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遭家暴7年却不愿离婚 遭遇家暴应该向谁求助?婚姻家庭

长春律师 2022-01-11 17:46

  近日,广东省妇女维权与信息服务站(广州站)接到一个特殊的求助者来电。这位求助者是陈女士,她打这个电话并不是为了自己,而是为了自己遭受7年家暴却仍然不吭声的妹妹。

  陈女士无意中发现妹妹身上有各种伤痕,在她不断询问下,妹妹才说这是被其丈夫打的。得知情况的陈女士非常愤怒,与家人向妹夫沟通,但对方态度十分恶劣。

  让陈女士更加意想不到的是,虽然家人都站在妹妹这边,但妹妹却变得不愿意交谈,还表示打完以后就算了,照常做自己日常该做的事,似乎被打成为了一件很平常的事。

  陈女士和家人们都劝说妹妹离婚,但妹妹就是死活不同意,并表示不想做出改变,就这样一直下去也可以。为此,陈女士感到苦恼不已,她非常希望能够帮助到自己的亲妹妹。

  律师:发现家暴事件,亲友可立即报警

  “在此案中,陈女士妹妹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她有权利决定自己的生活,更有权利决定自己解决纠纷的方法和方式。” 对于陈女士妹妹的态度,广东省妇女维权与信息服务站(广州站)律师梁颖珍也感到很无奈,她表示,虽然姐姐是为了保护妹妹,怕妹妹受到伤害,但仍然不能替妹妹决定是否起诉,也不能以姐姐的名义去起诉妹夫。“但是,如果姐姐发现家暴进行时,可以立即报警处理,从而制止暴力继续发生。”

  当接到陈女士这个求助时,社工多次建议陈女士带妹妹来进行心理咨询,但直到现在,妹妹依然还不愿意进行心理咨询。至于为何依然甘愿接受维持这种婚姻关系,陈女士妹妹也没有过多透露。

  “如果连当事人都不愿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别人很难帮到她。”广东省妇女维权与信息服务站(广州站)资深社工梁夙曼表示,通常遇到家暴仍选择沉默的当事人主要考虑三个原因,一是情感上的依赖,二是孩子抚养和财产归属问题,还有一个是人情世故,也就是外界的评论。她建议,陈女士和家人可对妹妹多做一些疏导工作。

  社工:求助者往往不是第一次遭受家暴

  “他是第一次打你吗?”每当接到家暴受害人的求助电话时,梁夙曼通常都会这么问,因为根据他们日常的工作得到的数据,大多数女性被家暴求助都不是第一次被家暴,这样问法是想引导受害人清楚知道自己不是第一次遭受家暴。

  “遇到家暴,从一开始就一定要说‘不’,有了第一次,就会有第二次、第三次……” 梁夙曼表示,被自己心爱的人或其他很重要的家人打了,错的不是受害人,而是施暴者,是施暴者是在破坏两人之间的亲密关系。“在这个案件里,陈女士妹妹是幸运的,因为她有这么多家人支持她、关心她。”梁夙曼表示。

  “家暴不是家事,对于家暴,我们要零容忍。大部分经历家暴的人都是处于一种缺乏法律意识的态度,以为大多数能做的就是报警。”梁夙曼还提到,比如报警后,警察回执只是出警证明,而受害人可要求警察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从而起到震慑施暴者、举证的作用。

  “求助的女性大多在于25-45岁,学历也不低。她们只是缺乏明确的法律意识跟知识,也有因为经济被对方控制或者确实因为经济困难的没有机会寻求法律的帮助和心理辅导。” 梁夙曼深有感触地说。

  关注:目睹家暴的未成年人也是家暴受害人

  陈女士妹妹与丈夫还育有一个孩子,今年6岁多,虽然没有遭受过父亲的家暴,却目睹、知晓父亲对母亲的家暴行为。

  据了解,在去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广东省实施 办法》,明确目睹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是家庭暴力受害人。

  梁颖珍建议上述案例中的陈女士,发现妹妹家庭有家暴情况,可以报警处理,也可以向街道、居委会、学校等组织反映情况,共同维护孩子的身心健康。

  “常言道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亲眼目睹家暴的小孩,已经在他的童年埋下了暴力的种子,认同解决问题只有暴力一种手段。”心理咨询师劳永莉则分析,在这样的家庭长大的孩子,缺乏对亲密关系的信任,甚至可能成为施暴者,导致恶性循环。

  “一个看到母亲被殴打受虐待的孩子,比孩子自己被殴打带来的心理伤害更大,毫无疑问对孩子来说是个悲剧。” 梁夙曼认为暴力不应该存在于孩子的成长空间里,适合孩子成长的家庭应该是一个充满爱和安全感,有良好沟通氛围的家庭。

遭遇家暴应该向谁求助

  遇到家庭暴力可以马上报警,公安机关接到“110”家庭暴力报案、报警求助或者举报后,事发地公安派出所会立即调派警力到达现场,控制家庭暴力加害人,维护现场秩序,对于需要救治、庇护的被害人进行帮助。

  在事实调查清楚、证据收集充分的情况下,会建立涉嫌家庭暴力人员管理档案。对违反法律、法规的下列家庭暴力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会作出告诫:

  (一)情节特别轻微,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二)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受害人谅解,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三)情节较轻,经公安机关调解处理,当事人达成协议,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四)其他不宜作出行政处罚的家庭暴力行为。

  社区妇联可以接待家庭暴力投诉,对家庭矛盾纠纷不激烈,没有报警的家庭暴力人员进行系统的跟踪调查了解,及时化解矛盾,并积极为家庭暴力家庭提供心理健康、家庭关系指导等服务,切实维护妇女、儿童、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在遭遇家庭暴力时最好是马上向公安机关报警,或者是向社区妇联求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

遭遇家庭暴力后如何保存证据

  在现有的法律条件下,举证充分的意义尤其重要,特别是女性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当自身的权益受到伤害时要积极收集相关证据,勇敢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证人证言、被打伤的照片、施暴者的保证书、门诊病历、派出所出警记录、居委会出面调解制止的情况说明等都可以作为证据,关键是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增强证据的指向性,即能够说明施暴者是谁。在发生家庭暴力后,作为受害人方应从下列角度收集、保全证据:

  1、在对方实施家庭暴力时,应及时请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联组织、庇护所及所在单位、组织进行制止、劝阻、调解,相应机构制作的书面材料可以作为证据提交。

  2、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询问笔录。部分证据是认定当事人一方实施家庭暴力的重要证据。出警记录能够证明报案的方式、案由、出警时间、处理结果等内容。询问笔录反映的内容较出警记录更为全面,一般情况下能记录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家庭暴力的起因、程度以及处理结果等等。对于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在代理律师去调取的情况下,公安机关能够提供,但对于询问笔录,公安机关(派出所)往往以涉及当事人隐私或者作为公安机关的内部材料不对外出具为由拒绝提供,律师可以申请法院的调查令进行调查或者直接申请法院进行调取、收集。

  3、证人证言。家庭暴力的发生,除双方当事人外,其子女和邻居出具的证言也是认定一方实施家庭暴力的有力证据。需要注意的是,证人出庭需要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申请。证人证言一定要客观反映当时的实际情况,而且需要证人亲自到庭接受法官的询问和对方的质证。

  4、视听资料。视听资料属于间接证据的一种,其不能单独或者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除了需要法院审查核实外,还需要同其他的证据相互印证,才能组成一个证据链被认可,与直接证据相比证明效力较低,为了达到同一证明目的,需要有其他证据进行佐证。该部分证据主要指双方的聊天记录、对方承认家庭暴力的录音、伤害情况的录像等等。

  5、验伤报告。医院的诊断证明和治疗的凭据。如果受害人受伤了应当由公安机关出具法医鉴定的介绍信,对伤情进行司法鉴定,同时受害者需要及时的到医院进行治疗,那么治疗时还会有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的收据以及病例。这些书证都应当好好的保留,包括受害人后期的持续性治疗,有关书证也应当妥善的保存。

  6、书面证据。加害人在诉讼前出于愧疚、维持婚姻关系等原因向受害方出具的《悔过书》、《保证书》等可以作为书面证据直接向法院提交。受害一方经过心理咨询或者治疗的,该机构出具的诊断建议或诊断结果也可以作为认定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的证据。鉴定机构关出具的伤残鉴定结论可以与公安机关的报警记录相互印证,以证明其实施伤害的程度。医院的病历与照片也能证明家庭暴力的存在,如果身体受到暴力伤害,要在第一时间去医院,并保存好就医的诊断书、验伤报告、伤残鉴定和票据等,以便日后向对方提出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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