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分割案例:徐某租赁纠纷胜诉婚姻家庭
基本案情
委托人付女士于2009年与被告黄某在香港登记结婚,并且两人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处房产,并约定了两人分别所有该房产50%的份额。两人于2014年达成了离婚协议,当时的约定是付女士将房产过户给被告,被告支付给付女士75万元,但是经过香港区域法院婚姻诉讼,截止2016年才判决离婚,离婚协议才正式生效,而此时该房产根据市场行情涨价迅速,若是此时仍然根据2014年的75万元对于付女士来说极不公平,要求增加分割价格。案件的结果是付女士实现了其诉讼请求。
案情分析
本案中,首先是付女士以为在双方都同意离婚的情况下,办理离婚手续很快捷,结果直到2016年1月才判决离婚,所以双方在2014年达成的离婚协议约定的给付价款因为自然增值的原因而显得过低了,对付女士不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5条的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为2009年双方购买房产时,已经约定了按份共有,付女士拥有50%的份额,所以这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案例中,房产市价根据市场行情涨价是属于自然增值的情况,因为没有投资与管理的行为。所以理应依附于付女士拥有的产权份额进行分割。律师团抓住了这个关键点,成功帮助付女士实现了其利益。
指点迷津
律师提示您,孳息指的是从原物中所出的收益,通常分为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两种。依照物的自然性质而产生的收益物称之为天然孳息,比如:植物结出的果实、动物的产物如鸡蛋、羊毛;依照法律关系产生的收益为法定孳息,比如:存款利息、有价证券收益、股权分红、未经共同经营管理的房屋租金等收入。自然增值,是指该增值发生的原因是因通货膨胀或市场行情的变化而致,与夫妻一方或双方是否为该财产投入物资、劳动、努力、投资、管理无关。比如,夫妻一方个人婚前所有的房屋、股东、字画、珠宝、黄金等随着市场价格的上涨而产生的增值。若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因另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该房屋的修缮、装修而产生的增值部分则不属于自然增值。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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