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车发生交通事故 损失如何承担交通事故

武汉律师 2021-12-22 07:13

案情:

甲欲购买汽车,到4S店试车,出示了自己的驾驶证后试驾,发生交通事故,案中,由于事故车辆系新车,未购买交强险和商业保险,对于事故造成的损失应由谁担?损失主要有因事故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失和车损两部分。

分析:

因试驾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如何承担,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经查阅相关法律规定及案例,个人认为,如发生此类交通事故,首先应确定双方(汽车销售商试驾人员)是按份责任,因为交通事故具有典型的偶发性,彼此没有侵害的共同故意;其次按照双方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责任;再次应考虑在试驾中双方可能会取得的价值综合判定责任的承担。理由:

首先,此类案件应按份承担责任。

因为交通事故的最大特征是具有偶然性,汽车销售商与试驾者均不具有侵害的故意,事故发生亦是正常驾驶时,对事故及损失无法预见,且汽车销售商与试驾者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并无共谋,因此不构成共同侵权,故对此类案例责任承担方式应为按份责任。

其次,应审查过错责任。

1、审查汽车销售商在试乘试驾活动中有无过错。应围绕几个方面:

作为经营者,汽车销售商有义务保证消费者的财产与人身安全。交通事故固然具有偶发性,其无法预测交通事故,也无法控制其他道路参与者的不当行为,但汽车销售商必须尽到基本保障性义务,如作为汽车销售商,对其所出售车辆是否合格、试驾前有无详细告知涉案车辆性能及试驾路线、有无审查试驾者驾照及试驾人员精神状态是否可驾驶车辆等。

2、审查试驾人员有无过错。试驾者必须有合格的驾驶证,无饮酒等保证精神正常,意识清楚、及在驾驶过程中有无尽到审慎注意义务等。

再次,应考虑公平价值,作为责任承担的一个参考方面。

试驾人员试驾时,虽然是实际管理、使用人,但试驾车辆的所有人仍然是汽车经销商,试驾行为只是汽车经销商的一种营销手段,通过该试驾行为,指在赢取商业利益,并且试驾者试驾必须取得汽车经销商同意,且试驾的场所、范围一般都由汽车经销商指定,试驾人员并不能完全占有、使用试驾车辆,但试驾者试驾为了借助试驾行为了解车辆性能,认识其作为待售商品的交换价值,双方各有利益价值。

综上,汽车销售商与试驾者的共同责任确定为按份责任较为合理。至于分别承担的责任大小,应当考虑过错以及原因力与损害后果的关系综合判断(交通事故认定责任大小可作为汽车销售商和试驾者过错责任的参考)。

本案试驾行为不同于《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租赁、借用行为,区别:

一、试驾人员一定时间上实际占有、使用车辆,但试驾时间、场地、范围受汽车经销商的意志,故试驾人员不能完全占有、使用;

二、汽车经销商往往会派人跟随试驾车辆,故车辆自始未脱离汽车经销商的管控;

     参考案例:

【试驾交通事故中销售商责任之认定】法官认为:汽车销售商与试驾者的共同责任确定为按份责任较为合理。至于分别承担的责任大小,应当考虑过错以及原因力与损害后果的关系综合判断。对此,双方应根据各自过错程度等另案予以处理。

相关法条: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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