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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尽到赡养义务要求平分遗产,可能吗?婚姻家庭
郑律师
2022-04-28 10:20
大家来评评理!老人妻子去世,女儿长居海外,没有尽到一点赡养义务,却要求与老人均分妻子遗产20000000元。老人说,最多10%,法院这么判了。
1982年9月,胡海与妻子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胡丽。
2004年,两人购买北京海淀一房产,现价值1028万元。
2008年4月,两人购买上海一房产,现价值965万元。
2019年9月,妻子因胰腺癌去世,生前未留遗嘱。
胡海与女儿就分割妻子财产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遂将胡丽告上法庭,要求自己继承妻子90%的遗产。
胡海说,在妻子生前,自己一直与其共同生活并耐心照顾,小到生活起居,大到看病陪护,作为丈夫,胡海对妻子尽了物质及精神方面的主要扶养义务。而胡丽长年对母亲不管不问,相反还极力索取骗取父母财产,经常惹父母生气,不知感恩孝顺,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却不尽赡养义务。
胡丽则要求与父亲均分母亲遗产。
胡海说,上海房产是当时借胡丽名义购买,实际房款都是自己与妻子出的。北京朝阳房产是其婚前个人财产,出售价格510万元,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有权自行处理。
胡海提交肿瘤医院10次住院病历首页,证明自2018年6月至2019年7月,其一直陪同妻子赴肿瘤医院治疗,10次住院病历首页可见联系人均是其一人。
胡海提交胡丽2008年至2014年,在香港工作期间用的母子信用卡,证明胡丽在香港工作生活5年间,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但未对母亲尽任何扶养义务。反而还向父母索要钱财,用妻子信用子卡消费,直至妻子愤怒停卡。
胡海说,胡丽自2014年12月不辞而别去美国至2018年6月,从来没有与母亲沟通联系,也没提供物质支持。
胡海说,妻子患病去世与胡丽有直接关系,系生气、郁闷而得。妻子10多次住院,胡丽一次也没回来。就是去世办理丧事时,也没回来送行。胡丽侮辱、恶言中伤父母,对父母不孝,更别尽赡养抚养义务。
法院认为,胡海、胡丽系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但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根据查明事实,胡海在妻子患病期间尽了主要扶养义务,且与妻子共同生活。胡丽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但在2014年之后对母亲未尽到赡养义务。故法院在分配遗产时,胡海继承遗产比例酌定为70%,胡丽继承遗产比例酌定为30%。
本案中,上海房产登记在妻子和胡丽名下,胡海虽主张该房屋是其与妻子借胡丽名义出资购买,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故法院对其主张不予采纳。并进而认定该房屋一半的产权份额属于胡丽所有,其余一半为胡海与妻子的共同财产,而其余一半中的一半为胡海所有,剩余一半为妻子的遗产。该房屋所有权判归胡丽所有,胡丽向胡海支付其中妻子遗产价值70%的补偿款。
北京海淀房产是胡海与妻子的共同财产,故其中一半的产权份额为胡海所有,其余一半为妻子的遗产。该房屋所有权判归胡海所有,胡海向胡丽支付其中妻子遗产价值30%的补偿款。
胡海主张北京朝阳房产系其个人财产,但未充分举证证明,法院对其主张不予采纳。进而认定该房屋系其与妻子的夫妻共同财产,故其中一半的产权份额为胡海所有,其余一半为妻子的遗产,胡海向胡丽支付相应比例分割款。
2021年3月,法院判决,上海房产由胡丽所有,胡丽向胡海支付补偿款4101250元;北京海淀房产由胡海所有,向胡丽支付补偿款154.2万元;北京朝阳房产出售款由胡海所有,向胡丽支付分割款79.5万元;胡海和妻子名下所有股票、基金、有价证券、理财、银行存款由胡海所有,向胡丽支付分割款60万元;妻子退休养老保险款60222.7元由胡海所有,向胡丽支付分割款9033.41元;妻子的抚恤金15万元、丧葬费5000元中,由胡海取得抚恤金7.5万元、丧葬费2500元,由胡丽取得抚恤金7.5万元、丧葬费2500元;妻子保险理赔款80万元中,由胡海取得56万元,由胡丽取得24万元。
2021年7月,胡丽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胡海一审诉讼请求,或者将本案发回重审。
胡丽说,在母亲生病至去世期间,自己因身份原因无法回国亲自照顾,但自己积极联系医生安排基因检测,曾与母亲沟通并希望能够将其接到美国进行治疗。
二审认为,胡丽自2014年前往美国后,一直未回母亲身边予以陪伴照顾,虽然其陈述有客观原因,但不符合常理。法院不否认胡丽所做的努力,但与尽到扶养义务还有差距。
胡海在妻子患病期间承担了陪伴、照顾、护理的义务,理应多分遗产。一审酌定胡海继承遗产比例为70%,胡丽继承遗产比例为30%,法院予以维持。
2021年9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982年9月,胡海与妻子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胡丽。
2004年,两人购买北京海淀一房产,现价值1028万元。
2008年4月,两人购买上海一房产,现价值965万元。
2019年9月,妻子因胰腺癌去世,生前未留遗嘱。
胡海与女儿就分割妻子财产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遂将胡丽告上法庭,要求自己继承妻子90%的遗产。
胡海说,在妻子生前,自己一直与其共同生活并耐心照顾,小到生活起居,大到看病陪护,作为丈夫,胡海对妻子尽了物质及精神方面的主要扶养义务。而胡丽长年对母亲不管不问,相反还极力索取骗取父母财产,经常惹父母生气,不知感恩孝顺,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却不尽赡养义务。
胡丽则要求与父亲均分母亲遗产。
胡海说,上海房产是当时借胡丽名义购买,实际房款都是自己与妻子出的。北京朝阳房产是其婚前个人财产,出售价格510万元,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有权自行处理。
胡海提交肿瘤医院10次住院病历首页,证明自2018年6月至2019年7月,其一直陪同妻子赴肿瘤医院治疗,10次住院病历首页可见联系人均是其一人。
胡海提交胡丽2008年至2014年,在香港工作期间用的母子信用卡,证明胡丽在香港工作生活5年间,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但未对母亲尽任何扶养义务。反而还向父母索要钱财,用妻子信用子卡消费,直至妻子愤怒停卡。
胡海说,胡丽自2014年12月不辞而别去美国至2018年6月,从来没有与母亲沟通联系,也没提供物质支持。
胡海说,妻子患病去世与胡丽有直接关系,系生气、郁闷而得。妻子10多次住院,胡丽一次也没回来。就是去世办理丧事时,也没回来送行。胡丽侮辱、恶言中伤父母,对父母不孝,更别尽赡养抚养义务。
法院认为,胡海、胡丽系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但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根据查明事实,胡海在妻子患病期间尽了主要扶养义务,且与妻子共同生活。胡丽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但在2014年之后对母亲未尽到赡养义务。故法院在分配遗产时,胡海继承遗产比例酌定为70%,胡丽继承遗产比例酌定为30%。
本案中,上海房产登记在妻子和胡丽名下,胡海虽主张该房屋是其与妻子借胡丽名义出资购买,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故法院对其主张不予采纳。并进而认定该房屋一半的产权份额属于胡丽所有,其余一半为胡海与妻子的共同财产,而其余一半中的一半为胡海所有,剩余一半为妻子的遗产。该房屋所有权判归胡丽所有,胡丽向胡海支付其中妻子遗产价值70%的补偿款。
北京海淀房产是胡海与妻子的共同财产,故其中一半的产权份额为胡海所有,其余一半为妻子的遗产。该房屋所有权判归胡海所有,胡海向胡丽支付其中妻子遗产价值30%的补偿款。
胡海主张北京朝阳房产系其个人财产,但未充分举证证明,法院对其主张不予采纳。进而认定该房屋系其与妻子的夫妻共同财产,故其中一半的产权份额为胡海所有,其余一半为妻子的遗产,胡海向胡丽支付相应比例分割款。
2021年3月,法院判决,上海房产由胡丽所有,胡丽向胡海支付补偿款4101250元;北京海淀房产由胡海所有,向胡丽支付补偿款154.2万元;北京朝阳房产出售款由胡海所有,向胡丽支付分割款79.5万元;胡海和妻子名下所有股票、基金、有价证券、理财、银行存款由胡海所有,向胡丽支付分割款60万元;妻子退休养老保险款60222.7元由胡海所有,向胡丽支付分割款9033.41元;妻子的抚恤金15万元、丧葬费5000元中,由胡海取得抚恤金7.5万元、丧葬费2500元,由胡丽取得抚恤金7.5万元、丧葬费2500元;妻子保险理赔款80万元中,由胡海取得56万元,由胡丽取得24万元。
2021年7月,胡丽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胡海一审诉讼请求,或者将本案发回重审。
胡丽说,在母亲生病至去世期间,自己因身份原因无法回国亲自照顾,但自己积极联系医生安排基因检测,曾与母亲沟通并希望能够将其接到美国进行治疗。
二审认为,胡丽自2014年前往美国后,一直未回母亲身边予以陪伴照顾,虽然其陈述有客观原因,但不符合常理。法院不否认胡丽所做的努力,但与尽到扶养义务还有差距。
胡海在妻子患病期间承担了陪伴、照顾、护理的义务,理应多分遗产。一审酌定胡海继承遗产比例为70%,胡丽继承遗产比例为30%,法院予以维持。
2021年9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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