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患纠纷患者杀人新闻患者如何维权交通事故
医患纠纷患者杀人新闻患者如何维权?
一、病人一旦遇到医疗事故,首先要做的事不是与医院争吵,这没有用。首先要做的是马上要求封存病历。请注意,病历是医疗事故案件的核心证据。即使的确造成医疗事故,患者方也找了许多证人,如果医院最后拿出来的病历资料是没有差错的,那么,患者方一般都将会败诉。总之,必须尽快封存病历,尤其是小医院,晚一天封存病历,病历资料的真实性可能就很难说了。但法院又不得不采信病历资料,毕竟病历资料是记述病情及医疗情况的最权威的和理所当然的材料,除非有证据足以证明医院提供的病历资料已被篡改。当然大医院,如省级以上的医院篡改病历的可能性较小。
因此,封存病历资料是碰到医疗事故案件后最重要的事。如果医院不封存或者病人及其家属办不来,最好请个律师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病历封存袋上一定要密封好,并在每一个接口上写上自己的名字,以防医院私自开封篡改。病历封存后仍然归医院保管。病人方当场还要找医院出具病历封存证明,最好加盖公章。如果医院还蛮横地拒绝封存,那么就马上提请医院的主管部门(当地卫生局或卫生局厅)去封存。
病历封存前最好医院和病人方各复印一份(病人方只能复印客观病历)。医院方一方面要研究,另一方面也可能还要继续为病人治疗,需要继续参考原来的病历记录。而患者复印一份可以深入分析是否有必要打官司。
二、接下来是找熟悉的医生咨询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或咨询医学会专家,也可咨询司法鉴定所的与医学有关的专家。若确未构成医疗事故则作罢,毕竟医疗是一门专业的东西,不能以我们普通人的认为来确定是否造成医疗事故。医院的职责是在现有科学技术和当地医疗水平下努力地救死护伤,不能说所有患了重病的人都能医好、医活。在这一点上要客观地理解医院。我们一定要把握这一点,否则随意打官司往往会败诉。
所谓医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也就是说只有医院及医生、护士等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才是医疗事故。举例言之,徐某患有某重病,送到医院经医院医了七天后死亡。医院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这要看医院诊断是否明确,治疗是否符合常规,在治疗中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并且是否因为这些过错造成黄某死亡的结果。如果不是,则不是医疗事故。如果经过咨询后,得出意见是可能为医疗事故,那么患方可以采取下一步措施。
三、在基本可以肯定医院的确造成医疗事故后,患方应该请一个律师作为代理,毕竟法律非常复杂、专深,不是看一两本相关法律或案例的书就可以打好官司的。一个细节上的错误或者一个诉讼上的失误,可能就会导致整个案子失败。况且打官司时法律上的事实理由与现实生活中与人争论时所讲的事实理由是两回事。提醒患方个别确有一定法律水平或出众能力的亲属不能太自信自己的诉讼水平,否则多半会导致诉讼失败。
四、在诉讼上,倒底打医疗事故赔偿还是人身损害赔偿,现在法律界存在很大的争议,在现实的判决上各地法院两种判法都有。根据经验建议患方可以以医院造成患者人身损害赔偿为案由来提起诉讼。医院接到诉讼通知后,不得不主动将病历提交出来,并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否则其会因举证不能而败诉。采取这一策略也可大大减轻患者的经济压力。
当然,应该说的是法院最后判决时可能会将其当作医疗事故案件来判。但毕竟人身损害赔偿一旦被接受,通常赔偿要多得多。这是诉讼上的策略。
五、患方一定要作好医疗事故鉴定听证会上的理由意见,这好比是真正的开庭。实际上法院最后的判决都是依据医疗事故鉴定书。一旦在医疗事故鉴定的有关陈诉材料及反驳意见上失利,几乎就意味着本官司的失利。因此患方一定要在此上多下些功夫,做好准备工作。根据规定,通常是第一次在市医学会鉴定,如果不服应在15天内申请省医学会鉴定。如果医患双方同意,也可以委托省外的医学会鉴定,这对保证鉴定结论的公正性很有好处。当然,我们认为,随着科学技术的发达,我们完全可以采取医疗事故网上鉴定的做法。实事求是地说,当地医学会的专家毕竟与各家医院都或多或少有这样那样的关系,至少是当地的同行,不好轻易得罪人。这对患者方是极为不平等的。我们认为,在以后可以由当地医学会组织,然后在网上进行鉴定,由国家司法部和卫生部成立常设的鉴定组织,组织指定非本省的医学专家在专门的网上来进行鉴定,并且鉴定的程序、过程、结果都公开,医患双方的理由、材料以及专家的提问都实时通过网络进行,当然病人和医院的名字也可以隐去,隐私案件也可采取网上非公开的方式进行。这样得出的结论将非常公正。不过,这是以后的事,现在在打医疗官司时,一定要作好鉴定工作。
如何认定医疗过失行为?
医疗过失纠纷是指因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未尽注意义务而导致患方发生损害,由此引起的医疗纠纷,由于医方存在过失,因此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产生的医疗过失行为,均系履行职务行为,应由当事医疗机构承担责任。医疗过失行为是根据当事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职称和岗位责任、其应具有相应的诊疗护理行为能力和注意义务,在具体的医疗活动中,因主观上缺乏必要的谨慎而未履行注意义务的一种行为状态。
医方在从事诊疗护理行为时,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明确规定的,为医方应注意义务的具体内容,是判断医疗过失的依据。具体标准是判断某一具体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失的依据,它在不同类型的医疗行为上略有不同,分为一般注意义务和特殊注意义务,前者包括就诊、诊疗、治疗、手术、注射、抽血输血、放射线治疗、麻醉、调剂制药、护理过程等过程中的注意义务,审判实践中可根据具体案情对照确定;后者包括说明义务、转医义务、问诊义务等,说明义务是指医方必须就患病状况、治疗方法、治疗所伴随的危险及治疗过程中的疗养方法、注意事项等对患者及其近亲属加以说明和指导的义务,目的在于得到患者的有效同意或回避已经预见到的不良结果,但在紧急状态或作出说明将对疾病的治疗产生不良影响,以及法律加以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医方未履行相关说明义务不应认定为有过失。在所患疾病属医方专业领域外或病情发展超出医方的治疗能力情况下,医方还应有作出转诊指示的说明义务,以及协助患者安全、及时转送至有条件医院的义务。在治疗过程中,医方应就患者的疾病症状、过往病史、药物过敏史及家族遗传史进行充分、适当的询问并加以甄别,但若病情危急,不采取措施将危及患者生命的情况下,也可省略问诊步骤,这是问诊义务履行中的例外。
同时,作为判断医疗过失的还有与具体标准对应的抽象标准,就是指其确定医疗行为所应具备的一般注意程度的标准,依该标准达不到注意程度的,认定行为存在过失。
在缺乏法律、规章或规范的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依据具体医疗行为发生时临床医学实践中的医疗水准,即一般医疗专业水准,作为确定医疗行为人注意义务的基准,并考虑医疗行为的专门性、地域性、紧急性等因素,综合判断某项具体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失。
在解决医患纠纷时最好有律师在一旁帮助,遇到纠纷不知道怎么办可以来律聊网找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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