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母真的丧失了对儿子的监护权吗婚姻家庭

德阳律师 2022-02-06 05:20

10月26日,重庆市大足县法院承办法官经过深入调查了解和认真细致地工作,以一份民事判决书让一场因争夺六岁男童陈-炎(化名)的监护人之战终于尘埃落定。

今年8月23日,六岁男童陈-炎的父亲陈某因意外触电死亡,陈-炎的生母王*文(化名)曾在七年前流浪街头,后与陈某同居。因王*文说话村民听不懂,加之王*文说不清的来历,周围群众认为王*文是痴呆患者或者精神病人。因此,陈-炎所在的大足县慈云村村民委员会于8月30日指定陈某的堂兄弟陈-A和陈B为陈-炎监护人。之后,67岁的刘某找到该村委会,请求撤销对陈氏兄弟的指定。原来陈某在12岁时其亲身父母死亡,一直由刘某抚养成人,刘某系其养母,是男童陈-炎养祖母,于是大足县慈云村村民委员会又撤销原指定,重新指定刘某为男童陈-炎的监护人。陈氏兄弟不服此指定,遂诉至大足县法院,申请撤销大足县慈云村村民委员会的指定,另行指定其二人为男童陈-炎的监护人。

大足县法院受理此案后,因该案是该院有史以来的首例,同时此案适用特别程序,审限只有三十日,且为一审终审,承办法官非常重视。法官开庭听取了申请人陈氏兄弟和被申请人刘某的陈述后,认为依照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此案真的就如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所称的生母王*文是痴呆患者或者精神病人,已无监护能力?

为使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好的保护,承办法官认为,不能就此简单结案。法院民一庭法官一行四人驱车前往王*文的住地核查王*文是否丧失监护能力,通过与王*文面对面的接触,法官们发现被监护人男童陈-炎的生母王*文,与之交流确有障碍,但其意识较清楚,仅不能清晰表达想法,但可结合肢体语言作一定表述。同时了解到王*文有生活自理能力和劳动能力,被监护人陈-炎自小就由其母照顾,生母王*文能履行监护职责。现无证据显示王*文因患有精神疾病或其他重大疾病等原因而丧失监护能力,不能因为王*文与人交流有困难剥夺其享受天伦之乐和对亲生儿子的监护权。因此,大足县人民法院认为被监护人男童陈-炎有生母为其法定监护人,即无另行指定监护人的必要,判决撤销大足县雍溪镇慈云村村民委员会的指定。驳回申请人请求指定其为监护人的申请。

延伸阅读
  • 监护权-主要内容

  • 监护权-构建制度

    构建成年人监护制度。“成年人监护制度和诸多社会现象一样,根植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所决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深嵌在社会文化的母体之中,受制于政治、法律、道德、宗教、风俗习惯等社会因素,关联着家庭、亲属等

  • 哪些情况下可以变更监护权?

    我们都知道,未成年人与精神病人是需要有监护人对其进行监护的,其中监护人最常见的身份可能就是父母子女配偶一类的身份,而从法律角度来说监护人是享有监护权的。我们都知道,未成年人与精神病人是需要有监护人对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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