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重超载,不顾交通执法人员的拦截,连续闯岗,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交通事故

西安律师 2021-12-28 0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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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抗诉机关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文灿,男,197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捕前住河南省太康县。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于2017年2月18日被扶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日被执行逮捕。

  指定辩护人严保才,周口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文灿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案,于2017年7月28日作出(2017)豫1621刑初314号刑事判决。

  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被告人张文灿提出上诉,扶沟县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9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周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先锋、史纲振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张文灿及其辩护人严保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

  2017年2月18日凌晨4时许,扶沟县交通运输局执法所工作人员按照省、市、县三级要求,在扶沟县韭园镇收费站处设卡检查超限运输车辆。

  被告人张文灿驾驶豫P×××××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豫P2P28挂重型厢式半挂车严重超限运输石子,当行至该临时卡点时,为逃避检查强行闯岗通过。交通执法人员又在311国道机西高速出口东500米处设卡堵截,被告人张文灿故意冲撞执法人员及车辆,造成交通执法车辆左前方损毁而强行通过。

  交通执法人员在追赶途中又先后在扶沟县西环路汽车站路段、南环路鸿昌广场路段、S102永登高速桥处设卡堵截,被告人张文灿继续采取撞车强行通过的方式闯岗,造成豫P×××××、豫P×××××两辆交通执法车辆多处损毁,后扶沟县公安局练寺派出所值班民警按照指挥中心指令在练寺派出所门前设卡堵截,被告人张文灿继续采取驾车冲撞设卡警车的方式强行闯岗,造成豫P5389警执勤警车前部损毁,后被告人张文灿在交通执法所工作人员和执勤民警及车辆的共同拦截时被迫停车。

  经鉴定,交通执法车辆被损毁的车辆修复价值共计为46000元,练寺派出所警务车辆被损坏的价值为1915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文灿的家属于2017年7月13日赔偿练寺派出所警务车辆被损坏的修复款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被告人张文灿的供述、证人王某、徐某1、张某、李某、徐某2、曹某、丁某、郎某的证言、

被告人张文灿户籍证明及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各一份、

扶沟县交通运输局执法所证明及检测数据存根各一份、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整治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行为专项行动方案通知1份、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文件2份、

扶沟县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办公室文件一份、

被告人张文灿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行驶证、

道路运输证复印件各一份、

河南省增值税普通发票复印件一张、

扶沟县公安局情况说明一份、

扶沟县交通运输局执法所情况说明一份、

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一份、

河南省易德价格评估报告书2份、

视听资料、

收款条等证据在卷佐证,

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原审法院依据上述事实与证据,以被告人张文灿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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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观点

  上诉人张文灿及其辩护人辩称: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一审量刑过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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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诉机关观点

  扶沟县人民检察院抗诉称:

  一、被告人张文灿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其行为性质严重,情节恶劣,应当在有期徒刑七至九年之间量刑;

二、被告人张文灿造成交通执法车辆损毁46000元,扶沟县人民法院未对被害人的损失责令退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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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分析

  经二审审理查明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且上述证据均经一审法院当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周口市人民检察院二审出庭检察员意见同扶沟县人民检察院抗诉意见一致。

  关于扶沟县人民检察院抗诉称本案的量刑轻,未责令退赔的理由,经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审法院根据本案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及张文灿当庭自愿认罪,系初犯,且赔偿部分车辆的损失等量刑情节合理量刑,并无不当。

  本案造成交通执法车辆损失46000元系犯罪后果,而非违法所得,不存在退赔的情形。故抗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关于上诉人张文灿及其辩护人辩称张文灿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一审量刑过重的理由,经查,上诉人张文灿严重超载,不顾交通执法人员的拦截,连续闯岗,其行为不仅妨害了公务也危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安全,其行为应同时触犯了妨害公务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属于法条竞合,应择一重罪处罚。

  故上诉人张文灿的行为应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上诉人张文灿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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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文灿为逃避交通运输超限超载执法检查,以驾驶严重超载车辆在道路上强行闯岗、高速行驶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抗诉机关的抗诉理由与上诉人张文灿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原判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抗诉、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思考与启发】 

  超限超载运输的危害人所共知,交通事故频发是其中一种。

  本案中驾驶员张文灿不顾交通执法人员的拦截,连续闯岗,其行为不仅妨害了公务也危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安全,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文灿为逃避交通运输超限超载执法检查,以驾驶严重超载车辆在道路上强行闯岗、高速行驶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案例对推动将货车车辆严重超限超载行为列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行为,追究驾驶人刑事责任,有一定启示。

  对于日常执法工作中,如何筛选一些严重超限超载车辆的类似违法行为相关证据,协调法院、检察院进行起诉,追究货运车辆驾驶员的刑事责任,无疑是交通执法人员应尽的义务。

案例: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16刑终417号

来源:交通参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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