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是否还需承担夫妻共同债务?婚姻家庭

广州律师 2021-12-29 04:32

导读

 一般而言,结婚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产生的债务,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对此可能有人会产生误解,以为只要离婚了,就可以不再为对方承担债务。其实不然,离婚的事实并不会改变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不承担清偿责任的唯一途径就是要证明该债务系对方个人债务。我们一起来看这样一个案例:

案情简介

韩某与李某晶系夫妻,2013年10月,韩某向李某刚借款20万元,李某刚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了上述款项。2016年10月,韩某与李某晶经法院判决离婚。2017年,李某刚向法院起诉要求韩某与李某晶共同偿还上述借款本息。李某晶认为,该笔借款其不知情,且借款时其与韩某感情已经破裂,该笔款项不可能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此不同意与韩某共同偿还上述借款。

一审法院采纳李某晶抗辩意见,判决由韩某偿还借款本息。

二审法院改判由韩某与李某晶共同偿还借款本息。

律师评析

为什么此案两审法院在法律适用上存在偏差呢?一审法院认为,此前的离婚判决书并未认定该笔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也无证据证明该笔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此该笔借款不是共同债务,李某晶无需承担。

二审法院则认为,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夫妻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且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除外。此案中并不存在上述两种特殊情况,20万的借款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由韩某与李某晶共同偿还。

问题在于,李某晶与韩某已经离婚,是否仍需承担该笔共同债务的清偿责任?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5条的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做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可见,李某刚有权要求韩某与李某晶共同偿还债务。

通过此案我们可以发现:一、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仅以债务的发生时间为依据,离婚的事实不影响共同债务的性质;二、即使是离婚时已经就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做出过处理,债权人仍可要求男女双方共同偿还债务。不过,这样的规定旨在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婚姻法解释(二)》第25条同时规定,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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