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不久男方起诉离婚,可以要求女方返还彩礼吗?婚姻家庭

北京律师 2021-12-17 17:16

  廖某因家庭困难,已近而立之年一直未能娶妻。2016年12月,经媒人介绍,认识了赵某,相处一段时间后,廖某与赵某决定结婚。廖某按照当地农村习俗订了婚,并给付了赵某见面礼9600元。同年农历腊月十六,廖某与赵某办理结婚登记,正式成为了合法夫妻。当天,廖某给付赵某46000元礼金,并为赵某购买黄金手镯两个、黄金项链一条、黄金耳环一对、钻石戒指一枚,共计3万余元。农历腊月十八,两人按照农村习俗举办婚礼,并设宴待客两天。婚礼当天,廖某又为赵某置办黄金项链一条、黄金手链一条,价值约为15000元。赵某带来了价值约5万元的嫁妆。

  礼金首饰送了近10万元,廖某高兴地将赵某娶进了家门。婚后一段时间夫妻感情尚可,随后由于家庭琐事经常吵架拌嘴,赵某便借此时常回娘家居住。双方在一次激励争吵后,赵某回娘家与廖某开始分居生活。结婚不到三个月,妻子躲回了娘家,廖某虽多次登门求和,但赵某铁了心要与廖某离婚。经过一番波折后,廖某对于这段婚姻感到无力回天,他认为自己用尽所有积蓄和从亲戚朋友哪儿借来的钱娶了亲,却不能与赵某一起生活下去。无奈之下的廖某将赵某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同时要求其返还十多万元的彩礼。

  法院经审理认为,廖某与赵某婚前相处时间较短,彼此缺乏了解,仓促成婚,婚后未培养起夫妻感情,现廖某要求离婚,赵某表示同意,法院予以准许。廖某以结婚为目的依当地习俗给付赵某礼金和首饰,合计价值近十万元,数额较大,符合彩礼的特征,且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廖某要求赵某退还彩礼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综合考虑后,判决赵某陪嫁物品(价值约5万元)由廖某所有,赵某再返还2万元彩礼款。

  赵某对于一审判决结果不服,于是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最终驳回赵某上诉,维持原判。

  以案说法:

  基于男女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短暂而判决女方需返还部分彩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对男女双方因彩礼发生纠纷时如何处理作出了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本案适用前款第2项规定,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共同生活在时间长短上应包括登记结婚后自始至终没有在一起共同生活,还包括虽登记结婚,但共同生活实际时间非常短。还要考虑生活方式上是否只是名义夫妻,是否尽到夫妻义务等情况。本案廖某和赵某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后赵某即回娘家居住,前后共同生活时间仅一月有余,更未尽夫妻义务,且在廖某积极劝和赔礼道歉后赵某仍拒绝与其共同生活。同时,廖某家庭生活困难,在给付彩礼款中有其向他人借款几万元。针对此情形,法官认为当事人双方并未真正在一起共同生活,为此支持了廖某返还彩礼的部分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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