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医疗纠纷起诉注意事项是什么交通事故

周律师 2022-01-25 04:36

一、封存病历

出现了医疗纠纷,第一时间应该做什么?我的答案是封存病历。不管医院是否存在过错,纠纷最终会怎么解决,第一时间封存病历是最关键的。封存的病历是最原始、最真实的证据,为还原医疗事件真相提供了有力保障,如果病历被医生中篡改了,之后的处理就比较棘手了!

封存病历的要求一般向医院医务科(处)提出,如果是晚上或周末等下班时间,可以向值班医生提出,要求值班医生通知医院总值班到场封存病历。封存病历应当双方当事人在场,一般封存病历原件,如果患者尚在住院治疗的,因为病历还需继续使用,可以封存复印件。封存时应当清点病历页数,将病历放入大信封袋中,用封条贴好各条封口,由双方在封条上签字盖章。封存好的病历由医院保管。

封存病历时应带好身份证件,非病人本人办理的应写好委托书,带好双方身份证件,最好有律师陪同。自己比较强势也可直接向医院提出,医院不配合时可向卫生局或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反映,让其协助封存病历,并留下医院不配合封存病历的证据,例如录音、录像等。

在封存病历的同时应当提出复印病历要求,复印时应当双方当事人在场,复印件应加盖医院公章。能够复印的病历一般为客观病历,依《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规定有“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第十七条规定“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

二、初步明确医方责任

从法律角度来讲,医疗损害赔偿有四要素:医方和患方存在服务关系(一般用病历来证明),医方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患方存在明确的损害后果(轻伤以上,没达到十级伤残以上基本没必要诉讼,太麻烦),患方的损害后果是医方过错造成的。这实际上可以简化为一句话:医方过错造成了患方严重的损害后果。

所以医疗纠纷诉讼最基本的工作就是明确医方的责任,这就要从三个方面分析:一是医方是否存在过错;二是患方是否存在严重的损害后果;三是患方的损害后果是医方过错造成的。三者缺一不可才能赢得诉讼。我在网上认识两个朋友,一个朋友认为自己小孩会没什么问题,但找出医方很多过错,认为是医疗事故,这就是缺少了严重损害后果这个要素,所以不可能构成医疗事故;另一个朋友已经开始诉讼,并做了几次鉴定了,现在正在司法鉴定中,但被鉴定机构告知医方接生过程中确实存在过错,患方小孩也损害严重,但小孩被接生出来时是满分,出生后出现发烧、肺炎之类的情况,难以证明接生的过错造成了小孩的损害后果,所以也难以赢得这场官司。

要怎样才能明确医方责任,通常是要通过鉴定来明确,但我这里要讲的是在鉴定之前要通过专业人士分析,明确是医方过错造成了患方严重的损害后果。在我自己的案例中,我请了一个妇幼保健院的专家帮我看病历,她长期处理医疗纠纷、也是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妇产科专业成员,无论是妇产科专业上还是医疗纠纷处理技巧上都有相当成熟的经验;我还请了一个新生儿科医生帮我看病历,她虽然年轻,但在新生儿科一线工作,对新生儿急救相关规定和技术相当熟悉,也帮我分析出很多问题;我自己也在此基础上翻看相关医学书籍,查看相关医疗纠纷鉴定书、判决书等,也发现了一些问题。这样的基础工作让我明确了医方100%存在责任。所以在诉讼过程中,遇到前两次医疗事故鉴定结论都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情况下,我仍然坚信医方100%存在责任,树立了把官司一打到底的决心。有的朋友感觉自己找不到熟人帮他看病历,实际上我也是通过好几道转折才找到人帮我看的,事在人为。我也有个网友,主要是通过网上的医生、律师朋友帮他看病历,帮他分析的,鉴定的结论第一次是医院100%责任,第二次是医院90%的责任,结论相当好了。

2010年7月1日,《侵权责任法》施行了,对医疗纠纷诉讼带来了一些变化,在医方责任方面,医生侵犯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医疗机构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都是要医方承担赔偿责任的。我有个网友,鉴定结论就是医院缺少产程记录等相关病历,因果关系及参与程度无法确定,这样这诉讼中,以《侵权责任法》为依据,就非常有利了。

三、证据的形成

诉讼解决医疗纠纷并不是最好的办法,有的人拉一大帮人到医院“散步”,有的人在医院散完步后,再到市委、市政府等政府机构“散步”,有的人通过记者对事情进行报道,有的人找关系对医院施压,这些办法都有可能促成与医院协调解决,只是其它办法没办法解决的情况下,诉讼成了医疗纠纷的最终解决办法。

但不管是那种解决办法,都是要证据说话的,手上没有过硬的证据,医院作出太大的让步,手上有了证据,哪种方法都可以达到基本公平解决的目的。

前面所说的复印的病历就是第一手证据,但光靠这个证据是不够的,因为一般人看不明白,还要把它变成所有人都能看明白的证据,这就要通过鉴定。

与医疗纠纷有关的鉴定主要有医疗事故鉴定和医疗纠纷司法鉴定,实际上鉴定的内容都差不多,但鉴定的结果会相差很大。医疗事故鉴定中鉴定专家和医院都是本地医疗系统的,相互之间关系密切,大家都会出一些事,难免相互照顾一下,所以鉴定结果会明显偏袒医院,甚至可以说是颠倒黑白;医疗纠纷司法鉴定由法医鉴定,法医相对来说比较独立些,而且你还可以选择异地鉴定,结果往往会相对公正些。所以我主张选择医疗纠纷司法鉴定,当然不管哪种鉴定,医院都有可能从中做工作,来影响鉴定结果,这也是我们时刻要注意的。

司法鉴定可以在诉前通过律师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也可在诉讼过程中由法院委托进行,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证据效力大于律师委托的。但在诉前通过律师委托,由于只有单方面参加,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鉴定结果,即使在诉讼过程中仍需由法院委托重新鉴定,前面的鉴定结果也会对法院委托的鉴定产生一定的影响。

所以,我比较倾向于通过律师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纠纷司法鉴定,出具鉴定报告,形成初步的证据。

四、纠纷处理

上面已经提过,诉讼是解决医疗纠纷的最终方式,但不是最佳方式。虽然我写的是如何打赢医疗纠纷官司,但我经历了医疗纠纷官司,知道打医疗纠纷官司的苦,所以我建议能够调解的尽量调解。但我觉得并不是一开始就着手调解工作,调解要等到你的证据形成之后进行,毕竟手上有硬的证据,才能够得到合理的赔偿。有了鉴定结果这个硬证据后,你有关系的找关系,有新闻朋友的找新闻朋友,或者去医院拉拉横幅,三天两头到市委市政府门口去散散步,找领导诉说诉说医院的过错以及自己的痛苦,多管齐下,总之搞得越轰烈越好,目的是造影响,对医院施压。这些工作哪怕最终促成不了调解,还是去法院起诉了,法官知道这些事了,也会觉得你不是好惹的,自然也不会乱来。

最终多方坐下来调解的场面肯定会出现,中间人十之八九是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你也不要漫天要价,基本还是依据鉴定结论以及相关法律计算赔偿额,做到有理有据,对方也没什么可说的。当然适当要高点也是应该的,毕竟调解意味着中间会双方让步达到一致的目标,可以把精神损失费、误工费等要高点,遵循有标准的严格按标准算,没标准的适当多要点的原则提出赔偿额。经过多轮调解,达到这就是最后一次调解的程度,对方的出价已经基本接近你的心理价位,那也就接受算了,毕竟打官司费时费力费钱不说,还要严重考验你的心理承受能力。

调解不成,最终也只能去法院起诉来解决问题了。不过也不用怕,法院会严格按鉴定结论和相关法律标准算,但有一点要做好心理准备,就是法院可能还会委托鉴定,鉴定结论不可能比律师委托的好,还有的法院还要求做医疗事故鉴定,虽然这是没有依据的,但也够你伤脑筋的。就鉴定问题来说,不管遇到什么样的压力,寻找法律依据,坚持医疗纠纷司法鉴定不动摇,医疗事故鉴定坚决不同意做。只要还是司法鉴定,鉴定结果也不会太差,官司也就基本定型了。

五、关于律师

律师是必须要找的。首先封存病历时有个律师去装装门面也会顺利些,有的医院不让你复印病历或关键的病历不让你复印(如医嘱、护理),有律师在这样的事情应该是可以杜绝的;其次是委托司法鉴定也要律师;更为重要的是医疗纠纷官司专业性太强,由律师处理会更顺畅一些。

当然,找什么样的律师也是很重要的。首先,也是最基本的,要找有责任心、有职业道德的律师,找到一个收钱不办事的律师那是最烦人的;其次,必须找懂得医疗纠纷官司的律师,至少网上能列出他三五个打医疗纠纷官司的案例,关键是能认识到司法鉴定的重要性;最后,找个有爱心、收费相对比较低的律师也是必要的,比较大部份的我们都不富裕,而且刚经历过医疗纠纷的痛苦,花钱的地方还多,也没太多钱请高价律师。

相关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侵权责任法》《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就审理医疗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答记者问》

医疗纠纷的解决途径

发生医疗争议,医患双方可以通过四种途径解决:

1、医患双方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自行协商处理,并制作协议书,达成一致协调解决;

2、双方可以共同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鉴定申请,委托医学会按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根据鉴定结论解决;

3、通过当地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第三方调解机构进行协调解决;四是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进行解决。当事人既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医疗纠纷,卫生行政部门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处理。

医疗事故争议的诉讼时效是,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申请。死亡案例,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对死因存有异议,应当在患者死亡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冷冻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如果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死亡原因判定,由拒绝或者拖延尸检的一方承担责任。

医学会应当自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书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井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当事人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的,应当在7日内移交省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发生医疗纠纷后医疗机构要对患者及家属提出异议要耐心给予解答,并做好患者家属思想稳控工作,积极与患者家属进行沟通,告知处置医疗纠纷程序和法律法规。严格按照2012年4月30日卫生部公安部印发的《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维护医疗市场秩序;对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就医环境,扰乱各级政府机关公共秩序,危害社会公共安全,侵犯人身安全等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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