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赔偿的交通费和住宿费婚姻家庭

德阳律师 2022-02-01 05:00

一、交通费

交通费,是指离婚案件中无过错方因对方配偶存在《婚烟法》第46条规定的妨害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造成自己人身损害,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1款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第22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二、住宿费

住宿费,是指离婚案件中无过错方因对方配偶存在《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妨害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造成自己人身损害,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必要的住宿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7条第1款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第23条第2款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以赔偿。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离婚案件中无过错方因对方配偶存在《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损害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造成自己人身损害,在住院就医期间补助伙食所必需的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是考虑到单纯的伙食费是无论受害人受害与否都必须支出的,因此仅就受害人因住院而支付的比其正常的伙食费多的那部分予以赔偿,因而称为“补助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7条第1款耗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第23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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