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的不同情形裁判规则(附典型案例)婚姻家庭

广州律师 2021-12-22 15:58

一、重婚情形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

 三、重婚、同居之外的婚外情情形

 四、被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的情形

五、家庭暴力的情形

六、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

  ▋ 情形1:周期性的家庭暴力可能构成虐待,属于家庭暴力中的严重情形。

  【典型案例】(2016)桂03民终322号

  裁判理由:丘某甲是否对杨某实施家庭暴力,是否需要赔偿杨某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在本案中,根据出警记录、病历资料、医疗票据及杨某的陈述,可以认定丘某甲在婚姻存续期间对在哺乳期内的杨某实施殴打行为,并造成其身体和精神伤害,其行为属于家庭暴力。一审判决认定家庭暴力具有周期性的特点不妥,周期性的家庭暴力可能构成虐待,属于家庭暴力中严重之情形。杨某要求精神损害赔有事实依据,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本院酌情支持精神损害赔偿人民币6000元。

  ▋ 情形2:被告长期将原告关在小铁屋,限制其自由的行为严重影响夫妻感情,构成婚姻法规定的虐待家庭成员的情形。

  【典型案例】(2015)衡桃民一初字第615号

  裁判理由:被告长期将原告关在小铁屋,限制其自由的行为严重影响夫妻感情,构成婚姻法规定的虐待家庭成员的情形,应认定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原告离婚之诉应予准许。被告限制原告人身自由的行为对原告的身心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原告要求被告给付精神损害赔偿金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给付原告20000元损害赔偿金为宜。

  ▋ 情形3:原告鉴定患有精神分裂症,且只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需要照顾,被告将原告留在家中几近饿死的行为可认定为遗弃,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典型案例】(2013)深南法民一初字第174号

  裁判理由:本案中,社区工作站提供的《情况说明》已提到“2009年4月5日,本辖区某花园管理处保安发现王某家已三天没有亮灯,于是通知我站工作人员到场并与齐某电话取得联系,齐某称与他无关,后联系原告母亲刘某,刘某报警。”“在多次敲门未应情况下民警破门而入,发现王某躺在床上一动不动,几近饿死”等事实内容,即可认定被告存在遗弃家庭成员即遗弃原告的事实。根据法律规定,存在虐待、遗弃家庭暴力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原告就此提出精神损害抚慰金于法有据,应当予以支持,据此,本院依法酌定该项赔偿金为2万元。本院在处理分割上述夫妻共同财产时本着照顾妇女儿童的权益原则及原告的实际情况等出发,酌定原、被告按6:4予以分割。

  ▋ 情形4:在原告离家外出的十余年中,被告生病住院,原告不能够尽陪护义务,不履行夫妻义务,法院综合原告离家时间、被告身体情况,酌定精神损害赔偿金额。

  【典型案例】(2014)清民一初字第01131号

  裁判理由:在原告离家外出的十余年中,被告生病住院,原告不能够尽陪护义务,不履行夫妻义务,而被告却担忧原告老无所养,持续为原告缴纳养老及医疗保险,被告答辩中提及“如果本案是原告真实意思表示,同意其离婚的请求,要求原告出庭”。综上,原告的行为给被告的物质及精神均造成损害,原告应给付被告已替缴纳的养老及医疗保险金16618.48元,综合原告离家时间、被告身体情况,本院酌定原告给付被告20000元的精神损害赔偿。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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