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某交通肇事至一人死亡,一审刑事判决书交通事故

河北律师 2022-01-04 17:01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1225刑初52号

公诉机关封开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4年11月21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藤县。2018年11月1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封开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封开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伟国,广西飞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封开县人民检察院以封检刑诉〔2019〕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封开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尹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某及其辩护人李伟国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1月2日17时许,被告人梁某某驾驶桂D×××××号二轮男装摩托车由广东省中山市往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方向行驶,途经封开县321国道239公里100米处时,车辆与横穿马路的由陈某1驾驶,搭载着被害人苏某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及电动自行车搭乘人苏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陈某2发现事故后打电话报警。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梁某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在事故重负全部责任,陈某1、苏某无责任。现被告人梁某某家属已代其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了协议款项。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前科查询情况、到案经过、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广东谨正司法鉴定所死亡证明、遗体火化证明、交通事故赔偿协议、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收据、谅解书、广西藤县濛江镇彩塘村委会证明、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谨正司某所[2018]病鉴字173号《尸体检验意见书》、第44122512018000012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照片、证人陈某1、陈某2的证言、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适当,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梁某某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某是初犯,且已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判处。辩护人李伟国关于被告人具有自首及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等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与本案客观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来源: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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