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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孩子抚养权怎么争取?婚姻家庭
上海律师
2022-07-28 12:12
夫妻吵架,一巴掌被拍在地,王娇带着3岁儿子逃回娘家。离婚期间,丈夫带人抢走孩子,还对媳妇和老岳父拳脚暴力。他信心十足,“孩子我控制,你争不到”,结果法院判决对丈夫狠狠打脸了!,2016年,王娇和陈俊在天津登记结婚,同年生育一子陈小豪。婚前笑脸,婚后变脸,说的就是陈俊这类人。陈俊性格多疑,常因琐事与王娇争轮高低,陈俊大男子主义明显,一言不和就动手打人。2018年9月24日,因管教孩子,双方又一次争执,王娇报警称,“你们快来,我丈夫要剁了我跟孩子!”之后,王娇趁机带着孩子躲到娘家避难,一直分居到离婚。这日子没法过了,提心吊胆、担惊受怕,转天一早,王娇到法院起诉离婚,主张婚生子陈小豪由其抚养,被告陈俊每月给付抚养费3000元,并中止被告对孩子探视。,本以为王娇闹一闹就回家,谁知竟动了真格。陈俊也来了硬对硬。2019年2月6日上午,他带人到王娇居住的楼下蹲守,看到抱陈小豪下楼时,强行将孩子抢走,争抢中致王娇和其父受伤。公安机关对陈俊作出拘留15日并处罚金1000元行政处罚。之后王娇还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法院裁定:禁止被申请人陈俊殴打、威胁申请人王娇;禁止被申请人陈俊骚扰、跟踪申请人王娇。,开庭审理时,被告陈俊一再称,不同意离婚,他与原告有感情基础,现在孩子还小,希望有一个完整的家。但原告坚决离婚,认为被告所做一切,已彻底伤害了夫妻感情。
法院审理认为,夫妻感情破裂是判决准予离婚的前提。被告曾对原告有家庭暴力,其虽抗辩不同意离婚,但未举证证明双方分居期间其有和好的行动表示。相反,被告不能很好的处理已有矛盾,将孩子陈小豪从原告身边抢走,更加伤害了夫妻感情,使夫妻关系进一步恶化。现原告坚持离婚,法院认定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依法准许离婚。
关于陈小豪的抚养问题,原、被告双方应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原则妥善解决,但被告采取过激方式,将孩子抢走,这种不当的行为应予以抑止。陈小豪现年龄尚小,随原告王娇生活的时间较长,且王娇并无不适合抚养子女的法定情形,故陈小豪以由王娇直接抚养为宜,被告依法负担抚养费。
关于被告对孩子探望问题。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原、被告之间虽有矛盾,但被告并没有对陈小豪有家庭暴力或其他严重损害孩子身心健康的行为,故被告应该享有探望权。
综上,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双方之子陈小豪由原告王娇直接抚养,被告陈俊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被告陈俊于每月第一周和第三周周六上午九点到十一点到王娇居住处探视陈小豪两次,每次探视两小时。,孩子是离婚中向对方索要条件最大的筹码。谁掌控孩子,谁在离婚中就占优。当事人多被这样一些错误思想蒙蔽,洗脑,且深陷其中,不能自拔。
于是在一些离婚案件中,双方当事人为争夺子女抚养权,采取恶意抢夺、隐匿孩子等非法手段的事件时有发生,此种不理智行为不仅会大大损害子女身心健康,让孩子没有安全感,产生心理阴影,还会导致婚姻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
离婚导致基于亲缘关系的完整家庭解体,已经给子女造成了亲情缺失的精神伤害,父母不应再将双方的矛盾扩大化,为满足自己利益而不顾及子女的感受,给子女造成二次伤害。
给孩子创造更好的成长环境,是每个父母的责任和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夫妻感情破裂是判决准予离婚的前提。被告曾对原告有家庭暴力,其虽抗辩不同意离婚,但未举证证明双方分居期间其有和好的行动表示。相反,被告不能很好的处理已有矛盾,将孩子陈小豪从原告身边抢走,更加伤害了夫妻感情,使夫妻关系进一步恶化。现原告坚持离婚,法院认定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依法准许离婚。
关于陈小豪的抚养问题,原、被告双方应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原则妥善解决,但被告采取过激方式,将孩子抢走,这种不当的行为应予以抑止。陈小豪现年龄尚小,随原告王娇生活的时间较长,且王娇并无不适合抚养子女的法定情形,故陈小豪以由王娇直接抚养为宜,被告依法负担抚养费。
关于被告对孩子探望问题。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原、被告之间虽有矛盾,但被告并没有对陈小豪有家庭暴力或其他严重损害孩子身心健康的行为,故被告应该享有探望权。
综上,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双方之子陈小豪由原告王娇直接抚养,被告陈俊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被告陈俊于每月第一周和第三周周六上午九点到十一点到王娇居住处探视陈小豪两次,每次探视两小时。,孩子是离婚中向对方索要条件最大的筹码。谁掌控孩子,谁在离婚中就占优。当事人多被这样一些错误思想蒙蔽,洗脑,且深陷其中,不能自拔。
于是在一些离婚案件中,双方当事人为争夺子女抚养权,采取恶意抢夺、隐匿孩子等非法手段的事件时有发生,此种不理智行为不仅会大大损害子女身心健康,让孩子没有安全感,产生心理阴影,还会导致婚姻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
离婚导致基于亲缘关系的完整家庭解体,已经给子女造成了亲情缺失的精神伤害,父母不应再将双方的矛盾扩大化,为满足自己利益而不顾及子女的感受,给子女造成二次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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