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约定“次日零时”生效,那么在次日零时前出的事故保险公司赔吗?交通事故
案情简介
2016年6月8日下午,袁某在保险公司购买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等险种,保单显示收费时间是8日下午13:27,保单生成的时间是13:28,打印时间是13:29,保险期间为2016年6月9日00时起至2017年6月8日24时止。签订合同时,袁某未太在意细节条款,交钱后就拿着保单离开了。不料当日下午14点驾车与王某的汽车发生碰撞,交警认定袁某负全责。袁某在赔偿王某损失后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回复事故发生时间未在保险合同约定的生效时间内,不予理赔。
袁某能要求保险公司对此次事故进行理赔吗?
以案释法
本案中,保险公司接受袁某的保险费并且出具保单,事故发生的时间在袁某交纳保险费、保单打印完成之后。在此情况下无论保险公司是否作出承保的意思表示,发生保险事故后只要袁某符合理赔条件,保险公司都要进行理赔。虽然双方签订合同时约定了起始时间,但是保险公司没有将这条有损袁某的条款提醒并告知给袁某,此条款无效。因此,袁某可以要求保险公司理赔。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七条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四条 保险人接受了投保人提交的投保单并收取了保险费,尚未作出是否承保的意思表示,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请求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符合承保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不符合承保条件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应当退还已经收取的保险费。
律师提示
买完保险即生效是一般大众的认知,而“次日凌晨生效”是保险业的行业习惯,这使得被保险人和投保车辆存在一段时间的脱保期,不符合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也不符合保险法规定的订立保险合同应遵循的公平原则。因此在保险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明确告知提醒注意的情况下,应认定保单从收费确认时间点开始生效。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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