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拆迁安置的房产该如何分婚姻家庭
【案情简介】
杨柳2014年与张大福结婚,两人居住在张大福父母留下的北京某农村502号老宅内。张大福于2012年和苏丽丽离婚,儿子张小福跟着母亲生活,离婚时双方对502号房如何划分没有约定。2015年北京进行城市建设,502号房纳入到了拆迁范围,张大福与开发商签订了“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书”与“拆迁安置房认购协议书”,约定乙方家庭成员在拆迁范围内户口在册4人,分别是张大福、杨柳、苏丽丽、张小福,每人有50平方米的安置房认购指标, 故乙方可认购的安置房面积共200平方米,单价为3000元每平方米。乙方选择一居室301号(面积45平方米)、两居室302号(面积60平方米)、三居室303号房(面积95平方米)各一套。甲方支付乙方房屋及附属物拆迁补偿、补助款共计300万元,乙方应支付安置房购房款60万,余下240万元的差价款。张大福领取了拆迁款,半年后杨柳在家打扫卫生时发现了张大福与苏丽丽、张小福签订的一份协议,协议约定301号房、303号房归苏丽丽、张小福所有,302号房归张大福所有,拆迁款给苏丽丽、张小福180万元。杨柳看到协议后非常生气,认为签该协议时,张大福也没找自己商量,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经杨柳与张大福商量后,约定302号房屋在具备办理房屋产权证时,房产证办到杨柳名下,302号房屋归杨柳个人所有。随后,张大福写了个保证书,承诺302号房归杨柳个人所有。2018年的时候,安置房已经建好,可以办理房产证,但张大福拒绝将302号房办到杨柳名下。本就感情不和,加上此事刺激,杨柳决定和张大福离婚,但不知道依据张大福的承诺,自己是否可以取得302号房的所有权。
【律师分析】
律师听了杨柳的叙述,看了拆迁政策等材料后分析道,杨柳要想取得302号房屋的产权,需要经过两步诉讼。第一步起诉张大福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在法院判决两人离婚后;再进行第二步,以分家析产为案由将张大福、苏丽丽、张小福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自己对302号房享有所有权。为何分两步诉讼,首先在离婚案件中,法院只处理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302号房屋目前尚未取得房产证,而302房屋系拆迁而来,该房屋涉及到其他安置人口的权益,在离婚案件中凡是涉及到男女双方以外当事人的财产权益,法院一般不予分割,待离婚案件结束后,可另案诉讼解决。
302号房因拆迁而来,因为有张大福等四人每人50平米的购房指标,故才有三套回迁安置房,这三套回迁房是四个人的共同财产,确认对302号房享有所有权,实际是对四人共同财产的一种分割。故杨柳无法在离婚诉讼中要求法院确认其对302号房的权利。而要与自己的配偶分割共有的财产,须以双方离婚为前提,在没有法律特别规定的前提下,法院一般不处理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分割。根据拆迁政策,拆迁补偿主要分为宅基地区位补偿及地上房屋与附属物的补偿,因为502号房屋属于张大福的婚前财产,故杨柳不能取得原拆除房屋及宅基地的补偿款。考虑到杨柳具有50平方米的购买指标,再结合张大福与苏丽丽、张小福订有协议,302号房归张大福所有,张大福又明确承诺将302号房归杨柳个人所有,故杨柳可主张对302号房享有所有权。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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