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由谁承担责任交通事故

长春律师 2021-12-17 17:16

情景再现

> 事故

2010年11月4日,贾某驾驶一辆轻型货车沿程近线由程村镇政府往平岗方向行驶,途中与王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搭载陈某)发生碰撞,造成王某、陈某夫妇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和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贾某送伤者去医院后逃逸。

> 交警认定

交警部门经勘查现场和调查取证后对该事故作出认定:

贾某未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且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一方面过错;

王某驾驶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且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交叉路口时,未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另一方面过错。

根据规定,贾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乙某是肇事货车的车主,与贾某是父子关系。事故发生后,王某和陈某的家人将乙某、贾某父子以及乙某为肇事货车投保的某保险公司一并告上了法庭,要求三被告赔偿损失。乙某认为,他虽是货车的车主,但事故发生时,车辆的实际使用人是贾某,故其在本案中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解读

> 案例分析

本案中,被告贾某未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而被告乙某作为货车的车主在将该事故车辆交付贾某使用时,没有对贾某是否具备相应的驾驶资格等影响机动车安全驾驶的因素尽到必要的和合理的审查义务,故被告乙某对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对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借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

由于车主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对车辆无控制支配能力,因此通常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若车主存在过错,特别是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驾驶人无资格、酒驾等情况,仍将机动车借出,车主就没有尽到一般注意义务,存在过错,需要为此承担责任。

维权提示

将车辆借给他人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的,车主如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此在出借车辆时,莫要因为朋友意气就满口答应,一定要搞清楚驾驶人是否具有驾驶资格,以及自己的车是否处于适合驾驶的状态,再决定是否出借。

如果车主尽到了此类审查义务,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降低借车带来的风险。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49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92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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