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赔偿案件的受诉法院怎么确定婚姻家庭

广州律师 2022-01-19 01:25

一、离婚赔偿案件的受诉法院

对于在离婚诉讼时即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诉请的案件,应由受理该离婚诉讼的法院,通常是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但在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被告下落不明或被宣告失踪,或被劳动教养、被监禁等特殊情况下,离婚诉讼及损害赔偿诉讼也会由原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对于司法解释第30条规定的作为离婚诉讼被告的无过错方,在离婚诉讼后1年内就离婚损害赔偿单独起诉的案件,依据“原告就被告”的一般原则,应由被要求承担损害赔偿一方,即无过错方的原配偶方的住所地法院管辖。

那么原离婚诉讼的管辖法院可否成为离婚损害赔偿诉讼的管辖法院呢?法律未对此有明确说明,但鉴于原离婚诉讼的管辖法院对案情、当事人的情况都比较了解,从解约司法诉讼成本的角度考虑,我们希望日后的司法解释能作出离婚损害赔偿诉讼的管辖法院也包括原管辖离婚诉讼法院的相关规定。

二、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程序

离婚损害赔偿适用于诉讼离婚,也适用于协议离婚。夫妻协议离婚后,如发现另一方有《婚姻法》第46条规定情形导致离婚的,也可以要求离婚损害赔偿。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3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把《婚姻法》第46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46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1、符合《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2、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中,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46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3、符合《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4、离婚损害赔偿必须是由于《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四种过错导致离婚的情况下才有可能发生,未离婚谈何离婚损害赔偿?因此,如果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当事人提出的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综上可知,一般离婚损害赔偿案件的管辖都是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但也存在例外情况,也就是被告下落不明、身在国外等等。

延伸阅读
  • 李嘉格车澈官宣离婚,称早已恢复朋友关系

    刚刚,李嘉格发微博表示,“我和老车早已恢复朋友关系,感恩过往,彼此珍重。9月11日,有媒体曝出“车澈乃万街头拥抱”、“车澈街头小便”的视频,引发热议。新浪娱乐就此联系到车澈本人,他独家回应称为自己酒后

  • 提离婚被害女子曾称不想上杀妻新闻

    钱江晚报由于长期处于恐惧和痛苦当中,陈某某(佛山顺德人)曾经转发过一条丈夫杀妻的新闻,并表示“我不想上新闻”。没想到,一语成谶。长期遭“精神控制”让她决心离婚“我女儿之所以要和他离婚,是因为难以忍受他

  • 女子离婚后再找男友,却被赌徒前夫当儿子面捅20多刀残忍杀害

    摆脱赌徒前夫3年后,即将步入新生活的她却惨遭前夫杀害。“他简直就是恶魔!”8月13日,山东临沂的李先生向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说起姐姐的不幸,在电话中哽咽了。8月10日晚,李先生年仅34岁的姐姐李秋(化名

您身边的法律专家 快速匹配专业律师,
一对一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已提供49958次咨询
0/500 发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