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将遗产赠与“小三”并立下遗嘱,该遗嘱是否有效婚姻家庭

北京律师 2022-01-23 09:56

案例一“小三”起诉原配要分情人遗产

李某夫妇长期分居,由于李某身体不适一直由护工孙某照顾。长此以往李某与孙某日久生情并且一直同居长达7年。2014年李某去世后,“小三”孙某拿着李某留下的遗嘱将李某原配诉诸法律,要求继承李某名下部分财产。李某原配指责孙某为“小三”,破坏别人家庭在先违反了伦理道德,所以无权继承李某财产,应该视遗嘱无效。

案例二财产留给“小三”立下遗嘱并公证

市民黄某与张某是夫妻,但由于婚后没有孕育子女导致夫妻感情出现问题。两年后,黄某认识了一女子杨某并且很快同居,随后两人以夫妻名义开始生活。

2013年底,黄某查出癌症晚期,杨某不离不弃始终照顾他,黄某立下遗嘱将自己的房产以及抚恤金、住房补助金等私人物件留给杨某,并且进行了公证。但是黄某去世后,当杨某拿着黄某的遗嘱去找张某时却遭到了拒绝。

律师解答

根据《继承法》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遗嘱的形式包括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五种。在案例一中,李某与护工孙某长达7年的同居是在李某未与妻子离婚的前提下进行的,违反了《婚姻法》“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以及“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法律规定,是一种违法行为。因此基于非法同居关系而立下遗嘱,将遗产赠与孙某,是一种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

《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如果孙某胜诉,不仅标志着类似李某的行为得到法律的认可,而且由此可能引发更多类似的法律规避行为。其次,《民法通则》是《继承法》的基本渊源和上位法。我国民法制度的建设中,一方面始终以充分保护当事人的私权自治和处分权为原则;另一方面,则根据公益和社会道德准则,要求民事主体承担起一定的社会义务。最后,《宪法》第49条明确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所以《继承法》相关条文的解释结果显而易见是禁止将财产赠与破坏合法婚姻的第三者。

案例二的情况同样如此,虽然黄某的遗嘱进行了公证,本案中的遗赠也是真实的,但是黄某将遗产赠给“第三者”的这种民事行为违反了《民法通则》第七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规定。按照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立遗嘱人只能处分其个人财产。抚恤金是单位对死者的亲属的抚慰,黄某的抚恤金不属于个人财产,所以不属于遗赠财产范围之内。而黄某的住房补助金、公积金属夫妻共同财产,而黄某未经妻子张某同意,单独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侵犯了张某的合法权益,所以这部分的遗赠也是无效的。虽然法律规定了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但本案的遗嘱因为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被判无效也是合情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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