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晚装有限公司诉郭某工伤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交通事故

河北律师 2022-01-07 12:53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71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顺德市**晚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新宁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许*权,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成,**大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希,(略)。

委托代理人郭*友,(略)。

委托代理人刘*超,佛山市顺德区法律援助处律师。

上诉人顺德市**晚装有限公司因工伤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02)顺法民初字第031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3年3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3年4月21日询问了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李*成,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郭*友、刘*超。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审理查明:被告自1998年2月在原告处担任保安员工作,每月工资为人民币1200元,在职期间,原告依法为被告参加社会保险。2001年3月27日,原告在对部分建筑物进行施工过程中,被告牵马离开马棚时,突然棚架塌下,造成被告严重受伤。事故发生后,原告将被告送至顺德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住院三个月,住院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用均是由原告支付,同年6月6日办理了出院手续,顺德市第一人民医院开出诊断证明书,证明“1、全休三个月,门诊治疗,作定期检查;2、在一年后待骨折愈合需行内固定物取出手术”。被告出院后回原告单位疗养到同年9月,9月28日在原告的协助下,向顺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后经评定为九级伤残,并享受了一次性九级伤残补偿金,期间的医疗费用又按规定由有关部门支付给被告。被告收款后,于2001年10月29日向原告递交回家疗养的申请,经原告法定代表人同意后,返回家中进行疗养,在回家前和回家后,分别在顺德市第一人民医院和湖北省武穴市龙坪沙圩卫生所检查和医治,共支出医疗费220.5元。2002年4月15日被告返回原告处,要求安排工作未果,4月22日,被告向社会保险机构申请入住顺德市第一人民医院行内固定取出手术,于同月29日出院,住院期间共支付医疗费用1950.39元,经申请所得工伤索赔款1300.17元,被告实际垫付医疗费650.22元。2002年7月10日,被告再次向顺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评残,认定为六级伤残,被告根据残疾等级,向顺德市社会保险基金局申请,领取了六级的一次性伤残补偿金差额5802元。被告两次住院共两个半月时间和工伤治疗期15个月零十三日,原告均无发放工资和住院期间伙食补助。因伤残补偿和工资、误工费等无法达成协议,被告遂向顺德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后,原告不服,遂提起诉讼。又查,被告在治疗期间,分别于2001年7月4日、8月16日、10月30日向原告出具借据,借款7000元,被告回家疗养期间,共支付交通费57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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