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离婚分房未办过户 前夫私自抵押借钱婚姻家庭
原告A担保公司诉称,2004年1月18日,**江阴B支行(以下简称B支行)与李-平(化名、张-敏前夫)签订了一份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约定由B支行向李-平贷款人民币9万元,借款期限从2004年1月18日至2011年12月20日止,借款利率为5.04%,还款方式采取等额本息还款法。同日,双方签订了一份抵押贷款合同,由李-平以其房产作了抵押,并办理了登记。合同签订以后,B支行依约向李-平发放了贷款,但李-平已连续超过3个月未偿还贷款。2005年8月1日,B支行将抵押贷款合同上的权利转让给原告,经原告通知,李-平仍然未能还款。为此请求判令依法解除B支行与李-平签订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同;李-平立即归还原告贷款本金9.4万元,利息1748元,确认原告对所抵押资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由李-平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律师费用。
被告李-平辩称,借款是事实,对原告主张的欠款数额无异议,但现在失去自由,没有能力偿还,只能等出狱后再继续归还;其已于2000年左右与前妻张-敏离婚,抵押房屋在离婚协议上约定归其所有,但未办理过户手续。
由于该案涉及到张-敏的利益,法院追加张-敏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张-敏在法庭述称,抵押房屋在离婚协议上明确约定归第三人所有,自离婚至今一直由其和女儿占有和使用;房屋所有权的转移不以房屋过户为生效条件,而是以实际占有和取得为前提,房产登记的权利人并非完全是房屋所有权人;李-平将不属于自己的房产用于抵押骗取贷款,第三人在被告被逮捕前对此完全不知情,李-平的行为已构成金融诈骗;原告要求确认对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势必侵犯第三人作为房屋实际所有人的权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1月18日,B支行与李-平订立《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同》1份,约定李-平向B支行借款9万元,借款期限自2004年1月18日至2011年12月28日止,年利率5.04%,分96期归还,采取等额本息还款法,每月归还本息1141.11元。合同约定以房屋作为借款的抵押担保,担保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诉讼费和律师费等银行实现抵押权的一切费用;借款人有连续3个月未偿还借款本息等违约情形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分抵押物并优先受偿。同日,双方又订立《房屋抵押贷款合同》1份,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合同订立后,B支行于当日依约向李-平发放了贷款9万元。同年1月21日,李-平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被逮捕,同年10月1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2年。至2004年7月,第三人张-敏通过李-平账户归还贷款共7期,本息合计7987元。自2004年8月起,李-平连续12期以上未正常归还贷款。2006年8月1日,B支行与A担保公司订立《权利转让协议书》,将对李-平享有的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和房屋抵押贷款合同上的全部权利转让给A担保公司,并约定由A担保公司将相当于借款人所欠银行的本息作为对价支付给B支行。同日,A担保公司向李-平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书》,主张受让债权和垫付款。截至2006年8月20日,李-平累计拖欠贷款和A担保公司的垫付款合计9.4万元,利息1748元。因催讨无果,担保公司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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