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的经济补偿是什么婚姻家庭

王律师 2022-02-11 06:30

现行婚姻法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这是现行婚姻法所确立的分别财产制中的补偿请求权。

补偿请求权是对夫妻一方从事家务劳动或协助工作予以正确评价的必然要求。家务劳动是指不能直接产生经济效益的为满足家庭成员的生活需要所从事的劳动,包括料理家务、抚养子女、照料老人等。家务劳动虽然不能直接创造经济价值,但可以节约家庭的支出,从而间接地增加家庭的财富。夫妻实行共同财产制,从事家务劳动一方对对方婚后所得财产享有共有权,就等于承认家务劳动与社会劳动具有同等的价值。如果夫妻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在离婚时一方不能分享对方婚后所得的财产,就会漠视家务劳动的劳动价值。夫妻一方协助另一方工作,被协助的一方所创造的财富是夫妻的共同劳动创造的,如果夫妻约定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而不允许协助方分享被协助方所创造的财富,完全漠视协助方所付出的劳动,就会导致一方无偿占有另一方的劳动。因此规定离婚时一方对于另一方的补偿请求权,以强行法平衡夫妻双方的利益关系,弥补分别财产制的缺陷。实践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1、补偿请求权的产生应当具备以下两个要件:

(1)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这是补偿请求权的适用范围,即只适用于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的夫妻。(2)夫妻必有一方在共同生活中对家庭付出了更多的义务。这是启动离婚经济补偿的原因条件。倘若一方并未在共同生活中对家庭付出更多的义务,尽管夫妻双方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各自所有,也不能由一方给予对方物质补偿。

2、补偿请求权是离婚时由多付出义务的一方向另一方提出补偿请求,其性质属于债权性的民事权利。请求权人在行使该项权利时,须注意以下问题:

(1)该请求权的行使时间限于离婚之时。夫妻双方约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即使一方对家庭付出了较多义务的,在离婚之前或者离婚之后,均不能向对方提出补偿。多付出义务的一方行使补偿请求权,应在离婚诉讼中向对方一并提出。如果在离婚时不请求对方补偿的,对方可以不予补偿。离婚后,该请求权随即消灭。

(2)补偿请求权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

延伸阅读
  • 一方不同意,去法院起诉离婚需要准备一些什么

    夫妻感情破裂,如果经过协商不成,另一方仍然坚决想离婚,可以去法院起诉离婚的,对于很多人来说,不想和法院有交集,因为很麻烦,那么下面律枝网就为大家讲解下怎么去法院提起诉讼离婚:首先,要明确你要去哪里法院

  • 夫妻已经分居两年能自动离婚吗

    很多人认为只要是夫妻分居两年,其夫妻关系就会自动解除,其实这个是错误的,一旦领取了结婚证,除非一方死亡或者宣布失踪,否则夫妻关系不会解除,分居两年只是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的其中一种证据,但是分居满两年

  • 一般什么情况下法院不予受理离婚申请

    虽然一方不同意离婚,另一方如果坚决要离婚的话可以去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并不意味着法院一定会受理,下面就是律枝网为大家收集了去法院提起诉讼离婚,被法院驳回的一些情况: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中止妊

您身边的法律专家 快速匹配专业律师,
一对一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已提供49958次咨询
0/500 发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