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如何去办理婚姻家庭

上海律师 2021-12-25 20:53
协议登记离婚,根据我国《 婚姻登记条例》第10条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但2021年,经国务院批准,民政部将在辽宁、山东、广东、重庆、四川实施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跨省通办试点。

具体来看协议离婚:

1. 证件和证明材料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2)本人的结婚证;(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上述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2. 不予受理的情况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1)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2)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3)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3. 冷静期

《民法典》实施后,对协议离婚实行冷静期制度。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在前述30日过后的30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对于异地办理离婚登记,各地规定不同,建议具体参照地方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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