功能轻度损伤。第60款放射性损伤致生殖功能轻度损伤。
第62款女性双侧乳房完全缺损或严重瘢痕畸形。第63款女性双侧乳房切除或严重瘢痕畸形。
第69款肾上腺皮质功能轻度减退。第72款放射性损伤致肾上腺皮质功能轻度减退。
第73款工业性氟病Ⅲ期。第76款氟及其无机化合物中毒慢性重度中毒。
级别项目2006版2014版
条款内容条款内容
七级增加第7款人格改变或边缘智能,经系统治疗1年后仍存在明显社会功能受损者。
第8款不完全性运动性失语。
第15款骨盆骨折内固定术后,骨盆环不稳定,骶髂关节分离。
第19款一腕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删除第14款骨盆骨折后遗产道狭窄(未育者)。
第15款骨盆骨折严重移位,症状明显者。
第16款一拇指指间关节离断。
第17款一拇指指间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第22款一足除拇趾外,其他四趾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第37款一侧颧骨并颧弓骨折。
第38款一侧下颌骨髁状突颈部骨折。
第39款双侧颧骨并颧弓骨折,无功能障碍者。
第45款肺功能轻度损伤。
第58款已育妇女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
第59款未育妇女单侧卵巢切除。
第60款已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
第62款未育妇女单侧乳腺切除。
合并
更改第6款中毒性周围神经病重度感觉障碍。第6款中毒性周围神经病致深感觉障碍。
第8款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二项者。第10款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两项者。
第20款肩、肘、腕关节之一损伤后活动度未达功能位者。第18款肩、肘关节之一损伤后遗留关节重度功能障碍。
第24款四肢大关节人工关节术后,基本能生活自理。第22款四肢大关节之一人工关节术后,基本能生活自理。
第25款四肢大关节创伤性关节炎,长期反复积液。第23款四肢大关节之一关节内骨折导致创伤性关节炎,遗留中重度功能障碍。
第26款下肢伤后短缩>2cm,但<3cm者。第24款下肢伤后短缩>2cm,但≤4cm者。
第33款单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维持眼压者。第31款单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控制眼压者。
第53款成人脾切除。第47款脾切除。
级别项目2006版2014版
条款内容条款内容
八级增加第14款3个及以上节段脊柱内固定术。
第17款一拇指指间关节离断。
第18款一拇指指间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第22款一足除拇趾外,其他四趾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第49款肺功能轻度损伤。
删除第1款人格改变。
第49款十二指肠带蒂肠片修补术。
第53款胆道修补术。
第59款输尿管修补术。
合并第13款女性一侧乳房缺损或严重瘢痕畸形。第67款女性单侧乳房切除或严重瘢痕畸形。
第67款已育妇女单侧乳腺切除。
更改第7款脑叶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第6款脑叶部分切除术后。
第8款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第7款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中的一项者。
第15款脊椎压缩骨折,椎体前缘总体高度减少1/2以上者。第13款脊椎压缩性骨折,椎体前缘高度减少1/2以上者或不稳定性骨折。
第17款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无功能。第16款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第22款四肢大关节创伤性关节炎,无积液。第24款四肢大关节之一关节内骨折导致创伤性关节炎,遗留轻度功能障碍。
第33款体力劳动时有呼吸困难。第35款喉或气管损伤导致体力劳动时有呼吸困难。
第34款发声及言语困难。第36款喉源性损伤导致发声及言语困难。
第43款双侧多根多处肋骨骨折致胸廓畸形。第45款双侧≥3根肋骨骨折致胸廓畸形。
第61款一侧睾丸、副睾丸切除。第61款一侧睾丸、附睾切除。
第63款性功能障碍。第63款脊髓神经周围神经损伤,或盆腔、会阴手术后遗留性功能障碍。
第65款已育妇女单侧卵巢切除。第66款单侧卵巢切除。
第66款已育妇女单侧输卵管切除。第65款单侧输卵管切除。
第71款工业性氟病II期。第71款氟及其无机化合物中毒慢性中度中毒。
级别项目2006版2014版
条款内容条款内容
九级增加第14款1~2节脊柱内固定术。
第18款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
第23款四肢长管状骨骨折内固定或外固定支架术后。
第24款髌骨、跟骨、距骨、下颌骨或骨盆骨折内固定术后。
第35款一侧下颌骨髁状颈部骨折。
第36款一侧颧骨并颧弓骨折。
第42款胸、腹腔脏器探查术或修补术后。
删除第9款颈部瘢痕畸形,不影响活动。
第13款三个节段脊柱内固定术。
第22款患肢外伤后一年仍持续存在下肢中度以上凹陷性水肿者。
第23款骨折内固定术后,无功能障碍者。
第35款肺修补术。
第37款膈肌修补术。
第39款食管修补术。
第40款胃修补术后。
第41款十二指肠修补术。
第42款小肠修补术后。
第43款结肠修补术后。
第44款肝修补术后。
第46款开腹探查术后。
第47款脾修补术后。
第48款胰修补术后。
第49款肾修补术后。
第50款膀胱修补术后。
第51款子宫修补术后。
第53款阴道修补或成形术后。
合并
更改第2款中毒性周围神经病轻度感觉障碍。第2款中毒性周围神经病致浅感觉障碍。
第7款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二项或轻度毁容者。第7款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中的两项或轻度毁容者。
第12款两个以上横突骨折后遗腰痛。第11款两个以上横突骨折。
第14款脊椎压缩前缘高度<1/2者。第12款脊椎压缩骨折,椎体前缘高度减少<1/2者。
第15款椎间盘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第13款椎间盘髓核切除术后。
第18款一拇指指间关节功能丧失。第17款一拇指指间关节僵直于功能位。
第24款外伤后膝关节半月板切除、髌骨切除、膝关节交叉韧带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第22款外伤后膝关节半月板切除、髌骨切除、膝关节交叉韧带修补术后。
第31款发声及言语不畅。第31款喉源性损伤导致发声及言语不畅。
第54款乳腺成形术后。第41款乳腺成形术。
级别项目2006版2014版
条款内容条款内容
十级增加第13款四肢大关节肌腱及韧带撕裂伤术后遗留轻度功能障碍。
第38款腹腔脏器挫裂伤保守治疗后。
删除第4款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骨性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
第10款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
第39款开胸探查术后。
第40款肝外伤保守治疗后。
第41款胰损伤保守治疗后。
第42款脾损伤保守治疗后。
第43款肾损伤保守治疗后。
第44款膀胱外伤保守治疗后。
第45款卵巢修补术后。
第46款输卵管修补术后。
合并
更改第1款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第1款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中的一项者。
第5款椎间盘突出症未做手术者。第4款急性外伤导致椎间盘髓核突出,并伴神经刺激征者。
第6款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第5款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第14款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第12款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
第22款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矫正视力正常者。第21款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Ⅰ度~Ⅱ度(或轻度、中度),矫正视力正常者。
第48款免疫功能轻度减退。第40款放射性损伤致免疫功能轻度减退。
第50款工业性氟病I期。第42款氟及其无机化合物中毒慢性轻度中毒。
第51款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第43款井下工人滑囊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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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折出院多久伤残鉴定
骨折出院多找时间做伤残鉴定依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发生工伤后经治疗病情较为稳定的,如果有伤残的,可以做劳动能力的鉴定。《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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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鉴定书什么时候出具
一、伤残鉴定书什么时候出具司法鉴定从受理之日起一般应当在15日内出具司法鉴定文书。如确需延长的,经向委托人说明理由,可延长至30日。复杂、疑难案件的鉴定时限确需延长的,经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征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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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伤残鉴定的申请条件
工伤伤残鉴定的申请条件法律暂无规定工伤伤残鉴定的申请条件,只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遭遇意外伤害的,就可以申请工伤伤残鉴定工伤伤残鉴定怎么申请1、先到(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科领取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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