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约定“孩子归我,不要你养”有效吗?养不起能反悔吗?婚姻家庭
案情回顾
2018年5月29日,张三(男)与李四(女)因感情不和在菏泽市巨野县民政局登记离婚。离婚协议中表明,两人婚生男孩小张抚养权归属父亲张三所有,李四不承担抚养费,但享有探视权。
双方办理离婚登记后,小张的生活费、教育费等相关费用一直由张三自行承担。
但小张却将母亲告上了法庭,要求李四支付抚养费及教育费共10万元。
理由是:由于物价上涨,父亲张三工作不稳定,收入没有保障,已无力承担自己的生活和学习支出。
李四辩称:
小张目前暑假开学后就读小学二年级,其所在学习系公办学习,费用较低;
而且离婚协议中,自己与张三的明确约定不支付抚养费,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并未违背法律规定,小张的诉求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另外,小张主张四年的抚养费及所依据的事实及理由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和标准。 法院会支持小张的诉求吗?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按照法律规定,子女在必要时,有权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协议的合理要求,但是主张抚养费给付一方,就给付的必要性需进行举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小张父母张三、李四在民政部门已达成关于其抚养费的协议,按照协议内容,李四不支付抚养费,是双方真实意思表达,不违反法律规定。
目前,双方生活并未发生重大变化,小张也没有提供其法定代表人张三存在经济困难的有效证据,故法院对小张的主张不予支持,小张的抚养费应由其父亲张三承担。
最终,法院驳回了小张的诉讼请求。
以案释法
离婚协议中约定一方不负担抚养费,一般情况下是有效的。
但如果是像本案中小张要求母亲支付抚养费这种情况,子女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要求支付抚养费的,法院通常会根据实际情况,考虑抚养未成年子女一方的经济状况有无恶化,子女的实际需要是否增加,客观的市场通胀因素,另一方的经济状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要注意的是,离婚协议并不只是简简单单一纸约定,它是带有法律效力的,是具有人身性质的特殊协议。这不仅是对夫妻财产等权利义务做了约定,更重要的是解除了双方夫妻身份关系,改变了子女的抚养状态,对当事人及子女的生活都将产生非常重大的影响。因此男女双方必须审慎对待离婚协议。
在签署协议时,要充分保障子女的权益,避免因一时冲动同意对方免除抚养费,事后若因此而纠结烦恼也无力回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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