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有配偶者同居的第三者能否作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婚姻家庭
现在有很多的婚姻会因为第三者的介入而走向破灭,那么对于离婚案件中第三者又有什么样的权益,以及能否提出赔偿。
与有配偶者同居的第三者能否作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
造成婚姻关系破裂的第三者,不是婚姻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无过错方不能向“第三者”索赔,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也只能由无过错方向自己的合法配偶提出,不得向婚姻关系以外的人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司法解释时也是遵循了此项规定。另外,受害方要求第三者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在司法解释中也难以操作。因此,在法无明文规定前,对于离婚诉讼当事人一并请求第三者损害赔偿时,宜作出驳回起诉的处理。
离婚中的损害赔偿应如何提起
在离婚诉讼中,如果是无过错方提出离婚,必须同时提起赔偿请求,否则将不能获得法院的支持。
如果无过错方是离婚诉讼中的被告,且不同意离婚的,可以判决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出损害赔偿诉讼。另外,如果被告一审时未提出,而二审期间提出的,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如果当事人协议离婚并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向法院起诉提出赔偿请求,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明放弃的,法院将不予支持。
受到损害的未成年子女或其他家庭成员能否作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主体?
离婚损害赔偿是因配偶一方在婚内实施法定违法行为而导致离婚,过错配偶因此造成无过错配偶的损害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故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只能是婚姻当事人,在审判实践中,不宜作扩大解释。因为,案由不一致,法律调整范围也不一致,且离婚案件常常是因家庭成员间矛盾引起,矛盾本身就很激烈,婚姻案件中加入其他家庭成员更易计划矛盾,所以不宜合并审理,离婚案件民事主体应仅以夫妻双方为宜。未成年子女或其他家庭成员不宜作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至于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家庭成员因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行为等受到损害的,可以按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另外寻求救济途径解决。
法律规定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条司法解释包括以下两个方面意思。第一,明确了离婚当事人双方均有过错的条件下,人民法院对任何一方或双方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君不予支持。第二,实际上是隐含在本条司法解释中的,即进一步明确了本条司法解释的适用对象: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权利人,即婚姻当事人中的无过错方。只有无过错方才能称为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主体,离开这个前提条件,其他当事人也就不适用本条司法解释的规定。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作为一种民事责任,主要有以下三种功能。第一种是填补损害赔偿功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弥补了无过错方的损害,通过补偿损失,使无过错方从经济上得到了救济和恢复。第二种是精神抚慰功能。虽然人的精神是难以用财产补偿的,但是给付抚慰金,对婚姻当事人中的受害人是一种感情上的和精神上的安慰,有助于帮助受害人以从怨愤、报仇和悲伤等不良情绪中重新振作起来,恢复其身心健康。第三种是制裁、预防违法功能。这种制裁不仅是对破坏婚姻关系当事人的惩罚,而且对他们也起到警示和预防作用。
来源:智飞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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